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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禁止机动或非机动滑板车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属主管实体明示许可通行的地点除外。 五、透过补充法规,可将上款所指的禁止规定适用於其他类似通行工具。 六、如违反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脚踏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驾驶四轮摩托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七、违反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三条 公共道路的特别使用 一、使用公共道路以进行集会或示威,由专门法规规范。 二、在公共道路上举行可能影响正常交通的体育比赛、庆典或其他活动,须经主管实体按具体情况预先许可,并须按规定的条件举行。 第十四条 动物及由动物牵引的车辆 一、禁止动物及由动物牵引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经补充法规准许或获主管实体许可,并按许可批示所订条件通行者除外。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章 通行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员 一、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应由一名驾驶员驾驶。 二、驾驶员不具备适当的体格或心理条件时,不应驾驶。 三、不论任何时候,驾驶员均应控制所驾驶的车辆,且不得作出任何可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或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流动电话 一、禁止驾驶员於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但利用免提功能通话除外。 二、透过补充法规,可将上款所指的禁止规定适用於其他视听或电信工具。 三、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七条 开始行车 一、驾驶员於开始行车或重新起步前,必须预先示意及采取预防意外所需的措施。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八条 道路上应占的位置 一、车辆应靠车行道左方通行,并尽量靠近路缘或行人道通行,但应与之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避免发生意外。 二、在可作两条或以上车道使用的单向行车车行道上,如最左侧车道已无位置,又或如驾驶员拟右转或超车,则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三、在双向行车的车行道上,如已适当划有三条或以上车道,驾驶员不得使用相反行车方向的车道。 四、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十九条 安全岛、避车处、隔离区及类似装置 一、车辆在十字形交叉路口、T字形交叉路口及圆形地通行时,路面的中心部分应在驾驶员的右方;如车辆驶离的车行道的中心线设有安全岛、避车处、隔离区或其他类似装置,通行时该等装置应在驾驶员的右方。 二、在不影响上条规定的情况下,如车行道设有上款所指任一装置,通行时该装置应在驾驶员的右方,但如有关装置设於单向行车的道路或车行道上只供单向行车的路段,通行时该装置可在驾驶员的右方或左方,视乎何者较为合适而定。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二十条 路缘及行人道 一、车辆因进出建筑物所需,方可横过路缘或行人道。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一条 车辆间的安全距离 一、驾驶员行车时,应与前车保持足够距离,以免因前车突然停车或减速而发生意外。 二、驾驶员行车时,应与在同一车行道上同向或对向行驶的车辆保持足够的侧面距离,以避免发生意外。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二条 能见度不足 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的规定,如驾驶员不能看见至少50公尺范围内的车行道的全宽,视为能见度不足。 第二节 驾驶员发出的信号 第二十三条 操作信号 一、驾驶员拟减速、停车、泊车或进行任何使车辆侧移的操作,尤其是转向、转线、超车或掉头,应预先以相应信号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示意。 二、信号於操作过程中应当持续,并於完成操作後立即停止。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四条 声响信号 一、声响信号应短促,且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为避免意外,又或为预先将超车意图通知拟超越的车辆的驾驶员时,方可使用声响信号。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於警车、执行救援或紧急公益任务的车辆所使用的声响信号。 四、警车、执行救援或紧急公益任务的车辆方可使用特别声响警示装置。 五、特别声响信号装置的规格由补充法规订定。 六、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七、违反第四款规定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且可将所使用的特别声响警示仪器或装置扣押,并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