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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任何人─ (a)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向他送达的通知的任何规定;或 (b)在遵从或看来是遵从该通知的规定时,作出任何他明知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或明知而遗漏任何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由1990年第67号第17条修订) (3)任何人如在根据本条例提交的申请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或评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或评估,或明知而在申请中遗漏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由1993年第83号第22条增补) 第358章 第36条获授权人员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监督可以书面授权公职人员行使第37及38条赋予获授权人员的权力或监督所指明的该等权力。 (2)监督须根据第(1)款,只授权指明的职级或该职级以上的公职人员行使以下权力─ (a)第38(b)及(c)条所载的权力,由环境保护主任职级或以上的人员行使; (b)第37或38条赋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权力,由环境保护督察职级或以上的人员行使。 (由1987年第58号第15条修订;由1993年第83号第23条修订)(3)获授权人员在行使第37或38条所载的任何权力时,可带同合理所需的人以协助他执行职责。 第358章 第37条获授权人员进入处所等的权力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获授权人员为施行本条例,可无须手令而进入任何地方或处所或截停并登上任何船只─ (a)如他有理由怀疑在违反第8(1)或(1A)条的情况下,有物质已从或已在该处或正从或正在该处排放或沉积入香港水域或内陆水域,或在违反第9(1)条的情况下,有物质已从或已在该处或正从或正在该处排放或沉积入任何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 (b)如有物质依据牌照如(a)段所述正从或正在该处排放或沉积,而不论是否怀疑第8或9条遭违反; (c)如他有理由相信在该处有任何物件相当可能是或相当可能含有犯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2)任何获授权人员如无裁判官根据第(3)款发出的手令,不得根据第(1)款进入任何住用处所(不包括该等处所内设有私人废水处理设施的部分)或登上任何全部或主要作住宅用途的船只。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修订) (3)裁判官如根据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下述事情,则可发出手令,赋权任何获授权人员进入任何住用处所或登上任何全部或主要作住宅用途的船只─ (a)在违反第8(1)或(1A)条的情况下,有任何物质正从或已从该等处所或该船只排放或沉积入香港水域或内陆水域;或 (b)在违反第9(1)条的情况下,有任何物质正从或已从该等处所或该船只排放或沉积入任何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 (c)该等处所或该船只上有任何物件相当可能是或相当可能含有犯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3A) 凡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代理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为进行第13A条所指或规例所授权的任何工程而有需要,他可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须进行任何检查、测量或工程的任何地方或处所,或进入为该目的而须取道的任何地方或处所。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增补) (3B) 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代理人如无裁判官根据第(3C)款发出的手令,不得根据第(3A)款进入任何住用处所。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增补) (3C) 裁判官如根据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为第13A条或为规例所授权的目的而有需要进入任何处所,可发出手令,赋权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代理人进入该处所。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增补) (4)任何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代理人在进入任何地方或处所,或登上任何船只时─ (a)如被要求出示身分证明及出示其根据本条例获得监督授权的证据,须出示该等证据;及 (b)在根据第(3)或(3C)款需要有手令才可进入的情况下,须出示该手令。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修订) (由1990年第67号第22条修订) 第358章 第38条获授权人员的进一步权力 任何获授权人员如已依据第37条或依据按该条发出的任何手令,进入任何地方或处所或登上任何船只,或在执行他的职责的过程中已获准进入任何地方、处所或登上任何船只,则可─ (a)检查任何装置或设备或观察任何工序或程序,而该装置、设备、工序或程序是他有理由怀疑正用作、已用作或拟用作与下述事宜有关连的用途的─ (i)在违反第8(1)或(1A)或9(1)条的情况下正作出或已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或依据牌照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积; (ii)任何正或拟排放或沉积入香港水域或内陆水域或任何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的物质的处理工作, 并可规定任何掌管该地方、处所或船只的人,作出该获授权人员合理地认为为方便检查或观察而必须作出的任何事情;(b)规定掌管该地方、处所或船只的人,将由他管有或可合理取得的,与(a)段所提述的任何装置或设备有关的或与第8(1)或(1A)或9(1)条适用的或该人员有理由怀疑可能适用的任何排放或沉积有关的任何绘图、纪录或文件出示,以供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