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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8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436章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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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立法局可藉决议修订第(4)款所指明的款额。
  
  (7)在不影响关乎刑事罪行检控的条例及律政司司长关乎刑事罪行检控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提出的检控,可用公司的名义提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3条公司可就隧道的使用收取经批准的隧道费
  
  第Ⅷ部
  
  收取隧道费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公司自开始经营日期起至专营期届满止,可就通过隧道的汽车索取并收取附表1所指明的隧道费。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4条汽车类别
  
  附表1、2及3所提及的汽车类别,须按照《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提及的汽车定义及种类解释。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5条隧道费通告的展示及出售
  
  (1)公司须安排在隧道两端的显眼位置展示通告,说明就各类汽车须缴付的隧道费,该通告的展示方式须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
  
  (2)公司须安排将当其时公司所收取的隧道费的收费表印本,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并令该等印本得以合理价钱出售予任何人。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6条公司不可收取高于既定款额或经更改款额的隧道费
  
  公司就任何汽车收取的隧道费,不得高于附表1指明的适用于该汽车的隧道费。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7条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
  
  第Ⅸ部
  
  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
  
  (1)现设立一个基金,名为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
  
  (2)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a)根据第44条拨入基金的款项;
  
  (b)根据工程项目协议由公司拨入基金的其他款项;
  
  (c)从基金款项所得到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3)委员会─
  
  (a)须按照本部及第49条的规定─
  
  (i)管理基金;及
  
  (ii)运用基金款项;及(b)可从基金款项支付管理基金的费用。(4)财政司司长如在任何时间认为基金内的款项,超出为施行第49条而需要的款项,可要求委员会将他认为是超的并由他指明的款额,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5)委员会须遵从任何根据第(4)款所作出的要求。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8条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管理委员会
  
  (1)现设立一个团体,名为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a)是一个法团;
  
  (b)可以该名义起诉及被起诉;及
  
  (c)须备有法团印章,使用该印章盖印须由主席或一名第(2)(b)或(c)款所提述而获主席为此授权的委员认证。(2)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a)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为委员会主席(在本部中称为“主席”);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b)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及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c)库务署署长。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3)在任何委员会会议中─
  
  (a)法定人数为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
  
  (b)所有待决的问题,均须以出席会议并投票的人的多数票取决;及
  
  (c)如票数相等,主席有权投决定票。(4)委员会须将基金的款项存放于外汇基金管理局局长之处,或将该等款项存入由委员会在《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认可机构另外开立及维持的有息银行帐户内。 (由1995年第49号第53条修订)
  
  (5)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委员会可决定其本身的处事程序。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9条顾问
  
  (1)为与基金的管理相关或因基金的管理而引起的事宜,委员会可聘请其认为需要或适宜的顾问。
  
  (2)须付予根据第(1)款聘请的人的费用,可由委员会从基金的款项中支付。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40条帐目
  
  (1)委员会须就其财务往来,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并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帐目报表,帐目报表须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须由主席签署。
  
  (2)第(1)款所提述的帐目报表须由获委员会委任的核数师审计,该核数师须核证该报表,并可就该报表拟备报告,如有上述报告,核数师可在报告所述的保留下核证该报表。
  
  (3)委员会须安排将经审计的帐目报表一份,连同核数师报告(如有的话),以及委员会就在该报表所关乎的期间内基金的管理所拟备的报告一份,在财政年度终结后随后的12月31日或之前,或在总督就任何个别财政年度所准许的较后日期或之前,提交立法局省览。
  
  (4)在本条中,“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具有第42条给予“年度”的涵义。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41条委员会的不再存在
  
  (1)当公司的权利及义务根据第60(1)条终止─
  
  (a)委员会即不再以法团形式存在,而基金除在实施(b)段的规定的范围内亦不再存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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