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c)“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 指(订约承运人则除外)凭借得自订约承运人的权限而进行(b)段所筹算的运输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但就该部分运输而言,他并不是《华沙公约》所指的接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须推定有上述权限。 第Ⅱ条 如实际承运人所办理该运输的全部或部分是受《华沙公约》规管的,则除非由本附表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另有规定,否则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受《华沙公约》的规则所规限∶订约承运人须就该协议所筹算运输的全部受该公约规限,而实际承运人只就他所进行的运输受该公约规限。 第Ⅲ条 (1)就实际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而言,该实际承运人及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雇员及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须当作亦是订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2)就实际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而言,订约承运人及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该订约承运人的其雇员及代理人的作为及不作为,须当作亦是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该等作为或不作为不得使该实际承运人承担超逾《华沙公约》第22条所指明的限额的法律责任任何订约承运人据以负起并非《华沙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特别协议、任何由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放弃或在该公约第22条中所筹算的就行李或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的利益筹划作出的特别声明,均不得影响该实际承运人(除非他同意)。 第Ⅳ条 根据《华沙公约》对承运人作出的任何投诉,不论是向订约承运人或是向实际承运人作出的,均具有相同效力。 第Ⅴ条 就实际承运人办理的运输而言,该承运人或订约承运人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如证明他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则他须有权本身引用根据由本附表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适用于雇用他的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限制,除非证明他行事的方式根据《华沙公约》阻止他援引该法律责任限额。 第Ⅵ条 就实际承运人办理的运输而言,可向该承运人及订约承运人及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他们的雇员及代理人追讨的款额的总数,不得超逾根据由本附表予以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可针对该订约承运人或该实际承运人定给的最高款额,但上述各人均无须就超逾适用于他的款额限额的款项负上法律责任。 第Ⅶ条 就实际承运人办理的运输而言,原告人可在其选择下针对该承运人或订约承运人,或共同或各别地针对他们两人提起申索赔偿的诉讼。 第Ⅸ条 (1)任何倾向于免除订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在由本附表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下的法律责任的合约条文,或任何倾向于定出较按照由本附表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适用的限额为低的限额的合约条文,均属无效,但任何该等条文的无效并不涉及整份协议的无效,而该协议在符合由本附表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的条文的规定下仍继续留存。 (2)就实际承运人进行的运输而言,前款不适用于管限因所运输的货物的固有缺陷、品质或缺点所导致的遗失或损坏的合约条文。 (3)如各方本意是藉运输协定所载的任何条文和所有在损害发生以前订立的特别协议,违反由本附表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所订下的规则,不论是藉决定须适用的法律或变更关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但在符合由本附表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规定下,货物运输的合约中可允许有仲裁条款。 第X条 由本附表施行的《瓜达拉哈拉公约》不得影响两名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及义务。 第XⅠ条 载于本条的条文不得对香港邮政署署长订明任何法律责任。 [附录 III CH1页的附表] (1997年制定) 第500章 附表4《华沙公约》下的国际运输 [第2(1)、13、14、15、 16、17及18条] (1)《经修订公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于分别经本附表第I和II部所列的形式改编和变通后,分别就本附表第(2)款所界定的“国际运输”的运输而适用。 (2)就本条例第14条及本附表而言,“国际运输”(international carriage) 具有本附表第I部第1条第(2)款给予该词的涵义。 第I部 《经修订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1章 范围─定义 第1条 (1)本附表适用于所有为报酬而以飞机运载人、行李或货物的国际运输本附表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事业以飞机进行的免费运输。 (2)“国际运输”(international carriage)指符合以下所述的运输∶按照有关各方所订的合约,不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华沙公约》两个缔约方的领土内,或均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使该国家并非《华沙公约》的缔约方)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限管辖下的地区内有一个协定的中途着陆地点的任何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