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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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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来自废水处理设施的固体残余物;
  
  (b)来自使用电动或机动设备操作的废水处理设施的流出物;或
  
  (c)受《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规限的食物业所产生的废物; (由1993年第83号第6条代替。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没有污染的水”(unpolluted water) 指─
  
  (a)来自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包括从属于建筑物的地方)的雨水;
  
  (b)不含任何有毒、有害或污染物质的水。(4)本条并不适用于─
  
  (a)(由1990年第67号第5条废除)
  
  (b)作下列用途的水─
  
  (i)救火;
  
  (ii)与生命或财产受危害的事故相关连者;
  
  (iii)清洗街道、大道及其他地方。
  
  第358章  第10条第8及9条所订罪行的精神因素
  
  在为第8(1)、8(1A)、8(2)、9(1)或9(2)条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凡指称被告导致物质进入香港水域或内陆水域或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或导致物质如第2(3)条所述般沉积,则对于所涉的作为或不作为,控方无须证明被告在就该罪行的任何元素方面是带有任何意图、知情或疏忽的成分。
  
  (由1990年第67号第22条修订)
  
  第358章  第10A条董事等人的法律责任
  
  (1)凡被判犯有本条例所订罪行的人是法人团体,且证明有关的罪行是在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法人团体有关的人士的同意或纵容下而犯有的,或是可归因于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法人团体有关的人士的疏忽或不作为的,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人士亦属犯有该罪行。
  
  (2)凡被判犯有本条例所订罪行的人是任何合伙的合伙人,且证明有关的罪行是在该合伙的任何其他合伙人或与管理该合伙有关的任何人士的同意或纵容下而犯有的,或是可归因于该合伙的任何其他合伙人或与管理该合伙有关的任何人士的疏忽或不作为的,则该名其他合伙人或与管理该合伙有关的人士亦属犯有该罪行。
  
  (由1990年第67号第6条增补)
  
  第358章  第11条罚则
  
  (1)任何人犯第8(1)、8(2)、9(1)或9(2)条所订的罪行,可处监禁6个月,而─
  
  (a)如属第一次定罪,并处罚款$200000;
  
  (b)如属第二次定罪或其后定罪,并处罚款$400000,此外,如该项罪行属持续罪行,则可就法庭已获得证明并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期间,另处每天罚款$10000。 (由1990年第67号第7及22条修订;由1993年第83号第7条修订)
  
  (2)任何人如犯有第8(1A)条所订的罪行或因将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排放入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而犯有第9(1)或(2)条所订的罪行,则─
  
  (a)如属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年;
  
  (b)如属第二次定罪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此外,如该项罪行属持续罪行,则可就法庭已获得证明并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期间,另处每天罚款$40000。 (由1993年第83号第7条增补)
  
  第358章  第12条免责辩护
  
  (1)任何人如证明下述情事,则不犯第8(1)、8(2)、9(1)或9(2)条所订的罪行─
  
  (a)所涉的排放或沉积为现有的排放或沉积─
  
  (i)而有人已就该现有的排放或沉积根据第14条提出申请以及应规定缴付订明的申请费用,且申请人并未获第15(2)条规定的拒绝批给牌照的通知;或
  
  (ii)而该现有的排放或沉积是根据并按照根据第15、16或23A条批给的牌照作出的;或 (由1990年第67号第8条代替。由1993年第83号第8条修订)(b)所涉的排放或沉积是根据并按照根据第20条批给的牌照作出的;或
  
  (c)凡第2(3)条适用,物质的沉积是依据根据第(2)款作出的批准并按照该项批准的条款及条件作出的;或
  
  (d)(由1990年第67号第8条废除)
  
  (e)排放或沉积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危及生命或财产而作出的,该人并已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以书面通知监督;或
  
  (f)他按雇主所给予的指示行事,并已谨慎行事和已采取步骤,而法庭在顾及他作为雇员的地位后,认为在该情况下,为避免受禁止的排放或沉积发生而如此行事和如此采取步骤是合理的。 (由1990年第67号第8条代替)(1A) 任何人如证明下述情事,则不犯第8(1A)条所订的罪行─
  
  (a)排放或沉积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危及生命或财产而作出的,该人并已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以书面通知监督;或
  
  (b)他按雇主所给予的指示行事,并已谨慎行事和已采取步骤,而法庭在顾及他作为雇员的地位后,认为在该情况下,为避免受禁止的排放或沉积发生而如此行事和如此采取步骤是合理的。 (由1990年第67号第8条增补)(1B) 凡属以下排放,任何人不会就该排放而犯第8或9条所订的罪行─
  
  (a)已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领有牌照者;或
  
  (b)符合《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第354章,附属法例)的规定者。 (由1990年第67号第8条增补)(2)监督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批准作出任何个别种类的沉积,作为第8条第(1)(a)、(1)(b)及(1A)款的条文或其中任何条文所不适用的农作方法,但只限于由命令所指明的人,按命令所指明的方式,在命令所指明的地区所作出的沉积。 (由1986年第7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0年第67号第22条修订;由1993年第83号第8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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