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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8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483章 机场管理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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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或依据本条下的承诺、保证或其他协议而须支付的款项,如以港币以外的货币作单位,该款项的港币等值为政府购入或代政府购入所需的该种外币而需用的港币的款额。
  
  (7)如任何款项根据或依据本条下的承诺、保证或其他协议缴付后须予偿还,财政司司长在该承诺、保证或其他协议如没有对以下事宜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指示该款项须按照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时间及期数偿还(如财政司司长有所指示,则须连同该款项的利息一并偿还,而息率则为该指示所指明的)。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8)本条的条文补充第30条的条文,而不得解释为影响该条文。
  
  (9)凡因依据本条所作出、发出或订立的承诺、保证或其他协议而提起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长可被点名为或被附加为该程序的其中一方。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5年制定)
  
  第483章  第30条对冲的权力等
  
  (1)管理局可订立与其财务事宜有关的任何合约或其他协议、交易或安排。
  
  (2)在不影响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该款所提述的合约或其他协议、交易或安排的目标或目的,可以是为消除、改善、减轻、减低、抵销或以其他方式弥补或准备应付由以下任何1项或1项以上的事宜对管理局所引起的全部或任何后果∶管理局因借入款项或因取得货物或服务而引起的利息负担、息率或币值或汇率上的变动,或管理局除前述者外所冒或可能冒的任何财务风险。
  
  (3)第(1)款所提述的合约、其他协议、交易或安排所关乎的货币,可以是港币以外的货币。
  
  (1995年制定)
  
  第483章  第31条审计委员会
  
  (1)现设立一个名为“机场管理局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
  
  (2)(a)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的人数,由管理局决定,但不得少于3人。
  
  (b)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管理局委任,但行政总监及管理局其他雇员不得获如此委任。
  
  (c)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由管理局委任,并须为管理局成员。
  
  (d)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该委员会主席)的任期由管理局在委任时决定。(3)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次数须足以令其能履行其职能。
  
  (4)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a)考虑与管理局的财政事务或根据第32(3)条进行的一般审计或某项审计有关而审计委员会认为是必需或适宜的事宜;
  
  (b)考虑由管理局交予该委员会考虑的任何事宜(不论是财务或其他事宜,包括根据第32(3)条进行的审计或某项审计);及
  
  (c)由管理局根据第9条转委予该委员会的其他职能(如有的话)。(5)审计委员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及事务。
  
  (1995年制定)
  
  第483章  第32条帐目及审计;管理局的报告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1)(a)管理局须就其各项交易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并于个别财政年度终结后的4个月内,或财政司司长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制备帐目报表。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b)(a)段所提述的帐目报表,须包括有关财政年度的损益表、该年度的现金流转表及反映该年度最后一日状况的资产负债表。
  
  (c)就个别财政年度而言,如当其时有1间或1间以上的附属公司,则依据(a)段所制备的帐目报表须包括管理局与该公司或该等附属公司之间的集团帐目。(2)关乎第(1)(a)款所提述的某财政年度的帐目报表,须中肯翔实地反映管理局的事务在该年度完结时的状况,以及管理局在该财政年度的利润或亏损和现金流转的状况。
  
  (3)第(1)(a)款所提述的帐目报表须由核数师审计,而该核数师须就该帐目报表的审计向管理局作出书面报告。
  
  (4)(a)在不抵触(b)段的条文下,负责进行第(3)款所规定的审计的核数师,须由管理局委任,该项委任并须得到行政长官的批准。 (由1999年第36号第3条修订)
  
  (b)根据(a)段委任的人不得是─
  
  (i)管理局的成员或雇员;
  
  (ii)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iii)有任何合伙人属上述成员或雇员的合伙;或
  
  (iv)有任何董事属上述成员或雇员的公司。(c)(b)段对人的提述,不得解释为限于对个人的提述。
  
  (d)本款不得解释为对《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9(2)条的条文有影响。(5)管理局在收到关于其个别财政年度帐目的核数师报告后的2个月内,或在财政司司长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须向财政司司长提交下列文件─
  
  (a)该年度的管理局事务报告;
  
  (b)该年度的管理局帐目报表;及
  
  (c)该年度的核数师报告,而财政司司长须安排将该等文件的文本提交立法会省览。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36号第3条修订)
  
  (6)管理局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各附属公司在各财政年度的事务报告及经审计的帐目报表(不论其名称为何)送交财政司司长。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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