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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72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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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公司有责任就本条适用的任何土地或就土地所享有的任何权益或其他权利,向署长发出通知。
  
  (由1998年第13号第5条增补)
  
  第372章  第8条公司的资本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14号第3条
  
  第III部
  
  财务
  
  (1)公司的法定资本为财政司司长根据第(2)款所指明的款额,并须分为若干股,每股$100000。
  
  (2)财政司司长须在本条实施当日,根据归属公司的所有资产的帐面价值,指明公司的法定资本款额(计至最接近的$100000整数),并须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该款额。
  
  (3)财政司司长可在谘询公司后,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增加公司的法定资本。
  
  (4)公司法定资本的股份须按财政司司长的书面规定,照票面值分配给政府。
  
  (5)根据本条分配给政府的所有股份,须以财政司司长法团的名义登记在公司的簿册上,并由财政司司长以信托方式代表政府持有。 (由2002年第14号第3条修订)
  
  (6)公司除根据本条外不得发行股份。
  
  (由1998年第13号第6条代替)
  
  第372章  第9条借入款项和发行股额等的权力
  
  (1)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公司可以任何货币,并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
  
  (a)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筹集款项,并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财产作押记,作为抵押;
  
  (b)设立和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并可以公司的财产、业务及收入或其任何部分作为押记。(2)在行使第4条及第(1)(a)款所赋予的权力时,公司可藉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买价的协议而购买财产。
  
  (3)第(1)款所赋予的权力,可为令公司得到作出以下作为所需的款项或信贷的目的而行使─
  
  (a)贯彻第4条所提述的宗旨;
  
  (b)偿还其过去为贯彻该等宗旨而借入的款项及该等款项的利息、溢价或其他收费;
  
  (c)偿还欠政府的款项。
  
  (由1998年第13号第6条代替)
  
  第372章  第10条进行其他财务往来的权力
  
  (1)公司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订立任何与其财务事宜相关的协议或作出任何与其财务事宜相关的安排,包括任何减低或补偿任何财务风险的协议或安排,犹如公司是已届成年并具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样。
  
  (2)为便利行使第(1)款所提述的权力,公司可在任何地区或司法管辖区促使成立具法团地位的公司,作为附属公司。
  
  (由1998年第13号第6条代替)
  
  第372章  第11条政府所作的担保
  
  (1)财政司司长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代表政府对公司借款本金的偿还、借款利息的支付及与借款相关的其他财务上的义务的解除作出担保,但以$500000000或立法会可不时藉决议批准的较大款额为限。
  
  (2)为履行根据本条作出的担保而须动用的任何款项,须记入政府一般收入项下并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
  
  (3)凡有任何款项经如此拨出以履行任何该等担保,公司须按财政司司长不时指示的时间及方式,向政府支付由财政司司长指示的款额,作为偿还该笔款项,并就当其时该笔款项中的未偿还的款额,按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利率支付利息。
  
  (4)政府依据第(3)款收取的任何款项均须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由1998年第13号第6条代替)
  
  第372章  第11A条(由1998年第13号第6条废除)
  
  第372章  第12条公司按商业原则行事
  
  (1)公司须按审慎商业原则经营其业务,并须尽量确保其收入以跨年计算至少足以应付其开支。
  
  (2)除第13及14条另有规定外,公司于任何财政年度所得的利润,可在财政司司长预先批准下按该公司认为合适而不抵触本条例的方式予以运用。
  
  (3)就本条及第13及14条而言,公司在任何财政年度所得的利润,为公司收入减除为应付以下项目所需的总额后的余额──
  
  (a)支付公司可恰当地记入收入帐的总开支;及
  
  (b)使公司能拨出其合理地认为足够并可恰当地记入收入帐的款项,作为资本资产的折旧及更新以及坏帐及其他用途的准备。
  
  (由1998年第13号第6条代替)
  
  第372章  第13条储备基金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公司可设立任何一般或特别储备基金和将其认为合适的款项转入储备基金帐的贷方,并可按符合本条例的任何方式予以使用。
  
  (2)除获得财政司司长预先批准,公司不得根据第(1)款行使其权力,而凡财政司司长在谘询公司后作出指示,公司须─
  
  (a)将公司在任何财政年度所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润,转入财政司司长所批准的一般或特别储备基金帐的贷方;或
  
  (b)将该储备基金帐贷方的任何结余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由1998年第13号第6条代替)
  
  第372章  第14条股息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公司可就根据第8条分配予政府的股份,宣布股息,并派发款额为公司在任何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利润的股息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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