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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如有超过一条供同一行车方向使用的车道,当车辆已占用所沿车行道的全部宽度,而车辆的速度又取决於前车的速度,则任何一条车道上的车辆速度高於其余车道上的车辆的速度,不视为超车。 五、在上款所指情况下,沿最左侧车道行车的驾驶员不得驶离其所在行列,但拟转向或停车者除外。 六、违反第一款(二)项、(三)项或(四)项、第三款或第五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七节 转向、掉头及倒车 第四十三条 转向 一、驾驶员拟左转时,应预先及尽量驶近车行道左缘,并以最短路线左转。 二、驾驶员拟右转时,如所处道路属单向行车,应预先占用车行道右侧,如所处道路属双向行车,应预先及尽量驶近车行道中心线,然後,沿供其行车方向一侧驶进拟转入的车行道。 三、在上款所指情况下,如即将驶离的车道及拟驶入的车道均属双向行车,转向时,交汇处的中心部分应在驾驶员的右方,但有信号另作指示除外。 四、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四十四条 掉头 一、在不危及交通安全或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方可掉头。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掉头: (一)桥梁、行车天桥及隧道; (二)驼峰路; (三)弯角及能见度不足的交汇处; (四)因能见度或其他道路条件而不宜掉头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倒车 一、倒车只可作为辅助或援助操作,并应在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以最短路线缓慢进行。 二、禁止在上条第二款所指地点倒车。 三、违反第一款规定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八节 停车及泊车 第四十六条 一般规定 一、车辆因上落乘客或短暂装卸货物而在必需的时间内不移动,视为停车。 二、车辆既非停车,亦非因交通状况所需而不移动,视为泊车。 三、只准在下列地点及按下列规定停车或泊车: (一)在车行道上,尽量靠近车行道左侧的路缘或行人道,并以与之平行的方式停车或泊车,但根据特别信号、泊车位的布置或几何形状而应以其他方式停车或泊车除外; (二)在车行道上专供停车或泊车的地点顺行车方向停泊; (三)在车行道以外特别规划的或专供停车或泊车的地点。 四、驾驶员离开其停泊的车辆前,应预留足够空间让其他车辆驶离泊车位或泊进空出的泊车位,并应采取防止其车辆滑行所需的措施。 五、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四十七条 禁止停车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停车: (一)交汇处及距车行道相交处5公尺以内; (二)桥梁、行车天桥、隧道及其他能见度不足的地点; (三)标示集体客运车辆停车处的信号前後10公尺以内; (四)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 (五)交通灯及不包括停车及泊车标志在内的垂直标志前20公尺以内,但仅以车辆连同所载货物在内的高度可遮挡该等灯号或标志的情况为限; (六)脚踏车路径、分隔设施、导向岛、环形交通圆形地的中央安全岛及专供行人通行的地点; (七)车道之间划有纵向实线的车行道,但仅以该纵向实线与车辆之间的距离不足3公尺的情况为限。 二、其他禁止停车的情况可由补充法规订定。 三、违法停车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四、在桥梁、行车天桥或隧道违法停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但补充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八条 禁止泊车 一、除上条所指地点或情况外,亦禁止在下列地点或情况下泊车: (一)在车行道上双排泊车; (二)在单向行车道路上泊车而阻碍一排车辆通行,又或在双向行车道路上泊车而阻碍两排车辆通行; (三)在阻碍其他已适当停泊的车辆离开的地点泊车; (四)燃料供应站前後5公尺以内; (五)在车辆或行人进出建筑物或泊车位必经之处泊车而阻挡或妨碍车辆或行人进出该等建筑物或泊车位; (六)有信号标明供特定车辆泊车的地方; (七)行人道及行人区; (八)工业机器车、未拴挂於牵引车的挂车或半挂车在非专供其泊车的地方。 二、其他禁止泊车的情况可由补充法规订定。 三、违法泊车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四、在桥梁、行车天桥或隧道违法泊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但补充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违反第一款(八)项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六、如违法者持续或重覆在同一地点违法泊车,则视每二十四小时新查获的违法泊车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