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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436章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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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Ⅸ部对使用隧道区的任何部分作广告之用的事宜,并不适用。
  
  (3)运输署署长除非信纳有关的广告宣传对使用隧道区或其附近地方的人或受雇在隧道区内或其附近地方工作的人的安全,或对汽车通过隧道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否则不得根据第(1)款给予批准。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0条运输署署长可进入隧道
  
  (1)运输署署长在开始经营日期之后,可无须向公司缴付隧道费或其他费用而随时进入隧道区,以确定公司是否─
  
  (a)为汽车及汽车上的乘客通过隧道,以及为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及安全,提供足够、安全及有效率的设施;或
  
  (b)遵从本条例的条文。(2)公司须让运输署署长为施行第(1)款而前往隧道区,并须向运输署署长提供为施行第(1)款而需要的设施。
  
  (3)在第(1)(b)款中,“条例”(Ordinance) 并不包括第Ⅵ部。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1条纪录及资料
  
  (1)公司须备存下列与西区海底隧道的隧道区及经营有关的纪录─
  
  (a)建造工程的最新图则,而该等图则须显示对建造工程所作的任何改动(包括对建造工程所作的加建在内);
  
  (b)每个隧道费缴费处开放的时间;
  
  (c)使用隧道的汽车数目,并须指明该等汽车的类别、通过隧道的方向,以及提供有关的连续及累积数字;
  
  (d)所收隧道费的款额,以及隧道费代用券(如有的话)的发出数量和价格;
  
  (e)在不影响(d)段的概括性的原则下,有关第32(1)(i)条所述的隧道费的缴付的详情;
  
  (f)在隧道区内的所有交通意外及交通停顿的事故;及
  
  (g)为隧道的运作而雇用人员的详情,包括雇佣性质,以及该等人员的受雇时间及地点。(2)运输署署长可查阅、审查、复制或抄录由公司备存的任何纪录或附属帐目,而公司须向运输署署长提供为查阅、审查、复制或抄录该等纪录或附属帐目而需要的设施及方便。
  
  (3)为使运输署署长能确定公司有否或会否为履行其在本部、第Ⅳ或Ⅷ部或根据第22条所订立的任何规例下的义务而作出任何安排,公司须应运输署署长的请求,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有关履行该等义务的资料(包括有关公司组织的资料)提交运输署署长。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32条订立附例的权力
  
  (1)公司可藉附例为以下事宜订定条文─
  
  (a)隧道区内的秩序及安全,以及防止或减少在隧道区内发生妨扰事故;
  
  (b)有关隧道区内的公共生或安全的预防措施;
  
  (c)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
  
  (d)对隧道区内的行车速度作出的规管;
  
  (e)规管可使用隧道区的车辆,包括该等车辆的类型、大小、状况及负载,以及被禁止使用隧道的车辆的类别;
  
  (f)对车辆在隧道区内使用灯光、响号、警报器及其他器材,予以禁制或作出其他方式的规管;
  
  (g)对携带令人厌恶、有毒或危险货物进入或通过隧道区,予以禁制或作出其他方式的规管;
  
  (h)就隧道的使用收取隧道费,以及隧道费代用券的购买、发出及收取;
  
  (i)在不影响(h)段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为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i)运输署署长所批准的任何自动收费系统的安装,以及该等系统的特性、操作及控制;
  
  (ii)藉电子方式或电子器具缴付隧道费,包括电子隧道费代用证,以及该等电子隧道费代用证或其他器具的发出、撤回、取销、交回或替换,以及对该等电子隧道费代用证或其他器具的使用作出规管(包括禁止干扰、损坏、污损或改动该等电子隧道费代用证或其他器具);或
  
  (iii)就第(ii)节所述的隧道费的缴付,设立、取消或管理财务帐目,并就其收取费用,以及退还在该等帐目中的余额或贷方下的款额,或对该等帐目中的余额或贷方下的款额作出证明;(j)将阻塞隧道区的任何车辆或物件拖走或移走,并就拖走或移走该等车辆或物件,以及就存放、扣留或维修该等车辆或物件,征收费用;
  
  (k)保护由公司拥有或掌管的财产,以免其受到损坏或损害;
  
  (l)负责隧道区内及引道上交通管制、限制及安全的公司人员的雇用及编制;
  
  (m)公众人士驾车通过隧道区时所须遵从的任何其他条件;及
  
  (n)与隧道区的管制、运作及管理有关并有需要或适宜作出规定的任何其他事宜。(2)凡根据第(1)款订立的附例订定可为任何目的发出许可证,该附例即可就该许可证订明须缴付的费用。
  
  (3)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须经立法局批准。
  
  (4)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可规定∶凡违反该等附例的任何指明条文,即属犯罪,并可为该等罪行订下罚款不超过$5000的罚则。
  
  (5)公司须安排将根据本条订立及批准的附例印本,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并令该等印本得以合理价钱出售予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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