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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2章 附表2 [第7(1)条] 第I部 1.现将第2、3、4及5段所描述的并以图则(本附表中称为“所述图则”)为参考的所有政府土地(本附表中称为“所述土地”)的上述各段所指明的权益,归属予公司,年期如下─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a)如土地位于九龙,由指定日期起计75年;及 (b)如土地位于新界,由指定日期起至2047年6月30日, (由1993年第325号法律公告修订)所述图则由地政总署署长亲自签署核证为本附表所提述的图则;一套所述图则须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2.所述图则中以粗黑实线包围的土地,绝对归属予公司: 但在沙田土地注册处登记为沙田市地段第87号的一幅土地,不包括在所归属的土地内。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3.现就所述图则中以粗黑虚线包围的土地,将公司为经营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已存在的铁路所需的地底土地通行权或通过权归属予公司,该等权利包括有权维修和重建为铁路而建造或与铁路相关并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已建成的所有铁路路轨、隧道及其他工程设施,并为更好地行使该等土地通行权或通过权而建造与维修新工程设施。 4.现就所述图则中以黑色斜线显示的土地,将以下权利归属予公司─ (a)公司为经营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已存在的铁路,或为经营于根据第10(1)(c)*条所提述的计划而完成进行工程后的铁路(视属何情况而定)所需的土地通行权或通过权; (b)维修或重建在该幅土地上的所有铁路路轨、铁路桥梁及其他工程设施,并为更好地行使该等土地通行权或通过权而建造与维修新工程设施的权利。 5.现就沙田火车站的混凝土平台顶部,包括平台底的整个表面(该平台位于仍由政府管有的政府土地上,即所述图则上涂上灰色的部分),将平台的独有使用权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归属予公司,该等权利连同在不影响平台的稳定性下,在平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权利。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6.现就毗连根据第2、3、4及5段归属予公司的土地的政府土地,将该等已如此归属的土地的从属权,即有权为该等已归属的土地在紧接指定日期前的用途(属铁路用途)而继续使用该政府土地,归属予公司;在不减损前述条文的概括性的原则下,该等权利包括─ (a)将雨水排入上述政府土地的权利,排放的地方及方式是当时雨水排放或能够排放的地方及方式; (b)以前可在该幅政府土地上行使的通行权;及 (c)凡以前根据任何与铁路有关的已废除条例为铁路的利益而在该政府土地上行使任何权力,公司有权为以前行使该等权力的目的而继续使用该政府土地。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7.政府与公司可藉协议方式,调整所述土地的界限,以─ (a)将并非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已用作铁路用途,因而不应包括在所述土地内的任何土地移转给政府;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b)将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已用作铁路用途,因而应包括在所述土地内的土地移转给公司。 8.附表3第1(2)及2段条文适用于根据第7段订立的协议,一如其适用于根据该附表第1(1)段订立的协议,而任何根据附表3第2段(与本段一并理解)而发出的证明书,须尽快附于所述图则上,并须当作所述图则的一部分: 但在为施行本段而引用上述各段时,凡提述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之处,须当作为提述地政总署署长。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9.本附表不得将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任何并未归属予政府的权利归属予公司,而本附表亦不得影响任何人(政府除外)就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管有的所述土地行使任何权利。 (由1998年第29号第80条修订) 第II部 10.政府保留以下自由─ (a)使用和准许公众使用以下通道及其所有从属道路─ (i)在所述图则上以黑色交叉斜线显示并以“B”字为首的编号标明的桥梁; (ii)在所述图则上以黑色交叉斜线显示并以“S”字为首的编号标明的隧道; (iii)在所述图则上以黑色斜线显示并以“P”字为首的编号标明的沿着铁路桥梁的行人通道, 并保存所述土地上的所有桥梁、道路、隧道及其他附属的工程设施;(b)不论是否按照租约、租赁协议或其他方式独有使用,并准许他人使用─ (i)位于归属予公司土地上的沙田混凝土平台顶部,包括平台底的整个表面,即所述图则上涂上灰色的部分; (ii)在所述图则上涂上灰色的该部分九龙车站混凝土平台顶部,包括平台底的整个表面; (iii)根据(c)分节保留的权利而建造在旺角的混凝土平台顶部,包括平台底的整个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