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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第372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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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可指明公司须于何时之前开始进行指明的工程或采取指明的步骤,以及须于何时完成该工程或步骤。
  
  (3)如公司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本条发出的指示,公司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并可就经向法院证实没有合理辩解而持续不遵从该指示的期间另处罚款每天$10000。
  
  (4)看来是由政务司司长为施行第(1)款而签署的指示的文件的文本─
  
  (a)在根据第(3)款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出示时,即须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及
  
  (b)即为政务司司长的意见及其中所载其他事项的充分证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72章  第18条雇员疏忽作为或不作为的罪行
  
  (1)公司的雇员,在执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职务时,如疏忽地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已供公众使用的有关铁路的任何部分的状况或运作有关的事情,因而危害或相当可能危害在铁路乘搭列车或在铁路上的人的安全,即属犯罪。 (由1986年第56号第21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8条修订)
  
  (2)雇员犯第(1)款所订罪行,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3)就第(1)款而言,疏忽指雇员没有运用一名合理的雇员在其处境下会运用的谨慎或技术。
  
  第372章  第19条故意危害安全的罪行
  
  (1)任何人故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任何有关铁路有关的事情,因而危害或相当可能危害任何在铁路乘搭列车或在铁路上的人的安全,即属犯罪。 (由1986年第56号第21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7条修订)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372章  第20条为有关铁路建造延伸段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第V部
  
  有关铁路的延伸段、进入的权力等
  
  (由1986年第56号第9条修订)
  
  公司没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不得藉建造轨道线而延伸任何有关铁路,但重铺现有轨道线,则属例外。
  
  (由1986年第56号第21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8条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372章  第21条进行工程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1)为进行根据第4(1)(a)条或第20条授权进行的工程,公司可─ (由1986年第56号第10条修订)
  
  (a)为任何有关铁路或其附带的目的而建造铁路轨道线及所有其他器具及工程设施;
  
  (b)为任何有关铁路建造提供电力或其他动力或燃料的器具及工程设施;
  
  (c)为使任何有关铁路的建造或运作更为方便而改动土地的天然或人工形貌;
  
  (d)为输送水电往来任何有关铁路而在毗邻任何有关铁路的地面下进行任何工程;
  
  (e)为任何有关铁路或其附带的目的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机械及其他装备;及
  
  (f)作出任何有关铁路的建造、维修、改动、修葺或使用所附带的所有其他作为。 (由1986年第56号第21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7条修订)(2)如根据本条行使任何权力相当可能永久和在实质上干扰任何土地的使用与享用,则该权力仅可就政府持有的土地而行使。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第372章  第22条喉管、电线及排水渠的改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公司为行使本部所赋予的权力,可对并非由政府持有的土地之内或之上的任何喉管、管道、排水渠、电线或柱杆的水平面或位置,作出改动: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但须将此项改动的意图,向有权占用该土地的人给予合理的通知,而工程的进行,亦须使该人合理地感到满意。
  
  第372章  第23条过路处、桥梁、拱洞、暗渠等的维修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公司须建造与维修以下设施,以供并非由政府持有而毗邻铁路的土地的占用人使用─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a)铁路的过路处,以保持铁路建造前所享有的土地用途,或在合理的切实可行情况下尽量保持该用途;及
  
  (b)工程设施,以使用水一如铁路建造前畅通输送往来该土地,或在合理的切实可行情况下尽量使输水畅通:但在下述情况下,公司无须根据本条作出任何事情─
  
  (i)所作事情的方式会阻碍铁路的使用,或使其使用不便;或
  
  (ii)在建造影响某幅土地的部分铁路期内,该土地占用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并无就该事情提出反对或申索,或已接受补偿;或
  
  (iii)在毗邻该土地的铁路的部分建造后,该土地的天然或人工形貌因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事情而改动,而在该改动发生前公司已作出根据本条规定其作出的一切措施。
  
  (由1986年第56号第21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9条修订)
  
  第372章  第24条九广铁路当作根据本部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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