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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但本款并无效力将经营该巴士服务所使用的处所当作为第(1)(n)或(o)款所指的铁路处所。 (由1986年第56号第15条增补) 第372章 第32条关于附例的补充条文 (1)在就违反根据第31(1)(o)条所订立附例的罪行而提出的任何检控中,一份看来是由行政总裁核证为限制区图则的图则,或看来是由行政总裁核证为限制区图则的图则副本,在向法庭交出时,须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并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 (由1990年第90号第5条修订;由2001年第31号第6条修订) (a)获交出该图则或图则副本的法庭,须推定该图则或图则副本上的签名是真确的,并须推定行政总裁在核证该图则时已获妥为委任; (由1990年第90号第5条修订;由2001年第31号第6条修订) (b)该图则即为证据,证明该图则内所划定或述明的铁路任何部分或多于一个部分的区域及界限为限制区。(2)根据第31条订立的任何附例,如规定小贩在铁路处所贩卖乃属犯罪,则亦可规定《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6、86A、86C及86D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经由该附例指明的修改后,均适用于该罪行,犹如该罪行是该条例第83条所指的小贩罪行一样。 (由1986年第10号第32(1)条修订) 第372章 第33条罚则 任何根据第30条订立的规例或根据第31条订立的附例,可规定凡违反所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并可订明该罪行的罚则,以罚款不超过$10000及监禁不超过2年为限。 第372章 第34条遵从指示等的责任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第VII部 杂项条文 (1)公司有责任遵从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根据本条例向公司发出的指示或作出的要求。 (2)任何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根据本条例发出的指示或作出的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或作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372章 第34A条公司有权管制在土地通行权区域内敷设线缆、喉管等 (1)即使任何条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人如没有获得公司同意,或没有按照公司在有关情况下认为适宜施加的合理条件,不得在归属予公司的土地通行权区域内敷设输电线缆、电话线缆或其他通讯线缆、水管、煤气管或其他线缆或喉管: (由1998年第13号第13条修订) 但公司不得因给予上述同意而收取费用。 (2)凡有人根据第(1)款向公司要求同意其敷设任何线缆或喉管,而该人是经营向公众供应电力、煤气或提供电话通讯服务的业务者,则公司不得无理拒绝给予上述同意。 (3)本条的规定并不减损政府以任何不抵触藉本条例赋予公司的权利的方式,使用第(1)款所提述区域的权利。 (由1986年第56号第16条增补) 第372章 第34B条《电车条例》第11条的适用 《电车条例》(第107章)第11条适用于西北铁路,而就此项适用而言,在该条中提述“公司”之处,即解释作为提述本条例所指的公司,而提述“电车轨道”之处,即解释作为提述该铁路。 (由1986年第56号第16条增补) 第372章 第35条某些法例不适用 (1)建筑事务监督可─ (a)在顾及与铁路的建造、有关铁路的延伸或与有关铁路的运作相关的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的特殊性质后;及 (由1986年第56号第17条代替) (b)按他就一般或任何个别情况所指明的条件,豁免他所指明的工程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某些他认为合适的条文的规限,但除上文规定外,《建筑物条例》(第123章)适用于由公司或代公司进行的任何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 (2)(由1988年第75号第40条废除) (3)《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IX部不适用于按照附表5第3(c)段及根据该段所施加的任何条件而竖设的宣传品。 (由1986年第56号第17条增补) 第372章 第35A条《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不适用于公司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的巴士服务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不适用于由公司或代公司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所经营的巴士服务,但以下条文则属例外─ (a)第16(1)(b)、18、19、20及21条; (b)第2及3条,但只限于其适用于(a)段所指明条文的范围,而就该等条文而言,公司须当作该条例所指的专营公司。 (由1986年第56号第18条增补) 第372章 第36条免生疑问 为免生疑问和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条例的原则下,现宣布就《公安条例》(第245章)而言,铁路处所为公众场所。 第372章 第37条公司可以其名义提出检控等 (1)在不损害任何与刑事罪行检控有关的条例或律政司司长在刑事罪行检控方面的权力的原则下,本条例所订罪行的检控可以公司名义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