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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船”、“船舶”(ship) 指在海洋环境中(包括海船可航行的水域)运作的任何类型的船只,并包括可潜航的船艇、浮在水面的船艇,以及属固定或可漂移的平台的构筑物,但不包括汽垫船; “船长度”(L) (length (L)) 指在最小型深百分之八十五处(自龙骨顶部量起)的水线上总长度的百分之九十六,或在该水线上,自船首柱前部至舵杆轴线的长度(如果该长度较大的话)。在有斜龙骨设计的船舶上,据以量度此长度的水线须与设计水线平行。船长度(L)须以米为量度单位; “船宽”(B) (breadth) (B)) 指以米为量度单位的船舶最大宽度,而就船壳以金属制造的船舶而言,最大宽度是由船舯量度至船舶的肋骨型线,就船壳是由其他材料制造的船舶而言,最大宽度是由船舯量度至船舶船体外表面; “船舯”(amidships) 指于船长度(L)的中点; “第2型货油舱”(type 2 cargo tank) 指国际散化规则界定的第2型船舶内的货油舱;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 “现有船舶”(existing ship),在不损害第17(2)条的原则下,指不是新船的船舶; “处长”(Director) 指海事处处长;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由处长发出、描述为商船公告的公告;任何对某特定商船公告的提述,包括对不时经其后的公告修订的该公告的提述; (1999年第64号第3条) “国际防油污证书”(IOPP Certificate) 指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 “国际散化规则”(IBC Code) 指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并经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0年版);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 “清洁压载”(clean ballast) 指液舱内的压载,而该液舱自最近一次载运油类后已予清洁至以下程度:假若在晴朗天气下将来自该液舱的流出物从一艘静止的船舶排放入清洁平静的水中,上述流出物既不会在水面或毗连的海岸线产生可见的油迹,亦不会引致油类淤渣或乳状液在水面下或在毗连的海岸线上沉积。如压载是经获批准的油类排放监察及控制系统排放的,则即使有可见的油迹,基于上述系统所得并证明流出物的含油量并不超逾百万分之十五的证据,亦足以决定该压载是清洁的; “液舱”(tank) 指以船舶的固定结构组成,并设计为载运散装液体的围蔽舱间; “组织”(the Organization) 指国际海事组织; “最近陆地”(nearest land),就所有陆地(以下指明的澳大利亚部分陆地除外)而言,“距最近陆地”(from the nearest land) 指距离按照《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b)确立任何地区的领海所凭借的最近基线;就南纬11°00'、东经142°08'与南纬24°42'、东经153°15'两点之间的澳大利亚东北海岸部分而言,“距最近陆地”(from the nearest land) 指距离按序连接以下各点的各条最近直线─ 南纬11°00'、东经142°08';南纬10°35'、东经141°55';南纬10°00'、东经142°00';南纬9°10'、东经143°52';南纬9°00'、东经144°30';南纬13°00'、东经144°00';南纬15°00'、东经146°00';南纬18°00'、东经147°00';南纬21°00'、东经153°00'及南纬24°42'、东经153°15'。“载重量”(DW) (deadweight (DW)) 指船舶于比重为1.025的水中在相当于勘定夏季干舷的载重水线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载排水量两者之间,以公吨为单位的差; “新船”(new ship),除第17(1)条所规定外,另指以下船舶─ (a)建造合约是于1975年12月31日之后订立的船舶;或 (b)如没有订立建造合约,则指于1976年6月30日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c)于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付的船舶;或 (d)曾进行重大改装的船舶,而─ (i)该重大改装的合约是于1975年12月31日之后订立的;或 (ii)如没有订立合约,则该重大改装的建造工程是于1976年6月30日之后开始的;或 (iii)该重大改装是于1979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的;“过滤设备”(filtering equipment) 指设计为产生含油量不多于百万分之十五的流出物的过滤器,或设计为产生含油量不多于百万分之十五的流出物的离析器与过滤器的任何组合; “隔离压载”(segregated ballast) 指引入液舱内的压载水,而该液舱是与货油及油类燃料系统完全分离的,并且是固定编配作载运压载,或固定编配作载运压载或货物(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渗透率”(permeability):某舱间的渗透率指该舱间内假定被水所占的容积与该舱间的总容积两者的比率; “获批准”(approved) 指获处长批准; (1990年第37号第12条) “瞬时油量排放率”(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 指于任何瞬间排放的油量(以每小时排放多少升为单位),除以船舶于同一瞬间以节为单位的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