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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m)就罪行侦查装备的使用及操作施加标准; (n)交通督导员的纪律、职责、晋升、管制及行政管理; (o)对任何车辆或任何种类的车辆施加在道路上行驶的最低速度;及 (p)概括而言,本条例有关交通规管的条文的施行,不论是概括性抑或为某一特定目的,包括环境保护。 (由1992年第83号第2条修订) 第374章 第12条车辆停泊的规例 (1)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订立规例,以订定以下事项─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修订;由1994年第89号第10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禁止及限制车辆的停泊及装卸货物,以及指定限制停泊及装卸货物的地带; (b)由署长指定─ (i)泊车处,包括按照订明方式就使用该处缴付或显示已付所需费用的泊车处;或 (ii)拨作车辆装卸货物的地方, 以及与上述指定有关的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代替)(c)为管制车辆停泊而竖立交通标志及使用道路标记; (d)由署长指定供任何类别或任何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e)停车场的管理,以及有关管理停车场及管制停车场的使用的权力的转授; (f)对停车场及泊车处的使用加以管制; (g)(由1994年第89号第10条废除) (h)管制或禁止在公众地方修理车辆,以及车主及进行上述修理的人的法律责任; (i)停车收费表及设计以显示使用泊车位的费用已付及可停泊车辆的时间的其他器具的竖立及操作; (j)在不影响(i)段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就车辆停泊的收费而竖立凭票泊车机,以及就上述用途而使用该等凭票泊车机的方式;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代替) (k)由署长发出、安排发出及授权发出泊车储值卡,以及规限该等泊车储值卡的发出条件;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代替) (l)任何设计及构造为发出泊车储值卡的机器或器具的竖立及操作;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 (m)由署长或其代表将泊车储值卡暂时吊销、取消及更换;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 (n)泊车储值卡价值的凭证,由署长或他所授权的其他人按照署长或该获授权人所决定的方式将泊车储值卡的价值予以换算或退款,或向署长或该获授权人交出或交回泊车储值卡,以及收取署长就有关该等事宜所厘定款额的行政成本;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 (o)有关发出泊车储值卡的收费,以及由署长厘定所发出泊车储值卡的价值;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 (p)由署长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批准不属泊车储值卡的任何卡片或其他设备,用于─ (i)他指明的停车收费表或凭票泊车机,以缴付泊车费;或 (ii)操作他指明的自动销售机;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q)由署长决定─ (i)用于操作停车收费表、凭票泊车机或自动销售机的各种硬币或纸币的面额;或 (ii)有关使用泊车储值卡或(p)段所指任何卡片或其他设备,以缴付泊车费或取得泊车票或操作自动销售机方面的指示及条件;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r)管制及禁止─ (i)管有用作或拟用作干扰任何停车收费表、凭票泊车机或(l)段所指机器或仪器的物件; (ii)妨碍使用任何停车收费表、凭票泊车机或(l)段所指机器或器具的行为;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s)管制及规管泊车储值卡或泊车票的使用,或禁止对泊车储值卡或泊车票予以干扰、毁坏、毁损或更改;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 (sa)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发出、续期、扣留及取消,其使用的限制及许可证在何等情况须予交还; (由1992年第83号第3条增补) (sb)(sa)段所指的泊车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包括出示许可证供检查及展示许可证; (由1992年第83号第3条增补) (t)对任何附表予以修订,但不包括载有根据第(2)款订明费用的附表;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由1994年第89号第10条修订) (u)概括而言,本条例有关泊车规管的条文的施行。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 (由2002年第3号第15条修订) (a)以规例订明就某个指明时段使用任何泊车处或任何泊车处内泊车位可征收的最高费用; (由1992年第83号第3条修订) (b)在订明该最高费用时,以规例就各种不同种类或类别的泊车器具订明不同的最高费用;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由1992年第83号第3条修订;由1994年第89号第10条修订) (c)以规例就使用任何泊车处或任何泊车处内泊车位应缴费用的宽免、豁免、减收或退款作出规定;及 (由1992年第83号第3条增补。由1994年第89号第10条修订) (d)以规例就使用任何停车场而订定应缴的费用。 (由1994年第89号第10条增补)(3)凡根据第(2)款订立规例,署长可对使用竖立有关种类或类别泊车器具的泊车位,或个别泊车处内任何泊车位所适用的费用,不时予以厘定,但该费用不论以有关时段计算或费用款额计算,均不得超过根据第(2)款就该种类或类别的泊车器具所订明的最高费用。 (由1991年第61号第3条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