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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374B章 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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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第374B章 第12E条某些学习驾驶执照无须缴费
  
  以下学习驾驶执照无须缴费─
  
  (a)发给伤残人士的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学习驾驶执照;或
  
  (b)政府车辆学习驾驶执照。
  
  (1993年第34号第6条)
  
  第374B章 第12F条暂准驾驶期
  
  (1)申请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正式驾驶执照的申请人须在申请日期前3年内,度过一段暂准驾驶期,否则不得获发该执照。
  
  (2)在第(4)及(5)款的规限下,暂准驾驶期为期12个月。
  
  (3)就任何人而言,暂准驾驶期自该人的暂准驾驶执照的发出日期开始。
  
  (4)就任何人的暂准驾驶期而言,如该人就附表12所述的一项罪行被定罪,而该罪行是该人在该期间内驾驶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时所犯的,则该期间须延长6个月。
  
  (5)就第(1)及(4)款而言,凡─
  
  (a)某人的暂准驾驶执照根据第12I条被取消,则该执照发出之日至其被取消之日的期间,不得计算在该人的暂准驾驶期内;
  
  (b)某人在某段期间内并非有效暂准驾驶执照的持有人,则该段期间不得计算在该人的暂准驾驶期内。
  
  (2000年第49号第6条)
  
  第374B章 第12G条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暂准驾驶执照的发出
  
  (1)申请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暂准驾驶执照的人,须采用署长指明的表格向署长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在表格上签署,并将其身分证明文件连同该表格及附表2所订明的费用一并呈递予署长。
  
  (2)第10(2)及(3)条适用于第(1)款所提述的申请人,适用范围与该条适用于第10(1)条所提述的申请人一样。
  
  (3)除第(4)款及第6、7及9条另有规定外,署长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及附表2所订明的费用后,须向申请人发出暂准驾驶执照,该执照的有效期为自其发出日期起计的12个月。
  
  (4)除非申请人─
  
  (a)在申请日期前3年内根据第12D条的规定在电单车驾驶测验中取得合格成绩;并且
  
  (b)在该次取得合格成绩后从未获发暂准驾驶执照,否则署长须拒绝发出暂准驾驶执照。
  
  (2000年第49号第6条)
  
  第374B章 第12H条暂准驾驶执照的续期
  
  (1)除第(3)款及第6及9条另有规定外,署长须在接获将暂准驾驶执照续期的申请及附表2所订明的费用后,将该执照续期6个月。申请须采用署长指明的表格,申请人须在表格上签署,并将以下各项连同该表格一并呈递予署长─
  
  (a)申请人的身分证明文件;
  
  (b)该执照;及
  
  (c)附表2所订明的费用。(2)暂准驾驶执照可于─
  
  (a)其届满前15日内随时续期,续期自该执照届满之时起生效;或
  
  (b)其届满后3年内随时续期,续期自该执照获续期之时起生效。(3)第10(3)条适用于第(1)款所提述的申请人,适用范围与该条适用于第10(1)条所提述的申请人一样。
  
  (2000年第49号第6条)
  
  第374B章 第12I条暂准驾驶执照的取消
  
  (1)在不损害第20条的原则下,暂准驾驶执照的持有人如─
  
  (a)曾多于一次就附表12所述的某罪行被定罪;
  
  (b)曾就超过一项附表12所述的罪行被定罪;或
  
  (c)曾就某罪行被定罪,而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第4条,该人须就该罪行被扣10分或以上,而该罪行或该等罪行是在该人的暂准驾驶期内驾驶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时所犯的,则署长须取消该执照。
  
  (2)如根据本条的规定,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定罪会引致某暂准驾驶执照被取消,而有人针对该项定罪提出上诉,则该执照不得被取消,直至该上诉被撤回或驳回为止。
  
  (2000年第49号第6条)
  
  第374B章 第12J条无须就某些暂准驾驶执照缴费
  
  任何人均无须就发给伤残人士的暂准驾驶执照或就该等执照的续期而缴费。
  
  (2000年第49号第6条)
  
  第374B章 第12K条在暂准驾驶期内驾驶
  
  (1)除非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上按照附表13展示该附表所载的字牌,否则暂准驾驶执照的持有人不得驾驶该车辆。
  
  (2)暂准驾驶执照的持有人不得驾驶载有他以外的人的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
  
  (2000年第49号第6条)
  
  第374B章 第12L条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正式驾驶执照的取消
  
  (1)在不损害第20条的原则下,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正式驾驶执照的持有人如在度过其暂准驾驶期后─
  
  (a)就附表12所述的任何罪行被定罪;或
  
  (b)就某罪行被定罪,而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第4条,该人须就该罪行被扣10分或以上,而该罪行是在该人的暂准驾驶期内驾驶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时所犯的,则署长须取消该执照。
  
  (2)如根据本条的规定,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定罪会引致某正式驾驶执照被取消,而有人针对该项定罪提出上诉,则该执照不得被取消,直至该上诉被撤回或驳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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