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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8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72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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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由以下成员组成─ (由2001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a)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主席一名;
  
  (b)由公司委任的行政总裁一名,该项委任须按附表1第4段规定的方式作出; (由2001年第31号第3条增补)
  
  (c)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其他成员,人数不少于4名,不多于8名,而公司的成员即为其管治团体,并组成其管理局。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2A) 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职能,是本条例授予他们及由公司指派给他们的职能。 (由2001年第31号第3条代替)
  
  (3)附表1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成员。
  
  (4)为免除疑问,现宣布《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II部,除与本条例的条文有抵触外,适用于公司及其成员的委任。
  
  第372章  第4条公司的权力
  
  (1)公司有以下权力─
  
  (a)建造西北铁路及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授权公司建造的任何其他铁路; (由1998年第13号第4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b)经营有关铁路,供公众使用;
  
  (c)扩建与改善有关铁路;
  
  (d)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经营巴士服务;及
  
  (e)从事和履行由行政长官经谘询公司后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而批准或指定公司从事的其他活动和履行的其他职能。 (由1986年第56号第5条代替。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2)第(1)款所赋予的权力包括以下权力─
  
  (a)与香港以外地方的承运人订立协议并履行该等协议,使直通货运及客运服务能根据一张合约进行,或按联运服务收费进行,或以同一车辆或同一货柜进行;
  
  (b)由香港任何地方托运货物至任何其他地方,不论该其他地方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c)将公司已运送或将会运送的货物贮存在香港境内;
  
  (d)与任何人订立协议并履行该等协议,由该人(不论以公司代理人或其他身分)从事公司本身可从事的任何活动;
  
  (e)厘定在有关铁路乘搭列车的乘客应付的车费及乘搭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服务的巴士的车费,并就货物的运送及贮存以及其他服务厘定收费; (由1986年第56号第5条修订)
  
  (f)在不减损第(1)(d)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经营往返铁路处所的巴士或其他汽车运输服务; (由1986年第56号第5条代替)
  
  (g)提供购买与进食食物以及饮用饮品的设施、供应茶点的地方,以及公司认为必需或适宜提供的其他设备及设施;
  
  (h)为提高公司所雇用的人员的技能,或提高公司设备的效率,或提高操作该等设备的方法的效率而作出任何事情,包括由公司提供并由其他方面协助提供训练、教育及研究的设施;
  
  (i)将其业务暂不需运用的资源加以利用;
  
  (j)为雇员或前雇员及其受养人的福利,提供利益;
  
  (k)将公司不需即时运用于其业务的任何款项用作投资;
  
  (l)作出公司认为便利妥善经营其业务的一切事情。(3)公司所持有的任何土地,不论是根据第7或7A条归属予公司的或由其以任何方法取得的,可以法律许可的方法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犹如该土地是由拥有相同权益的自然人持有一样)─
  
  (a)由公司改善、发展和变更;或
  
  (b)让与第三者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者可以获得,在不抵触地政总署署长根据第7A条所施加的条款、条件及权益保留或附表2第II部的条文(视属何情况而定)下,本条例对公司权力的任何限制,并不阻止公司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该等土地,或耗资以改善、发展或变更该等土地。 (由1998年第13号第4条修订)
  
  (4)本条前述的条文所赋予公司的每项权力,须当作对如此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力的增补而非减损;现宣布该等条文只与公司作为法定法团的身分有关,而不得解释为授权公司无须顾及任何成文法则或法律规则。
  
  (5)本条前述的条文对公司任何权力所作的指明,不得解释为排除公司在没有上述指明下本应具有的任何隐含权力。
  
  (6)公司就其活动而言,不得视为公共承运人。
  
  第372章  第5条公司的一般责任
  
  (1)公司在运用其权力时,有责任在没有抵触根据本部以下条文向其发出的指示下,顾及─
  
  (a)香港的公共运输系统的合理要求;及
  
  (b)所提供服务及设施的运作效率、经济效益及安全。(2)本条不得解释为将可藉任何法院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施加于公司。
  
  第372章  第6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公司而具有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可向公司发出一般或特定性质的书面指示,而本条例对公司权力的任何限制,不得阻止公司按照该指示行事:
  
  但如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指示,规定公司在违反审慎商业原则下行事,则公司有权就此获得政府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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