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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少于该年度的较高估计净收入,则公司可实施隧道费加费;或 (b)相等于或超过该年度的较高估计净收入,则该隧道费加费须延迟至如没有本段的规定本该实施该加费的日期随后的1月1日始实施。(5)凡公司可就任何一个年度根据第(4)(a)款实施隧道费加费,委员会可将该年度的净收入与较高估计净收入之间的差额支付予公司,而如没有本款的规定公司本可实施的隧道费加费,则须延迟至随后的1月1日始实施。 (6)委员会可就下列任何一个年度从基金支付一笔款项予公司,而款项则相等于该年度的净收入与最低估计净收入之间的差额─ (a)并非下列日期前终结的最后一个年度─ (i)指明日期;或 (ii)隧道费加费根据第47条或本条所延至的实施日期或进一步延至的实施日期;而(b)公司在该年度的净收入是少于最低估计净收入的。(7)凡委员会已根据第(6)款支付款项,公司即不得就该年度提前实施隧道费加费,或根据第48条实施额外的隧道费加费。 (8)根据第(6)款支付的款项,须在如没有该款的规定本可实施隧道费加费的日期或之前支付,或在考虑到工程项目协议后属适当的较后日期或之前支付。 (9)如公司欲实施其可根据第47条或第(4)(a)款实施的隧道费加费,它须以书面向局长提出申请增加隧道费,而加幅为适当的隧道费加费款额。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10)第45(3)、(4)及(5)条适用于根据第(9)款提出的申请。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50条隧道费加幅 (1)凡─ (a)有关的专营期是“专营期”定义中(a)段所提述的期间,则公司可根据本部─ (i)在开始经营日期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期间实施隧道费加费,就附表2第2栏所描述的车辆而言,其加幅为在该附表第3栏正对该等车辆的描述的位置所指明的款额;及 (ii)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直至该界定的专营期届满止的期间实施隧道费加费,就附表3第2栏所描述的车辆而言,其加幅为在该附表第3栏正对该等车辆的描述的位置所指明的款额;及(b)有关的专营期是上述定义中(b)段所提述的期间,则公司可根据本部─ (i)在开始经营日期起计(包括当日)的13年内实施隧道费加费,就附表2第2栏所描述的车辆而言,其加幅为在该附表第3栏正对该等车辆的描述的位置所指明的款额;及 (ii)在第(i)节所提述的期间届满时起,直至该界定的专营期届满止的期间实施隧道费加费,就附表3第2栏所描述的车辆而言,其加幅为在该附表第3栏正对该等车辆的描述的位置所指明的款额。(2)在本部中,凡提述“适当的预期隧道费加费”或“适当的隧道费加费”,须考虑到第(1)款的规定而予以解释。 (3)为免产生疑问,现声明凡某次隧道费加费─ (a)根据本部延迟实施或进一步延迟实施; (b)而如没有延迟实施的话,是本可在第(1)(a)(i)或(b)(i)款所提述的期间内实施的;以及 (c)由于延迟实施,因而在第(1)(a)(ii)或(b)(ii)款所提述的期间实施,则适当的隧道费加费为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款额。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51条隧道费加费程序 (1)如公司依据本部可实施隧道费加费,则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公司自以下日期(视个别情况而定)起─ (a)指明日期;或 (b)第46(3)或48(3)条所提述的日期;或 (c)依据第47或49条可实施经延迟或进一步延迟的隧道费加费的日期;或 (d)在考虑到第45(6)条或第(4)款后属适当的日期,可─ (i)增加各项隧道费,但加幅不得超过适当的预期隧道费加费款额;或 (ii)不增加任何隧道费;或 (iii)就某类别的车辆增加隧道费,但加幅不得超过适当的预期隧道费加费款额。(2)公司可将它根据本部可实施的隧道费加费,延迟至公司与局长协定的日期实施。 (3)凡公司选择不增加任何隧道费,或选择增加任何隧道费,但加幅低于适当的预期隧道费加费,则公司须将该项选择通知局长,而公司此举须当作为已放弃实施有关的隧道费加费的权利,或当作为已放弃收取它没有增加的隧道费加费款额的权利(视属何情况而定)。 (4)尽管─ (a)第46(3)条;或 (b)第47或49条;或 (c)第48(3)条,就提前、延迟或进一步延迟隧道费加费的实施日期已另有规定,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就额外隧道费加费的实施日期已另有规定,倘若局长对有关年度的净收入报表并不满意,而争议中的净收入的款额,对公司实施隧道费加费的资格是有影响的,则公司可实施该隧道费加费的日期按第45(6)条所指明的决定。 (1993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