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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节 载客及载货 第四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车辆未完全停稳时,禁止任何人进出车辆或装卸货物。 二、在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或阻碍的情况下,方可上落乘客或装卸货物,且应尽快进行,但车辆已适当停泊或所装卸的货物不占用车行道除外。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五十条 载客 一、载客人数不得超过车辆的载客量,并禁止以危及乘客或驾驶安全的方式载客。 二、除非符合补充法规所定的例外条件,禁止以座位以外的位置载客,但在後座手抱儿童不在此限。 三、乘客应尽可能从车辆停泊时靠近的路缘或行人道一方进出。 四、禁止在汽车前座运载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除外: (一)汽车本身并无後座; (二)运载时使用适合儿童的体形及重量的安全束缚设备。 五、禁止驾驶员及乘客: (一)在车辆未完全停稳时开启车门或让车门继续敞开; (二)在未确定不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或阻碍的情况下开启车门、让车门继续敞开或离开车辆。 六、关於提供有报酬的客运服务,尤其是从事有关行业的条件,由补充法规规范。 七、驾驶员违反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的规定,按每名违法运载的乘客计算,向驾驶员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八、驾驶员违反第五款的规定,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九、乘客违反第三款或第五款的规定,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 一、轻型汽车的驾驶员及前座乘客必须使用安全带。 二、强制使用安全带的规定可由补充法规延伸适用於後座乘客或其他类别汽车。 三、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且不影响下款的适用。 四、轻型汽车驾驶员以前座运载未满十六岁的乘客时,如容许其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且不影响上条第四款的适用。 第五十二条 装卸货物 一、在公共道路上装卸货物应从车辆停泊时靠近的路缘或行人道一方进行,又或从车辆後方进行。 二、如载荷车辆因载货而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或阻碍,又或可能损毁路面、基础设施、道路设施或沿途路边建筑物,则禁止通行,但不影响适用於供特别运输的车辆的规定。 三、安放及整理货物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确保车辆在不移动或行车时保持平衡; (二)确保货物不掉落路上,又或不因摇曳而使运输变得危险或给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或导致碎屑或物料散落在公共道路上; (三)确保货物不阻碍驾驶员的视线; (四)确保货物不在路面拖曳; (五)确保货物不超出从地面起计4公尺的高度; (六)如属客车,确保货物不妨碍正确识别信号装置、灯光装置及注册号牌,以及不超出车辆外廓; (七)如属货车,确保货物长度及宽度不超出车厢。 四、与车辆各端点相交的垂直平面,视为车辆外廓。 五、禁止车辆运载货物重量超过法定上限。 六、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七、违反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且不影响下款的规定。 八、如车辆运载货物重量超过法定上限百分之二十或以上,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第五十三条 运载危险物品 一、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以适当信号标明。 二、上款所指车辆只可在专供其泊放的地点泊车,但按补充法规所订例外条件泊车者除外。 三、车厢内不得兼载乘客及危险物品。 四、危险物品的分类、其他通行条件、泊车条件及相关信号由补充法规订定。 五、违反第一款至第三款任一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第五十四条 运载特别物品 一、只准以密封式车厢的车辆并在完全符合卫生条件的情况下运载食用肉类。 二、只准以密封式车厢的车辆,又或在开放式车厢的车辆上以密封容器运载动物屍体、生皮、废渣、不卫生物品、恶臭物品或肥料。 三、如运载粉末状物品的车辆没有配备密封式车厢,则须先以尺寸足够的油布、帆布或其他合适物料完好覆盖所载物品以免其散於空气或地上,方准通行。 四、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十节 紧急任务及集体客运服务 第五十五条 优先通行车辆 一、基於任务所需,优先通行车辆驾驶员可不遵守交通规则及信号,但须遵守指挥交通的人员发出的信号。 二、在任何情况下,上款所指驾驶员均不得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尤应在下列情况下中止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