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374B章 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

[接上页]

  (2000年第49号第6条)
  
  第374B章 第13条临时驾驶执照的申请及发出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3号第15条
  
  (1)任何抵达香港居留的人(第11(3A)条适用的领事人员或领事雇员除外),如─ (1984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a)他持有由香港以外但不属附表4所列国家或地方主管当局所发出的有效驾驶证明书或执照;及 (2002年第3号第15条)
  
  (b)在他抵达香港日期起计3个月内根据第31条申请参加驾驶测验,可向署长申请临时驾驶执照。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署长如信纳以下事项,可根据第(1)款向申请人发出临时驾驶执照─ (1984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a)申请人所持驾驶证明书或执照原本是于申请人在发出该证明书或执照的国家或地方居留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发出的; (1984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b)申请人所持驾驶证明书或执照原本是于紧接该申请前不少于5年前向该申请人发出的;或
  
  (c)申请人持有发出该证明书或执照的国家或地方所发的护照或其他同等旅行证件。 (2002年第3号第15条)(3)根据本条发出的临时驾驶执照,并不授权任何人驾驶以下车辆─
  
  (a)公共巴士或私家巴士;
  
  (b)中型货车;
  
  (c)重型货车; (1984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ca) 挂接式车辆;或 (1984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d)特别用途车辆。(4)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采用署长指明的表格,经申请人签署后连同以下各项送交署长─
  
  (a)(由1989年第192号法律公告废除)
  
  (b)其身分证明文件;及
  
  (c)第(1)(a)款所指申请人的驾驶证明书或执照。(5)署长在接获根据第(4)款提出的申请及附表2所订明的费用后,除第(2)及(3)款与第6、7及9条另有规定外,可向申请人发出临时驾驶执照,执照所属车辆种类为申请人的驾驶证明书或执照授权他驾驶者,有效期直至申请人的驾驶证明书或执照期满或申请人抵达香港日期起计满12个月,两者以日期较早者为准。
  
  (6)署长可酌情决定延长临时驾驶执照的有效期一次,但延续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须受他认为适当的条件所规限。
  
  (7)署长须在临时驾驶执照内指明该执照持有人获授权驾驶的汽车种类或任何种类中的类型。
  
  (8)如临时驾驶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内未能在驾驶测验取得合格,署长须由该人获通知其驾驶测验未能取得合格时起,将该人的临时驾驶执照取消。
  
  (9)署长取消临时驾驶执照时,须将此事通知执照持有人,而该执照持有人须在接获通知后72小时内,将其临时驾驶执照交回署长。
  
  第374B章 第14条政府车辆驾驶执照的申请及发出
  
  (1)任何人拟取得驾驶政府车辆的驾驶执照,须采用署长指明的表格,经申请人签署后连同以下各项送交署长─
  
  (a)(由1989年第192号法律公告废除)
  
  (b)申请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及
  
  (c)有效的政府车辆驾驶许可证或署长所信纳的其他证据,指明申请人有能力驾驶有关种类的政府车辆。(2)署长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除第6及9条另有规定外,须向申请人发出驾驶执照,授权其驾驶执照上指明种类的政府车辆。
  
  (3)凡申请驾驶政府车辆的驾驶执照的人,如持有政府车辆以外任何种类车辆的有效正式驾驶执照,须在他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时,将该执照存交署长;而署长如于其后向该申请人发出驾驶政府车辆的驾驶执照时,须于该执照上作出批注,授权该执照持有人除可驾驶政府车辆外,亦可驾驶该正式驾驶执照所授权该执照持有人驾驶有关种类的车辆。
  
  (4)根据第(2)款发出的驾驶执照的有效期为自发出日期起计的10年。 (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5)根据本条发出的驾驶执照,无须缴费。
  
  第374B章 第15条正式驾驶执照的续期
  
  (1)除第(3)款与第6及9条另有规定外,署长须在接获申请后将正式驾驶执照续期,而申请须采用署长指明的表格,经申请人签署,并须连同─
  
  (a)(由1989年第192号法律公告废除)
  
  (b)申请人的身分证明文件;
  
  (c)申请人所持有的正式驾驶执照;及
  
  (d)附表2所订明的费用∶但伤残人士所持正式驾驶执照的续期,则无须缴费。
  
  (2)正式驾驶执照可于以下期间内任何时间续期─
  
  (a)执照届满前4个月,续期由届满日期起生效;
  
  (b)执照届满日后15天内,续期由届满日期起生效;
  
  (c)执照届满后已过15天但未过3年的期间内,续期由续期日期起生效。(3)在正式驾驶执照续期前,70岁或以上的申请人须向署长出示第10(3)条所提述的证明书,而署长亦须确定可否信纳该申请人能够在白天充足光线下读出与他相距23米的车辆登记号码(有需要者在配戴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作为协助下读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