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07
【法规编号】 68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

[接上页]

  四、禁止机动或非机动滑板车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属主管实体明示许可通行的地点除外。
  
  五、透过补充法规,可将上款所指的禁止规定适用於其他类似通行工具。
  
  六、如违反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脚踏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驾驶四轮摩托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七、违反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三条 
  
  公共道路的特别使用
  
  一、使用公共道路以进行集会或示威,由专门法规规范。
  
  二、在公共道路上举行可能影响正常交通的体育比赛、庆典或其他活动,须经主管实体按具体情况预先许可,并须按规定的条件举行。
  
  第十四条 
  
  动物及由动物牵引的车辆
  
  一、禁止动物及由动物牵引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经补充法规准许或获主管实体许可,并按许可批示所订条件通行者除外。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章 
  
  通行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员
  
  一、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应由一名驾驶员驾驶。
  
  二、驾驶员不具备适当的体格或心理条件时,不应驾驶。
  
  三、不论任何时候,驾驶员均应控制所驾驶的车辆,且不得作出任何可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或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流动电话
  
  一、禁止驾驶员於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但利用免提功能通话除外。
  
  二、透过补充法规,可将上款所指的禁止规定适用於其他视听或电信工具。
  
  三、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七条 
  
  开始行车
  
  一、驾驶员於开始行车或重新起步前,必须预先示意及采取预防意外所需的措施。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八条 
  
  道路上应占的位置
  
  一、车辆应靠车行道左方通行,并尽量靠近路缘或行人道通行,但应与之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避免发生意外。
  
  二、在可作两条或以上车道使用的单向行车车行道上,如最左侧车道已无位置,又或如驾驶员拟右转或超车,则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三、在双向行车的车行道上,如已适当划有三条或以上车道,驾驶员不得使用相反行车方向的车道。
  
  四、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十九条 
  
  安全岛、避车处、隔离区及类似装置
  
  一、车辆在十字形交叉路口、T字形交叉路口及圆形地通行时,路面的中心部分应在驾驶员的右方;如车辆驶离的车行道的中心线设有安全岛、避车处、隔离区或其他类似装置,通行时该等装置应在驾驶员的右方。
  
  二、在不影响上条规定的情况下,如车行道设有上款所指任一装置,通行时该装置应在驾驶员的右方,但如有关装置设於单向行车的道路或车行道上只供单向行车的路段,通行时该装置可在驾驶员的右方或左方,视乎何者较为合适而定。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二十条 
  
  路缘及行人道
  
  一、车辆因进出建筑物所需,方可横过路缘或行人道。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一条 
  
  车辆间的安全距离
  
  一、驾驶员行车时,应与前车保持足够距离,以免因前车突然停车或减速而发生意外。
  
  二、驾驶员行车时,应与在同一车行道上同向或对向行驶的车辆保持足够的侧面距离,以避免发生意外。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二条 
  
  能见度不足
  
  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的规定,如驾驶员不能看见至少50公尺范围内的车行道的全宽,视为能见度不足。
  
  第二节 
  
  驾驶员发出的信号
  
  第二十三条 
  
  操作信号
  
  一、驾驶员拟减速、停车、泊车或进行任何使车辆侧移的操作,尤其是转向、转线、超车或掉头,应预先以相应信号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示意。
  
  二、信号於操作过程中应当持续,并於完成操作後立即停止。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四条 
  
  声响信号
  
  一、声响信号应短促,且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为避免意外,又或为预先将超车意图通知拟超越的车辆的驾驶员时,方可使用声响信号。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於警车、执行救援或紧急公益任务的车辆所使用的声响信号。
  
  四、警车、执行救援或紧急公益任务的车辆方可使用特别声响警示装置。
  
  五、特别声响信号装置的规格由补充法规订定。
  
  六、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七、违反第四款规定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且可将所使用的特别声响警示仪器或装置扣押,并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