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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获核证当局授权的人,可在任何船舶在港口或离岸海运站内时到该船上查阅油类纪录簿,并可抄录或复制该簿内任何记项,亦可规定该船的船长核证该抄录或复制的副本为该记项的真确副本。如此抄录或复制的副本,如经该船船长核证为该船油类纪录簿内某记项的真确副本,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可接纳为该记项内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当局或获授权的人根据本款查阅油类纪录簿及制取认证副本,须在可能范围内尽快进行,以免导致该船受不当延滞。 第413A章 第11条一般例外规定 第III部 对控制运作方面的污染的规定─控制油类排放 第12、13及16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为确保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拯救人命而须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或 (b)因船舶或其设备受到损毁而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i)但在发生损毁或在发现排放后,已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防止排放或将排放减至最少;及 (ii)除非船东或船长是在蓄意引致损毁的情况下行事,或是在罔顾后果而又明知颇有可能造成损毁的情况下行事;或(c)将含油物质排放入海,而排放是获批准的,且该物质是用以对付特定的污染事故,以将由污染而引起的损害减至最少。任何上述排放如预计在某政府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则须经该政府批准。 第413A章 第12条船舶(油轮除外)以及油轮机器舱舱底 (1)除第11条另有规定外─ (a)(i)本条适用于不论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油轮除外);及 (ii)就来自货泵房舱底以外的机器舱舱底的排放物(除非已与油类货物残余物混和)而言,本条适用于不论在任何地方的香港油轮, 此外─(b)(i)本条并适用于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船舶(油轮除外);及 (ii)就来自货泵房舱底以外的机器舱舱底的排放物(除非已与油类货物残余物混和)而言,本条适用于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油轮。(2)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的船舶不得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的任何部分,但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属例外─ (a)该船在某航程中航行; (b)该船并不是在特殊区域内; (c)未经稀释的流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逾百万分之十五;及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 (d)该船有第14条所规定的设备在运作。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 (e)(由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废除)(3)就第14(4)条所提述而且是没有装置第14(1)或(2)条规定的设备的现有船舶而言,第(2)款的条文并不适用,直至1998年7月6日或该船已装置上述设备的日期为止(以较早者为准)。在该日期前,禁止将来自该船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从机器舱舱底排放入海,但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属例外─ (a)油性混合物并不是源自货泵房舱底; (b)油性混合物并没有与油类货物残余物混和; (c)该船并不是在特殊区域内; (d)该船距最近陆地多于12海里; (e)该船在航行途中; (f)流出物的含油量少于百万分之一百;及 (g)该船上有油性水离析设备在运作,而该设备的设计属符合附表3列出的规格而获批准者。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4)排放入海的排放物,含有化学品或其他物质的数量或浓度不得危及海洋环境,亦不得含有为规避本条订明的排放条件而引入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 (5)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只要未有作为货物而卸下,而又不能按照第(2)款排放入海,即须留存在船上,并只可排放入接收设施。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 第413A章 第13条油轮 (1)除第11条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于─ (a)每艘香港油轮;及 (b)每艘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油轮。(2)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的油轮不得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第12条已有条文规定者除外)排放入海中任何部分,但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属例外─ (a)该油轮在某航程中航行; (b)该油轮并不是在特殊区域内; (c)该油轮距最近陆地多于50; (d)瞬时油量排放率不超逾海30升;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 (e)排放入海的总油量不超逾某特定货物总量的1/30000(而残余物属该特定货物的一部分),或就现有油轮而言,排放的总油量不超逾某特定货物总量的1/15000(而残余物属该特定货物的一部分);及 (f)在该油轮上有第15条规定的油类排放监察及控制系统及污水舱安排在运作。(3)第(2)款不适用于以下物质的排放─ (a)清洁压载或隔离压载;或 (b)在未经稀释情况下含油量不超逾百万分之十五的未经处理油性混合物,而该混合物并不是源自货房舱底,又没有与油类货物残余物混和。(1991年第177号法律公告)(4)排放入海的排放物,含有化学品或其他物质的数量或浓度不得危及海洋环境,亦不得含有为规避本条订明的排放条件而引入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