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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7年制定) 〔附录 III CH1页第8(1)(b)条〕 第500章 第20条废除及保留条文 (1)《Carriage by Air (Overseas Territories) Order 1967》 (附录 III CG1 页) 现予修订,在附表3中,废除“Hong Kong.”。 (2)《Carriage by Air Acts (Application of Provisions) (Overseas Territories) Order 1967》 (附录 III CG1 页) 现予修订,在附表5中,废除“Hong Kong.”。 (3)《Carriage by Air Acts (Application of Provisions) (Overseas Territories) (Amendment) Order 1984》 (附录 III CI 1页) 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现予废除。 (4)即使有第(1)款的规定,《Carriage by Air (Overseas Territories)(Hong Kong Dollar Equivalents) Order》 (附录 I AD1 页)继续有效,犹如它已根据第6(4)条订立并经过能够使本款生效所需或合宜的改编和变通一样。 (5)即使有第(2)款的规定,《Carriage by Air Acts (Application of Provisions) (Overseas Territories)(Hong Kong Dollar Equivalents) Order》(附录 I AC1 页)继续有效,犹如它已根据第16(4)条订立并经过能够使本款生效所需或合宜的改编和变通一样。 (6)《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3至25条适用于根据第(1)、(2)及(3)款作出的修订,犹如它们是对某条例作出的修订一样。 (7)附表5第2栏所列各条例按附表5第3栏所指明的方式修订。 (8)如根据《Carriage by Air (Overseas Territories) Order 1967》 (附录 III CG1 页)提起的诉讼或根据《Carriage by Air Act 1961》 (1961 c. 27 U.K.) 提出的申索,在根据第(7)款作出修订时尚未予以处置,可继续予以处置,犹如它是根据本条例提起的诉讼或提起的申索一样。 (1997年制定) 第500章 附表1《经修订公约》 [第2(1)及3条] 统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 若干规则的公约 第Ⅰ章 范围─定义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为报酬而以飞机运载人、行李或货物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由航空运输事业以飞机进行的免费运输。 (2)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international carriage) 一词指符合以下所述的运输∶按照有关各方的协议,不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方的领土内,或均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使该国家并非缔约方)的领土内有一个协定的中途着陆地点的任何运输。如运输在单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两个点之间进行而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协定的中途着陆地点,则该运输不属就本公约而言的国际运输。 (3)就本公约而言,如几个接续的航空承运人所进行的运输被有关各方视为一项单一的作业(不论它是以单一份合约或一系列的合约形式协定进行的),则该运输须当作是一项单一运输,而该项运输并不只因一份合约或一系列的合约须完全在同一个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由国家或合法组成的公共机构进行的运输,但该项运输须符合第1条所订的条件。 (2)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第Ⅱ章 运输文件 第1节 ─乘客机票 第3条 (1)须就关于乘客的运输交付载有下列资料的机票∶ (a)出发地和目的地的显示; (b)如出发地和目的地均是在单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有一个或多于一个协定的中途着陆地点,则至少一个上述中途着陆地点的显示; (c)一项通知,说明如乘客的旅程涉及在出发国家以外的国家内的一个最终目的地或中途着陆地点,则《华沙公约》可予适用和施行管限,以及在大多数情形下限制承运人就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及行李的遗失或损坏的个案所负的法律责任。(2)乘客机票须构成运输合约的订立及条件的表面证据。如没有乘客机票或乘客机票有欠妥之处或遭遗失,并不影响该运输合约的存在及有效性,而这项运输合约仍受本公约的规则所规限。但如该乘客在承运人同意下在没有乘客机票交付的情况下登上飞机,或如该乘客机票没有包括本条第(1)(c)款所规定的通知,则该承运人本身无权引用第22条的条文。 第2节 ─行李机票 第4条 (1)须就经登记行李的运载交付行李机票,该行李机票除非已纳入符合第3条第(1)款的条文的乘客机票内或已与该等乘客机票合并,否则须载有∶ (a)出发地和目的地的显示; (b)如出发地和目的地均是在单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有一个或多于一个协定的中途着陆地点,则至少一个中途着陆地点的显示; (c)一项通知,说明如该运输涉及在出发国家以外的国家内的一个最终目的地或中途着陆地点,则《华沙公约》可予适用和施行管限,以及在大多数情形下限制承运人就行李的遗失或损坏的个案所负的法律责任。(2)行李机票须构成登记行李及运输合约的条件的表面证据。如没有行李机票或行李机票有欠妥之处或遭遗失,并不影响该运输合约的存在及有效性,而这项运输合约仍受本公约的规则所规限但如承运人在没有行李机票交付的情况下接管行李,或如该行李机票(除非它被纳入符合第3条第(1)(c)款的条文的规定的乘客机票内或已与该等乘客机票合并)没有包括本条第(1)(c)款所规定通知,则该承运人本身无权引用第22条第(2)款的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