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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遇指挥交通的红灯信号,但采取适当措施後,无须待灯号转变便可继续前进; (二)在交汇处遇强制停车信号。 三、紧急行车时,应以特别信号显示。 四、如非执行警务、紧急救援任务或紧急公益任务,禁止优先通行车辆使用识别其行车的特别信号。 五、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五十六条 遇优先通行车辆时的处理方法 一、遇优先通行车辆时,公共道路使用者均应让路,并於必要时中止行车,以便该等车辆通行。 二、为使优先通行车辆可在交通堵塞的道路上通行,驾驶员应让出其行车方向的车行道的右侧。 三、如有专用车道,驾驶员应方便优先通行车辆驶入该车道。 四、可能阻碍优先通行车辆通过的任何车辆,包括在公共道路上合法泊车的车辆,均可由监察实体的执法人员移走。 五、遇有用於运载严重伤病者的、以适当信号尤其是以危险警示闪光信号显示正在紧急行进的私人车辆者,亦应遵守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订规则。 第五十七条 滥用紧急行车信号 一、禁止私人车辆滥用上条第五款所指的紧急行车信号。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五十八条 集体客运 一、驾驶员应减速或停车,以方便集体客运车辆重新起步以驶离有信号标明的车站。 二、集体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在特别规划的或专供其停车的地点停车,如无该等地点,则应尽量靠近车行道左侧的路缘或行人道停车。 三、上款所指驾驶员重新起步前,应适当表明其重新起步的意向,并慎防发生任何意外。 四、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一节 遇车辆故障及事故时的处理方法 第五十九条 无法开动 一、车辆因故障或事故而无法开动时,驾驶员应将车辆移往所沿车行道的左侧,但实际上不可能移动者除外。 二、驾驶员未能适当将车辆停泊或移走时,应采取必需措施,尤其是发出危险警示闪光信号,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察觉车辆存在。 三、驾驶员应采取措施,将无法开动的车辆尽快移离道路。 四、禁止在公共道路上修理车辆,但属可容易及迅速修妥故障使车辆继续行进的必要修理除外。 五、违反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六、违反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六十条 坏灯 一、晚间或能见度不足时,禁止因坏灯而无照明的车辆通行。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二节 特定道路或路段上的交通 第六十一条 十字形交叉路口及T字形交叉路口 一、驾驶员根据交通状况而预见其车辆一旦驶入十字形交叉路口或T字形交叉路口後将不能移动而会影响横向交通,则不应驶入,即使让先规则或交通灯允许其驶入亦然。 二、在交通灯指挥交通的十字形交叉路口或T字形交叉路口上不能移动的车辆,可无须等候本身行车方向的交通放行而驶离该交叉路口,但以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为限。 三、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六十二条 留用道路及专用车道 一、透过信号,可将车行道保留予特定类别车辆通行或特定运输之用,亦可在车行道上设立具相同用途的专用车道。 二、禁止其余车辆的驾驶员使用上款所指车行道及专用车道,但优先通行车辆除外。 三、如信号或路面标记准许车辆为转向、进出车房或私人建筑物而横过专用车道,则可使用及横过专用车道。 四、违反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六十三条 特别路径 一、如有专供特定类别车辆使用的特别路径,该等车辆应在特别路径上通行,其余车辆的驾驶员一律禁止使用该等路径。 二、因进出建筑物或泊车处所需,可横过上款所指路径。 三、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十三节 对重型摩托车、轻型摩托车及脚踏车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驾驶规则 一、重型摩托车、轻型摩托车或脚踏车的驾驶员不得: (一)於驾驶时手离手把,但为表明拟进行的行车操作除外; (二)於行车时脚离脚蹬或搁脚装置; (三)拖带其他车辆或被拖带; (四)与其他车辆并排而行,但脚踏车在特别路径通行时可并排而行。 二、以医生证明书证明有身体缺陷的驾驶员驾驶适合其身体缺陷的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时,不适用上款(一)项及(二)项的规定。 三、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驾驶员不得在行人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径作出下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