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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者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过0.8克,但低於1.2克,科处罚金澳门币6,000元至30,000元及禁止驾驶两个月至六个月。 四、累犯者,处罚如下: (一)如实施第二次违法行为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於0.8克,科处罚金澳门币4,000元至20,000元及禁止驾驶六个月至一年; (二)如实施第二次违法行为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过0.8克,但低於1.2克,科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罚金澳门币12,000元至60,000元,以及禁止驾驶一年至三年。 五、按法院命令进行监定检测後,被宣告为惯常酗酒者,科处禁止驾驶一年至三年。 六、上款规定的禁止驾驶期间可延续,直至驾驶员痊癒为止。 第九十七条 举办未经许可的活动 一、未获主管当局许可,在公共道路上举办以机动车辆进行的速度赛或其他体育比赛者,科处罚金澳门币30,000元至150,000元,另按每一参赛者计加科罚金澳门币3,000元至15,000元。 二、未获主管当局许可,在公共道路上举办其他体育比赛或庆典者,科处罚金澳门币3,000元至15,000元,但不影响下款的适用。 三、未获主管当局许可,在受特别制度规范的桥梁或其引桥上举办体育比赛者,科处罚金澳门币30,000元至150,000元,另按每一参赛者计加科罚金澳门币3,000元至15,000元。 四、获许可举行体育比赛或庆典但不遵守主管当局订定的条件者,视乎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所指情况而定,按上述相应罚金上下限的一半科罚。 五、累犯者,罚金上下限均提高至两倍。 第九十八条 超速 一、驾驶轻型摩托车、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30km/h以下者,又或驾驶重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20km/h以下者,科处罚金澳门币600元至2,500元。 二、驾驶轻型摩托车、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30km/h或以上者,又或驾驶重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20km/h或以上者,科处罚金澳门币2,000元至10,000元及禁止驾驶六个月至一年。 三、累犯者,处罚如下: (一)如第二次违法行为属第一款所指的超速,科处罚金澳门币750元至3,500元; (二)如对上一次违法行为属第一款所指的超速,且第二次违法行为属上款所指的超速,科处罚金澳门币2,000元至10,000元及禁止驾驶六个月至一年; (三)如首次及第二次违法行为均属上款所指的超速,科处罚金澳门币4,000元至20,000元及禁止驾驶一年至三年。 四、自对上两次违法行为中的首次违法行为实施日起计两年内,如已就该两次违法行为自愿缴付罚金或有关判决转为确定,且该两次违法行为均属第一款所指轻微违反,第三次或续後实施该款所指轻微违反者,科处罚金澳门币1,000元至5,000元及禁止驾驶一个月至六个月。 五、自对上两次违法行为中的首次违法行为实施日起计两年内,如已就该两次违法行为自愿缴付罚金或有关判决转为确定,且该两次违法行为中的其中一次违法行为属第二款所指轻微违反,第三次或续後实施第一款所指轻微违反者,科处罚金澳门币1,200元至6,000元及禁止驾驶一个月至六个月。 六、在受特别制度规范的桥梁或其引桥上不遵守规定的最高速度限制者,处罚如下: (一)驾驶轻型摩托车、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限制30km/h以下者,又或驾驶重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限制20km/h以下者,科处罚金澳门币2,000元至10,000元; (二)驾驶轻型摩托车、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限制30km/h或以上者,或驾驶重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限制20km/h或以上者,科处罚金澳门币4,000元至20,000元及禁止驾驶六个月至一年。 七、累犯上款所指轻微违反者,处罚如下: (一)如第二次违法行为属该款(一)项所指的超速,科处罚金澳门币3,000元至15,000元; (二)如对上一次违法行为属该款(一)项所指的超速,而第二次违法行为属该款(二)项所指的超速,科处罚金澳门币5,000元至25,000元及禁止驾驶六个月至一年。 八、自对上两次违法行为中的首次违法行为实施日起计两年内,如已就该两次违法行为自愿缴付罚金或有关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