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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6条 (1)付货人必须提供所需资料并将所需文件附于航空货运单上,以便在货物可交付收货人之前完成海关、入市税征收所或警察的手续。凡没有上述资料或文件或上述资料或文件有不足或欠妥之处而造成任何损害,除非该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过错所致,否则付货人须就该损失向承运人负上法律责任。 (2)承运人没有查究上述资料或文件的正确性或足够程度的义务。 第III章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第17条 凡乘客因死亡或受伤或任何其他身体伤害而蒙受损害,如造成上述损害的意外是发生在飞机上或在任何上落飞机的运作过程中的,则承运人须就该损害负上法律责任。 第18条 (1)凡有人因任何经登记行李或任何货物遭毁灭、遗失或损坏而蒙受损害,如造成上述损害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承运人须就该损害负上法律责任。 (2)前款所指的航空运输,包括有关行李或货物由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是在机场内或飞机上保管;如在机场外降落,则不论是在任何地方保管。 (3)航空运输的期间并不延展至包括在机场以外进行的任何陆上运输、海上运输或河道运输但如该等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约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转运而作出的,则除非有相反证明,任何损害均须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所发生的事件的结果。 第19条 承运人须就因乘客、行李或货物的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延滞造成的损害,负上法律责任。 第20条 承运人如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害,或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或代理人不可能采取上述措施,则他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第21条 承运人如证明损害是由于受伤的人的疏忽所导致或助成的,则法院可按照其法律的规定,完全或局部宽免该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第22条 (1)在运载乘客时,承运人就每一名人士所负的法律责任以250000法郎款项为限如按照受理有关个案的法院的法律是可以分期付款方式作出赔偿的,则上述付款的资本值不得超过250000法郎,但承运人可与乘客协定,以特别合约规定一个较高的法律责任限额。 (2)(a)在运载经登记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就行李或货物所负的法律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款项为限,但如乘客或付货人在将包装物交予承运人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的利益,并已缴付所需的附加费(如情况有需要的话),在该种情况下,承运人有法律责任缴付不超过声明的款项,除非他证明该款项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对该乘客或付货人的实际利益。 (b)如部分的经登记行李或货物(或该部分行李或货物所载的任何物件)遭遗失、损坏或延滞时,在厘定承运人法律责任限额的款额时所考虑的重量须只是有关的包装物的总重量。但如部分的经登记行李或货物(或该部分行李或货物所载的任何物件)遭遗失、损坏或延滞影响在同一行李机票或同一航空货运单所涵盖的其他包装物的价值,则在厘定法律责任的限额时亦须考虑该包装物或该等包装物的总重量。(3)就乘客自己保管的物件而言,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以每名乘客5000法郎为限。 (4)本条订明的限额不得阻止法院按照其本身的法律,额外判给全部或部分法院费用和原告人所招致的诉讼的其他支出。如所判给的损害赔偿款额减除法院费用和诉讼的其他支出后不超过承运人在损失造成后的6个月内或诉讼开始前(如该日期为较后日期)以书面向原告人建议的款项,则上述条文不适用。 (5)本条所述的法郎数项须当作提述含有千分之九百纯度的651/2毫克黄金的货币单位。该等款项可折算为取其整数计算的任何国家的货币。如进行司法程序,将该款额折算为非黄金的其他国家货币时,须按照在判决日期当日该货币的黄金价格计算。 第23条 (1)任何倾向于免除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订的限额的条文,均属无效,但任何该等条文的无效并不涉及整份合约的无效,而该合约在符合本公约条文的规定下仍继续留存。 (2)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规管因运输货物的固有缺陷、品质或缺点所导致的遗失或损坏的条文。 第24条 (1)在第18及19条所涵盖的个案中,任何申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依据为何)只能在本公约所列的条件和限额的规限下提出。 (2)在第17条所涵盖的个案中,在不损害关于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为何的问题的原则下,前款条文适用。 第25条 凡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损害,并证明该作为或不作为是在蓄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作出或有的,或罔顾后果地作出或有的,以及在明知颇有可能导致该损害的情况下作出或有的,则第22条所指明的法律责任限额不适用;但如属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则亦须证明他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