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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413A章 第16条防止在特殊区域内运作的船舶造成油类污染的方法 (1)就本规例而言,特殊区域指分别界定如下的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波斯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及南极区域─ (1992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a)“地中海区域”(the Mediterranean Sea area) 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海湾及内海),而地中海及黑海之间以北纬41°线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5°36'线为界; (b)“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 指波罗的海本身连同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及波罗的海入口,以位于斯卡格拉克海峡+内斯卡角*处的北纬57°44.8'线为界; (c)“黑海区域”(the Black Sea area) 指黑海本身,而地中海及黑海之间以北纬41°线为界; (d)“红海区域”(the Red Sea area) 指红海本身(包括苏伊士湾及亚喀巴湾),南面以阿纳角#(北纬12°28.5'、东经43°19.6')与候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43°30.2')之间的恒间线为界; (e)“波斯湾区域”(the Gulfs area) 指位于哈德角@(北纬22°30'、东经59°48')与法斯泰角**(北纬25°04'、东经61°25')之间的恒间线西北方的海上区域; (1992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f)“亚丁湾区域”(the Gulf of Aden area) 指亚丁湾介于红海及阿拉伯海之间的部分,西面以阿纳角#(北纬12°28.5'、东经43°19.6')与候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43°30.2')之间的恒间线为界,东面以阿西尔□ (北纬11°50'、东经51°16.9')与费尔泰克角++(北纬15°35'、东经52°13.8')之间的恒间线为界;及 (1991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g)“南极区域”(the Antarctic area) 指位于南纬60°线以南的海上区域。(1992年第171号法律公告)(2)除第11条条文另有规定外─ (a)禁止从任何香港油轮及总注册吨位400吨及以上的香港船舶(油轮除外)在特殊区域内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从任何香港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992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b)除(a)段就南极区域所规定者外,在特殊区域内,禁止从总注册吨位400吨以下的香港船舶(香港油轮除外)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但如未经稀释的流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逾百万分之十五,则属例外。(1992年第171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3)(a)本条第(2)款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或隔离压载的排放。 (b)本条第(2)(a)款并不适用于来自机器舱经处理舱底水的排放,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舱底水并不是源自货泵房舱底; (ii)舱底水并没有与货油残余物混和; (iii)船舶在某航程中航行; (iv)未经稀释的流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逾混合物的百万分之十五; (v)船舶有符合第14(6)条规定的油类过滤系统在运作;及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 (vi)油类过滤系统配备止流器件,确保在流出物的含油量超逾混合物的百万分之十五时,排放自动停止。(4)(a)排放入海的排放物,含有化学品或其他物质的数量或浓度不得危及海洋环境,亦不得含有为规避本条指明的排放条件而引入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 (b)在任何情况下,如油类残余物或油性混合物不能按照第(2)或(3)款排放入海,即须留存在船上,并须只排放入接收设施。(5)本条并不禁止只有部分航程是在特殊区域内进行的船舶按照第12及13条在该特殊区域外进行排放。 (6)每艘香港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须在船上装置容量足以在该区域运作时,将所有油类淤渣、污秽压载、洗舱水及其他油性残余物与混合物留存的一个或多于一个液舱,并须有足够的安排,在离开该区域后将上述油性残余物排放入接收设施。(1992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斯卡格拉克海峡”乃“Skagerrak”之译名。 *“斯卡角”乃“the Skaw”之译名。 #“阿纳角”乃“Ras si Ane”之译名。 ±“候森穆拉德”乃“Husn Murad”之译名。 @“哈德角”乃“Ras al Hadd”之译名。 **“法斯泰角”乃“Ras Al Fasteh”之译名。 “阿西尔角”乃“Ras Asir”之译名。 ++“费尔泰克角”乃“Ras Fartak”之译名。 第413A章 第17条第IV部的释义 第IV部 对分隔货物的规定 (1)即使第1(2)条的条文已有规定,就第18、19、21及26(4)条而言,“新油轮”(new oil tanker) 指以下油轮─ (a)建造合约是于1979年6月1日之后订立的油轮;或 (b)如没有订立建造合约,则指于1980年1月1日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油轮;或 (c)于1982年6月1日之后交付的油轮;或 (d)曾进行重大改装的油轮,而─ (i)该重大改装的合约是于1979年6月1日之后订立的;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