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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五条 规则 一、驾驶员应让左方来车先行,但在下款所指情况下亦应让先。 二、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应让先: (一)驶离任何泊车处、住宅区、燃料供应站或建筑物时; (二)驾驶任何非机动车辆时,但遇处於上项所指情况的驾驶员除外; (三)遇优先通行车辆或警察车队时; (四)驶进圆形地时。 三、两名驾驶员对向行车时,拟转向或掉头者应让先。 四、遇有在专用路径通行的脚踏车时,拟转向驶入该路径所横贯的道路的驾驶员应让先。 五、违反本条规定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六条 会车 一、两部对向行驶的车辆因车行道部分阻塞而无法会车时,须绕过障碍物的驾驶员应减速或停车,以便让对向来车先行。 二、在坡度大的道路上,下坡车辆的驾驶员应让先。 三、下列车辆於必要时应当倒车: (一)最接近可会车地点的车辆; (二)上坡车辆,但下坡车辆明显较易倒车除外; (三)遇重型车辆的轻型车辆; (四)遇车组的任何车辆。 四、在本条所指的任何情况下,均应让优先通行车辆及警察车队先行,但该等车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免阻塞交通或发生意外。 五、如车行道的可用宽度、凹凸程度或道路保养状况不容许安全会车,总宽度超过2公尺或包括所载货物在内总长度超过8公尺的车辆或车组驾驶员应减速或停车,以便与其他车辆会车。 六、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遇行人时的处理方法 一、接近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如该人行横道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车辆通行或人、车通行,驾驶员即使获准前进,亦应让已开始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 二、接近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如该人行横道非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车辆通行,驾驶员应减速或於必要时停车,以便让正在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 三、驾驶员转向时应减速或於必要时应停车,以便让正在其拟驶入的道路路口处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即使该处无人行横道亦然。 第六节 超车 第三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应从车辆右方超车。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九条 例外 一、如拟超越的车辆的驾驶员已表明其右转操作,且在车行道最左侧让出空间,则应从该车左方超车。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四十条 超车操作 一、如驾驶员未能确定其超车操作不会引致其车辆与同向或对向行驶的车辆碰撞的危险,则不应开始超车。 二、驾驶员开始超车前尤应确定: (一)车行道在安全超车所需的距离及宽度方面均畅通无阻; (二)无其他驾驶员已开始进行超越己车的操作; (三)同一车道的前车驾驶员并无示意拟超车或绕过障碍物; (四)在正常情况下可驶回原车道。 三、超车完毕後,驾驶员应在不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况下尽早驶回原车道。 四、如同一行车方向有两条或以上的车道,而驾驶员超车完毕後拟立即再次超车,只要不阻碍其他车速较快且正驶近以超越己车的车辆,则可继续沿所占车道行驶。 五、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四十一条 方便他人超车的义务 一、如无障碍物阻挡,驾驶员应方便他人超车,并应尽量靠左行驶,或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指情况下应尽量靠右行驶,而在未被超越的情况下不应加速。 二、如车行道的可用宽度、凹凸程度或保养状况不容许安全超车,重型汽车、工业机器车及慢驶车辆应减速或停车,以方便他人超车。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四十二条 禁止超车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或情况下超车: (一)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之前及之内; (二)驼峰路、弯角或其他能见度不足的地点,但属适当划有供同一行车方向使用的两条或以上车道者除外; (三)交汇处之前及之内; (四)道路宽度不足。 二、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上款(三)项的禁止规定: (一)沿环形方向行车时; (二)驾驶员在有信号标明其於交汇处优先行车的道路上通行时; (三)超越两轮车辆时; (四)交通由执法人员或交通灯指挥时; (五)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指情况。 三、禁止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