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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74章 道路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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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c)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或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根据第39G条藉宪报公告的其他比例; (由1995年第39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50号第2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重型货车”(heavy goods vehicle) 指许可车辆总重超过24公吨而不超过38公吨的货车;
  
  “客运营业证”(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指根据本条例发出经营客运服务的营业证;
  
  “指导员”(conductor) 就巴士而言,指不包括司机在内,受聘─
  
  (a)在巴士上管理或指导乘客的人;或
  
  (b)稽查巴士所提供任何服务的人;“个人财物”(personal effects) 指属于汽车司机的财产的货物,或属于该车所载任何乘客的财产的货物;
  
  “特别用途车辆”(special purpose vehicle) 指经设计、构造或改装为主要在道路上作并非属运载货物、司机或乘客的用途的汽车;
  
  “特别理由”(special reasons) 指与罪行有关的特别理由,而于例外情况下,指与以下有关的特别理由─
  
  (a)犯罪者;及
  
  (b)法庭可能认为有关的其他情况;“特许验车主任”(specially authorized vehicle examiner) 指根据第88(1)(b)条获授权发出暂时吊销车辆牌照令的人;
  
  “乘客”(passenger) 就车辆而言,指任何乘搭或乘坐车辆的人,但不包括该车辆的司机或指导员;
  
  “高尔夫球车”(golf cart) 指全长度不超过3.2米、全宽度不超过1.2米,经构造为用于或拟用于高尔夫球场上运载一名司机及其他乘客的汽车; (由1988年第80号第3条增补)
  
  “货”、“货物”(goods) 包括任何类别的负重;
  
  “货车”(goods vehicle) 指经构造或改装为主要作运载货物之用的汽车或拖车,但不包括─
  
  (a)机动三轮车或电单车,不论是否附有侧车;或
  
  (b)乡村车辆; (由1986年第31号第2条代替)“专上教育”(post secondary education) 具有《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停车收费表”(parking meter) 指经构造及设计为收纳及显示或只显示缴费的器具,而缴费目的是为了使用泊车处的泊车位; (由1991年第61号第2条增补)
  
  “停车候客”(standing or plying for hire) 就任何车辆而言,指在任何道路上不论移动或静止中的车辆,展示任何标志或信号,或有人展示任何标志或信号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显示该车辆或其任何部分,可供租用行走预定路,或以其他方式租用;
  
  “教育机构”(educational institution) 指─
  
  (a)任何院校、组织或地方,其于任何一天,无论是否同时,是会向或在该处向10个或以上的人提供幼稚园、小学、中学、专上教育或任何其他教育课程,且属─
  
  (i)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为学校者;或
  
  (ii)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获豁免注册为学校者;(b)任何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专上学院;
  
  (c)《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所指的香港大学;
  
  (d)根据《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成立的香港中文大学;
  
  (e)根据《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成立的香港理工大学; (由1994年第94号第25条修订)
  
  (f)根据《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成立的香港浸会大学; (由1983年第50号第34条增补。由1994年第93号第41条修订)
  
  (g)根据《香港城市理工大学条例》(第1132章)成立的香港城市大学; (由1983年第65号第25条增补。由1994年第92号第34条修订)
  
  (h)根据《香港演艺学院条例》(第1135章)成立的香港演艺学院; (由1984年第38号第28条增补)
  
  (i)根据《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成立的香港科技大学; (由1987年第47号第25条增补)
  
  (j)根据《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成立的香港公开大学; (由1997年第50号第29条代替)
  
  (k)由《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设立的岭南大学; (由1999年第54号第32条代替)
  
  (l)根据《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成立的香港教育学院; (由1994年第16号第27条增补)“教员”(teacher) 指任何受雇于教育机构教导学生的人;
  
  “救援车辆”(recovery vehicle) 指经构造或改装为用以将道路上因涉及意外或出现故障而不宜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藉拖曳、运载或其他方法从该道路移走的汽车; (由1991年第71号第2条增补)
  
  “国际驾驶许可证”(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 指在当其时就香港有效的国际协议中属香港以外一方的国家或地方所授权发出的国际驾驶许可证; (由2002年第3号第15条修订)
  
  “单车”(bicycle) 指经设计及构造为使用踏板驱动的两轮车辆;
  
  “登记”(register) 用作动词时,包括“再次登记”;
  
  “登记文件”(registration document) 指关乎汽车在登记册内登记的簿册或文件,且属根据本条例须发予登记车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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