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就本附表而言,如几个接续的航空承运人所进行的运输被有关各方视为一项单一的作业(不论它是以单一份合约或一系列的合约形式所进行的),则该运输须当作是一项单一运输;而该项运输并不只因其中一份合约或一系列合约完全于在同一个国家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限管辖下的地区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2条 (1)本附表适用于由并非本身引用《华沙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所进行的运输,或由合法组成的公共机构所进行的运输(但该运输须符合第1条所订的条件)。 (2)本附表不适用于根据任何国际邮务公约的条款进行的运输。 第II章 运输文件 第1节 ─乘客机票 第3条 (1)承运人必须为运载乘客支付乘客机票,乘客机票须载有下列详情─ (a)发出机票的地点和日期; (b)出发地和目的地; (c)协定的中途陆地点,但承运人可保留在必要时更改该地点的权利,以及如他行使该权利,该项更改不具有使该运输丧失其国际性质的效果; (d)承运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e)一项说明,说明该项运输受由《华沙公约》就法律责任而订立的有关规则所规限。(2)如没有乘客机票,或乘客机票有欠妥之处或遭遗失,并不影响运输合约的存在及有效性,而这项运输合约仍受本附表的规则所规限。但如承运人接受乘客而不交出乘客机票,则该承运人本身无权引用免除或限制其法律责任的本附表的该等条文。 第2节 ─行李机票 第4条 (1)除由乘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物件外,承运人必须为运载行李交付行李机票。 (2)行李机票须以一式两份发出,一份交给乘客,另一份交给承运人。 (3)行李机票须载有下列详情─ (a)发出行李机票的地点和日期; (b)出发地和目的地; (c)承运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d)乘客机票的号码; (e)一项说明,说明行李将会交给行李机票持有人; (f)包装物件数和重量; (g)按照本附表第I部第22条第(2)款声明的价值款额; (h)一项说明,说明该项运输受由《华沙公约》就法律责任而订立的有关规则所规限。(4)如没有行李机票,或行李机票有欠妥之处或遭遗失,并不影响运输合约的存在及有效性,而这项运输合约仍受本附表的规则所规限。但如承运人在没有行李机票交付的情况下接受行李,或如该行李机票没有载有上述(d)、(f)及(h)段所列的详情,则该承运人本身无权引用免除或限制其法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