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16
【法规编号】 68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

[接上页]

  (四)有礼;
  
  (五)整洁;
  
  (六)合作;
  
  (七)勤谨;
  
  (八)守时。
  
  二、尊重他人和不侵犯他人财产义务是指不作出损害或危害他人尊严、人身及财产的行为。
  
  三、逗留义务是指未经许可不离开收容地点,或不离开进行个人教育计划所定活动的设施。
  
  四、服从义务是指遵守规章及少年感化院的工作人员的正当命令及指示,以及积极履行有关的个人教育计划。
  
  五、有礼义务是指以礼待人。
  
  六、整洁义务是指以整齐及清洁的仪容示人,尤其是穿着制服,以及头发的长度及发型应适当,并保留天然颜色。
  
  七、合作义务是指参与在少年感化院内进行的、对集体有利的活动,尤其是使物资、设备、设施保持清洁及良好状况。
  
  八、勤谨义务是指青少年定期和持续地出席个人教育计划所定的活动。
  
  九、守时义务是指依时出席上款所指的活动,以及如经许可外出,则依时返回收容地点。
  
  十、本条所指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少年感化院的内部规章订定。
  
  第七十六条 
  
  父母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青少年收容期间,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继续具有与青少年有关的、与执行措施无抵触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法官作出限制或禁止者除外。
  
  二、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尤其有权:
  
  (一)即时获少年感化院告知有关青少年进入少年感化院、未经批准而离开少年感化院,以及生病、发生意外或发生与青少年有关的其他严重情况的事宜;
  
  (二)在其要求时,获告知有关收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关个人教育计划的进展情况;
  
  (三)适时获少年感化院通知有关终止收容措施的事宜。
  
  第七十七条 
  
  进入少年感化院
  
  一、在安排青少年进入少年感化院时,应遵守内部规章的规定,避免有其他青少年在场,以保护其个人隐私。
  
  二、在青少年进入少年感化院时,须交予青少年一份内部规章,且亦须在院内的适当地方放置该规章,以供查阅。
  
  第七十八条 
  
  分隔
  
  确保不同性别的青少年完全分隔,而履行收容措施与接受观察的同性别的青少年亦应完全分隔。
  
  第七十九条 
  
  物件的持有
  
  青少年仅可持有法律及内部规章允许的物件。
  
  第八十条 
  
  探访
  
  一、青少年有权按内部规章的规定,定期获其直系血亲尊亲属、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兄弟姊妹的探访,且每次的探访时间不少於一小时。
  
  二、青少年未满十六岁的兄弟姊妹探访该青少年时须由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陪同,否则,探访可不予批准。
  
  三、如有利於青少年的治疗或重返社会,或对解决个人、法律或经济问题属必需,亦可批准其他人探访青少年。
  
  四、少年感化院院长可禁止任何会危害少年感化院安全或秩序的人探访青少年。
  
  第八十一条 
  
  探访的安排
  
  一、基於安全理由,可要求探访者在进行探访前,按内部规章的规定接受搜查。
  
  二、基於青少年重返社会、少年感化院的安全或秩序的理由,可监控探访的过程。
  
  三、在探访期间,探访者不得将任何物件交予青少年;但内部规章容许的物件除外。
  
  四、如探访者或青少年违反本法律或内部规章的规定,可中断其探访。
  
  五、中断探访,须由少年感化院院长或其指定的人确认;为此,有关看管人员应立即将中断探访一事通知少年感化院院长或其指定的人。
  
  第八十二条 
  
  律师及公证员的探访
  
  一、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於律师及公证员的探访。
  
  二、为解决涉及法律或经济方面的个人问题的律师及公证员的探访,应在专设的地方进行,以避免看管人员知悉对话的内容。
  
  第八十三条 
  
  通讯
  
  如青少年与某些人的通讯可能危害少年感化院的安全或秩序,又或可能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或妨碍其重返社会,少年感化院院长可禁止青少年与该等人通讯,或指派技术员对有关通讯进行适当监察或检查。
  
  第八十四条 
  
  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扣留
  
  一、如有理由怀疑信件或电子邮件有下列任一情况,少年感化院院长可命令将信件或电子邮件扣留:
  
  (一)可能令执行收容措施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危害少年感化院的安全或秩序;
  
  (二)对收件人造成不良影响;
  
  (三)妨碍青少年本人或其他青少年重返社会;
  
  (四)含有故意歪曲少年感化院的实际情况的内容;
  
  (五)使用暗语、采用使他人看不懂的写法或无合理理由而使用他人不懂的语言。
  
  二、须将扣留信件或电子邮件一事通知有关青少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