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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413A章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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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如没有订立合约,则该重大改装的建造工程是于1980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或
  
  (iii)该重大改装是于1982年6月1日之后完成的,
  
  但如属载重量70000吨及以上的油轮,则就第18(1)条而言,第1(2)条的定义即适用。(2)就第18、20、21、22、23、26(5)及26(6)(c)条而言,“现有油轮”(existing oil tanker) 指并不是本条第(1)款所界定的新油轮的油轮。
  
  第413A章 第18条一般适用范围
  
  载重量20000吨及以上的新油轮
  
  (1)每艘载重量20000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以及每艘载重量30000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轮均须备有隔离压载液舱,并须符合本条第(2)、(3)及(4)款或第(5)款(视适当情况而定)的规定。
  
  (2)隔离压载液舱的容量须使船舶无须使用货油舱载水压载(本条第(3)或(4)款所规定者除外)而可在压载航程中安全运作:
  
  但隔离压载液舱的容量须至少使在航程中任何部分,于任何压载状况下(包括只有空载加隔离压载的状况下),该船的吃水及纵倾能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a)以米为单位的船舯型吃水(dm)(不用顾及船舶的任何变形)不得少于2.0+0.02L;
  
  (b)在船尾的纵倾不大于0.015L的情况下,于首尾垂线处的吃水,须与本款(a)段内指明藉船舯吃水(dm)所确定者相应;及
  
  (c)在任何情况下,于尾垂线处的吃水不得少于完全浸没螺旋桨所需者。(3)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货油舱载运压载水,但以下情况除外─
  
  (a)在天气情况恶劣的航程中,船长认为为了船舶的安全,需以货油舱载运额外的压载水;
  
  (b)由于油轮的独特运作性质,令所需载运的压载水超逾根据本条第(2)款可以隔离压载液舱载运的数量,而处长亦已批准该运作状况。上述额外压载水须按照第13及15条的规定处理及排放,并须在油类纪录簿中记入该排放的记项。
  
  (4)就新原油油轮而言,只有在离开卸油的港口或海运站前,货油舱已按照第21条经原油清洗的情况下,才可以货油舱载运本条第(3)款所准许的额外压载。
  
  (5)尽管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就长度少于150米的油轮而言,其隔离压载液舱的容量须如处长所厘定者。
  
  (6)每艘载重量20000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须装置使用原油清洗的货油舱清洁系统。在该油轮首次用于运输原油的业务后的一年内,或在第三次运输适宜作原油清洗的原油的航程结束时(以较后发生者为准),该系统须完全符合第21条的规定。除非该油轮所运输的原油不适宜作原油清洗,否则该油轮须按照第21条操作该系统。
  
  载重量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
  
  (7)除本条第(8)及(9)款的条文及第22及23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每艘载重量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均须备有隔离压载液舱,并须由本规例生效日期起符合本条第(2)及(3)款的规定。
  
  (8)除第22及23条另有规定外,每艘载重量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可以符合第21条规定的使用原油清洗的货油舱清洁程序运作,以代替须备有隔离压载液舱,除非该原油油轮拟作运输不适宜作原油清洗的原油。
  
  (9)除第22及23条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期间内,载重量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可按照第20条的条文以专用清洁压载液舱运作,以代替备有隔离压载液舱或以使用原油清洗的货油舱清洁程序运作─
  
  (a)就载重量7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轮而言,直至1985年10月2日为止的期间;及
  
  (b)就载重量40000吨及以上但70000吨以下的原油油轮而言,直至1987年10月2日为止的期间。
  
  载重量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轮
  
  (10)除第22条另有规定外,由本规例生效日期起,每艘载重量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轮,须备有隔离压载液舱,并须符合本条第(2)及(3)款的规定,或按照第20条的条文以专用清洁压液舱运作,以作替代。
  
  在国际防油污证书或香港防油污证书上
  
  描述为隔离压载油轮的油轮
  
  (11)任何不须按照本条第(1)、(7)或(10)款的规定备有隔离压载液舱的油轮,如符合本条第(2)及(3)款或第(5)款的规定(视适当情况而定),则可在国际防油污证书或香港防油污证书上描述为隔离压载油轮。
  
  第413A章 第19条隔离压载舱的保护位置
  
  (1)在每艘载重量20000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及每艘载重量30000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轮上,为符合第18条规定的容量而备有并位于货油舱长度范围以内的隔离压载液舱,须按照本条第(2)、(3)及(4)款的规定而安排,以期在搁浅或碰撞时,提供防止油类流出的保护措施。
  
  (2)隔离压载液舱及隔离压载舱(位于货油舱长度(Lt)范围以内的油舱除外)须安排至符合以下的规定─
  
  ∑PAc+∑PAs≥J [Lt(B+2D)]而在该公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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