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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372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接上页]

  16.没有地政总署署长的书面同意,公司不得转让、转租、放弃管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述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该土地或该部分的任何权益,亦不得订立为期超过3年的任何进行上述事宜的协议:
  
  但本段与第15(b)段所提述的该部分所述土地无关。
  
  17.公司须保持在所述土地上作出或竖设的铁路及其他工程设施及竖设物修葺良好坚固:
  
  但本附表并无将任何修葺以下设施的责任施加于公司─
  
  (a)第10(a)(i)及(ii)段所提述并于所述图则上以黑色交叉斜线显示的桥梁或隧道;
  
  (b)第10(a)(iii)段所提述并于所述图则上以黑色斜线显示的行人通道;但如该行人通道所在的桥梁结构欠妥,且影响该通道的安全,则属例外;
  
  (c)第10段所提述并于所述图则上涂上灰色的混凝土平台,或专供与该平台相关使用的通道;但如公司拥有平台顶部的任何权益,则进行修葺的责任只限于其权益范围内。
  
  18.如所述土地上任何路堑、路堤或挡土墙的状况,对任何政府土地造成损害性的影响或相当可能造成影响,政府可随时进入该等地方以进行合理所需的工程,以防政府土地受到该损害性影响。该等工程所招致的合理费用,即为公司欠政府的债项。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19.公司须维持竖设在所述土地上的围栏修葺良好坚固,以防公众人士或禽畜进入铁路,而在有需要竖设围栏以保护公众人士或禽畜但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并没有竖设围栏的地方,则须建造足以达致此目的的围栏,并予以维修。
  
  20.除第17段的但书另有规定外,公司须负责向政府支付,而政府亦须负责向铁路公司支付因修葺和重建和清洁由所述土地与政府持有的毗邻土地共同使用的所有界墙、围栏、下水道、排水渠、道路、行人道及其他设施而招致的支出的合理部分。如政府与公司未能就应付款额达成协议,须提交2名仲裁人(每方各委任一名)按照《仲裁条例》(第341章)裁决。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21.政府对其于铁路处所上为警务、入境事务或海关事务的目的而合理所需的设施具有使用的权利:
  
  但本段并无规定公司进行并非由政府负担支出的任何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
  
  第III部
  
  22.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刊登命令,修订─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a)本附表第I部,将归属予公司的所述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年期延长;
  
  (b)本附表第II部:但该等修订如对公司使用所述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方式施加新限制,或对本附表批授予公司的权利有所局限,则须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
  
  23.位于在沙田土地注册处登记为沙田市地段第87号的土地下面的该部分所述土地,须受在上述土地注册处登记为新批租约第11326号的卖地条款所保留的相互权利及施加的相互责任,以及该卖地条款所载的协议及条件所规限。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24.(1)在本附表中,“所述土地”(the said land) 及“所述图则”(the said plans) 具有第1段给予该两词的涵义。
  
  (2)凡提述政府或公司之处,如与进入任何土地或在土地上作出任何事情的权利有关,亦当作提述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3)在本附表中,凡提述“铁路”之处,须解释作为提述九广铁路;而对“铁路用途”的提述亦须据此解释。 (由1986年第56号第19条增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已废除─见1998年第13号第6条
  
  第372章  附表3
  
  [第7(5)条]
  
  1.(1)政府及公司有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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