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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07
【法规编号】 68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

[接上页]

  三、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四、违反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八十七条 
  
  体育比赛的保险
  
  机动车辆体育比赛或正式练习的举办者须先购买所需保险,以承保参赛车辆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及参赛者因该等车辆导致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可获准在公共道路上举行机动车辆体育比赛或正式练习。
  
  第三节 
  
  各种犯罪
  
  第八十八条 
  
  遗弃受害人
  
  一、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後遗弃交通事故受害人者,科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二、行为人确定受害人如被遗弃可能会产生的结果,但仍接受或漠视该等结果而遗弃受害人,科处与不作为犯的故意犯罪相应的刑罚。
  
  三、如第一款所指行为是由行为人的过失导致,则科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第八十九条 
  
  逃避责任
  
  牵涉交通事故者意图以其可采用的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自己免於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科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第九十条 
  
  醉酒驾驶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影响下驾驶
  
  一、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过1.2克,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驾驶一年至三年。
  
  二、任何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的影响下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而其服食行为依法构成犯罪者,亦科处上款所定的刑罚。
  
  三、过失者,亦予处罚。
  
  第九十一条 
  
  举办或参加未经许可的车辆体育比赛
  
  一、未获主管当局许可,在公共道路上举办以机动车辆进行的速度赛或其他体育比赛而对他人生命构成危险、对他人身体完整性构成严重危险或对他人的巨额财产构成危险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最高三年徒刑。
  
  二、驾驶机动车辆参加上款所指速度赛或体育比赛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九十二条 
  
  在禁止驾驶期间驾驶
  
  一、在实际禁止驾驶期间於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者,即使出示其他证明驾驶资格的文件,均以加重违令罪处罚,并吊销驾驶执照或第八十条第一款(四)项所指文件。
  
  二、在驾驶执照或第八十条第一款(四)项所指文件被实际吊销的情况下,自处罚判决转为确定之日起计一年内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者,即使出示其他证明驾驶资格的文件,均以加重违令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过失犯罪的处罚
  
  一、对驾驶时实施的过失犯罪,科处一般法规定的刑罚,而其法定刑下限则改为原下限加上限的三分之一,但其他法律规定订定较重处罚除外。
  
  二、如属重过失,则其法定刑下限改为原下限加上限的一半,但其他法律规定订定较重处罚除外。
  
  三、驾驶时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属重过失:
  
  (一)醉酒驾驶或受酒精影响下驾驶;
  
  (二)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的影响下驾驶,只要其服食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三)轻型摩托车、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30km/h或以上,又或重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20km/h或以上;
  
  (四)逆法定方向驾驶;
  
  (五)不遵守指挥交通的人员、指挥交通的红灯或交汇处强制停车信号所规定的停车义务;
  
  (六)在强制亮灯行车的情况下不亮灯行车;
  
  (七)使用远光灯而令人目眩。
  
  第九十四条 
  
  因犯罪而被禁止驾驶
  
  因下列犯罪而被判刑者,按犯罪的严重性,科处禁止驾驶两个月至三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一)驾驶时实施的任何犯罪;
  
  (二)第八十九条所指的逃避责任;
  
  (三)伪造、移走或掩蔽车辆识别资料;
  
  (四)伪造驾驶执照、其替代文件或等同文件;
  
  (五)盗窃或抢劫车辆;
  
  (六)窃用车辆;
  
  (七)任何故意犯罪,只要继续持有驾驶执照可为其持有人提供特别有利於再犯罪的机会或条件。
  
  第四节 
  
  各种轻微违反
  
  第九十五条 
  
  无牌驾驶
  
  一、不具备所需驾驶资格而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工业机械车者,科处罚金澳门币5,000元至25,000元。
  
  二、累犯者,科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罚金澳门币10,000元至50,000元。
  
  第九十六条 
  
  受酒精影响下驾驶
  
  一、禁止在受酒精影响下於公共道路上驾驶,而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受酒精影响下」是指驾驶员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过0.5克,又或根据本法律或补充法规的规定进行测试後按医生的报告,驾驶员被视为受酒精影响。
  
  二、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者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过0.5克,但低於0.8克,科处罚金澳门币2,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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