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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除本部另有规定外,在强制执行有关法律责任的诉讼中追讨得的款额,在减除未能向被告人追讨的任何讼费之后,须按法院(或如该诉讼案审讯时有陪审团的话,则按该陪审团)所指示的比例分给有权享有该等权益的人。 (1997年制定) 〔1961 c.27 s.3 U.K. & 附录 III CG1页附件2的附表1〕 第500章 第6条法律责任的限制 (1)《经修订公约》第22条内对法律责任的限制,适用于任何性质的可藉以强制执行法律责任的法律程序,而─ (a)该等限制尤其适用于侵权人为向另一名侵权人取得法律责任分担而提起的法律程序;及 (b)该条第(1)款内就每名乘客所设的限制,尤其适用于承运人在可根据香港法律针对承运人提起的所有法律程序中连同在香港以外地方针对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总法律责任。(2)凡为强制执行受《经修订公约》第22条限制的法律责任而在任何法院提起法律程序,该法院在该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可作出任何该法院觉得在考虑到该条条文及已经或相当可能会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开始的为完全或局部强制执行法律责任而进行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后,属公正和公平的命令。 (3)在不影响第(2)款的情况下,凡任何人为强制执行受《经修订公约》第22条限制的法律责任而在任何法院提起法律程序,而该法律责任于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其他法律程序中是可以或可能可以局部强制执行的,则如假使该限制只适用于在该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法院便会判给某数额,该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判给一笔数额少于该某数额的款项;或将其判给的任何部分定为须视乎任何其他法律程序的结果。 (4)金融管理专员可指明以港币为单位的各个别款额,而为施行《经修订公约》第22条以及尤其是为施行该条第(5)款,该等款额须视为就某一日而言相等于该条内以法郎为单位的各款项。 (5)为施行《经修订公约》第22条以及尤其是为施行该条第(5)款,由金融管理专员或其代表依据第(4)款发出的证明书,即为其内所述资料的不可推翻的证据,而看来是该证明书的文件,须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接受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件须当作是该证明书。 (6)金融管理专员可就任何根据本条发出的证明书收取合理费用,而该等费用须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7)本条内对《经修订公约》第22条的提述,在经任何必要的变通后,包括对由《经修订公约》第25A条施行的《经修订公约》第22条的提述。 (1997年制定) 〔1961 c. 27 s. 4 U.K.〕 第500章 第7条提起法律程序的时限 (1)如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在从下列日期起计的2年后,任何人不得向该雇员或代理人提起因《经修订公约》所关乎的损失而导致的诉讼─ (a)抵达目的地的日期; (b)飞机应该抵达的日期;或 (c)运输停止的日期。(2)《经修订公约》第29条不适用于为法律责任分担而在侵权人之间提起的法律程序,但在取得到寻求获得法律责任分担的人败诉的判决之日起计的2年届满后,侵权人不得就该条适用的侵权行为提起向承运人取得法律责任分担的诉讼。 (3)第(1)与(2)款及《经修订公约》第29条在犹如该等条文中对一项诉讼的提述包括对一宗仲裁的提述的情况下具有效力。 (1997年制定) 〔1961 c. 27 s. 5 U.K.〕 第500章 第8条豁免作军事用途的飞机的权力 (1)凡国务大臣向总督发出指示,指示本条须适用于或须停止适用于该指示指明的任何国家或地区,则总督须藉宪报公告遵从该指示。 (2)《经修订公约》不适用于在该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飞机为本条凭借第(1)款所指的公告所适用的国家或地区的军事当局运输人、货物和行李,但该当局或该当局的代表须已预留该飞机的全部容量。 (1997年制定) 〔1961 c. 27 s. 7 U.K.〕 第500章 第9条针对缔约方的诉讼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本身没有引用《附加议定书》的《经修订公约》的每一个缔约方,须为就该缔约方所进行的运输而按照《经修订公约》第28条在香港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索的诉讼的目的,当作已接受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2)法院规则可就第(1)款所提述的诉讼的开始和进行方式作出规定,而《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54条须当作据此修订。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3)本条并不授权针对缔约方的财产发出执行令。 (1997年制定) 〔1961 c. 27 s. 8 U.K.〕 第500章 第10条《瓜达拉哈拉公约》具有法律效力 (1)在符合第11条的规定下,以及在附表2所列的《瓜达拉哈拉公约》条文是关于承运人、承运人的雇员、承运人的代理人、乘客、付货人、收货人及其他人的权利和法律责任的范围内,《瓜达拉哈拉公约》就其所适用的任何航空运输具有法律的效力,不论进行该项运输的飞机属何国籍。 [ 1962 c. 43 s. 1(1) U.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