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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驾驶; (二)手推该等车辆。 四、违反第一款或第三款(一)项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五、违反第三款(二)项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六十五条 使用头盔 一、轻型摩托车及重型摩托车的驾驶员及乘客须以头盔保护头部;使用头盔时不系紧安全扣带者,视为无使用头盔。 二、头盔型号由主管实体核准後,使用型号未经核准的头盔者,视为无使用头盔。 三、如头盔装有面罩,该面罩应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制成,从而可让人看见使用者脸部。 四、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六十六条 载客 一、禁止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运载未满六岁的乘客、以座位以外的位置载客,又或运载侧坐的乘客。 二、禁止取得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驾驶资格未满一年的驾驶员以该等车辆运载乘客,而补充法规可规定考取驾驶执照未满一年的驾驶员必须在其驾驶的车辆安装识别标志。 三、禁止两轮脚踏车运载乘客。 四、关於以三轮车类型的脚踏车运载乘客的事宜,由补充法规规范。 五、在上款所指补充法规生效之前,三轮车类型的脚踏车不得运载超过两名乘客。 六、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七、违反第三款或第五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六十七条 载货 一、重型摩托车、轻型摩托车或两轮脚踏车的驾驶员不得运载可影响驾驶、对人或物构成危险,又或影响交通的物品。 二、关於以三轮车类型的脚踏车运载货物的事宜,由补充法规规范。 三、在上款所指补充法规生效之前,禁止以三轮车类型的脚踏车运载货物。 四、违反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四节 行人通行 第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行人应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径、区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无该等途径,则应在顾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情况下沿路缘通行。 二、在下列情况下,行人可在车行道上通行,但以不影响车辆行驶为限: (一)按第七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横过车行道; (二)无第一款所指途径或不可能使用该等途径时; (三)在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上; (四)在督导员引领下结队步行,又或巡游; (五)搬运因性质或尺寸而可能危及其他行人的物品时。 三、在上款(二)项、(四)项及(五)项所指情况下,只要交通状况容许,行人可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特别路径上通行,但以不影响在该等路径上行驶的车辆为限。 四、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六十九条 道路上应占的位置 一、行人应在供其通行的路径靠左步行,但属上条第一款最後部分及第二款(三)项所指情况除外。 二、在上条第二款(二)项及(四)项所指情况下,行人应尽量靠车行道右侧路缘通行,但此举会危及其安全则除外。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七十条 横过车行道 一、行人拟横过车行道时,应注意来车的距离及车速,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横过。 二、行人应在有适当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上横过车行道,且不影响第五款规定的适用。 三、在装有交通灯的人行横道上,行人应遵守交通灯号的指示。 四、当交通灯或执法人员仅指挥车辆通行时,行人不应在车辆放行时横过车行道。 五、在50公尺距离内没有经适当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行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方可在人行横道以外的地方横过车行道,且应依循最短路线尽快横过。 六、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七十一条 等同 下列情况等同行人通行,但另有规定除外: (一)推动手推车; (二)以手推动两轮或三轮脚踏车、婴儿车或残疾人士车辆; (三)轮椅通行。 第十五节 环保 第七十二条 土地及空气污染 一、禁止排烟量或排气量超过补充法规所定限度的机动车辆通行,亦禁止会漏出油或其他污染物质的机动车辆通行。 二、违反本条规定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七十三条 噪音污染 一、禁止噪音音量超过补充法规所定最高限度的机动车辆通行。 二、使用安装於车辆的无线电收音或声响播放装置时,其发出的音量不得超过补充法规所定最高限度。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如其他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四章 车辆 第一节 规格及检验 第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