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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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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如立法局通过决议修订技术备忘录,则须在根据第(8)款在宪报刊登该决议之日的前一日完结时开始实施。(10)在本条中,“立法局会议”(sitting) 一词用于计算时间时,指有关立法局会议开始举行之日,并只包括有附属法例列载于议事程序表上的立法局会议。 (由1993年第89号第35条增补)
  
  (由1990年第67号第14条代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款经《2002年延展审议期限(立法会)条例》(2002年第8号)第11条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载于该条例第12条。
  
  第358章  第22条牌照的效力
  
  (1)就第8(1)(a)条而有的牌照,受牌照的条款及条件规限,并在牌照指明的期间内,批准─
  
  (a)将物质或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物质排放入香港水域;
  
  (b)将物质或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物质(如第2(3)条所规定者)沉积,而如非有上述批准,上述排放或沉积是会违反第8(1)(a)条的。
  
  (2)就第8(1)(b)条而有的牌照,受牌照的条款及条件规限,并在牌照指明的期间内,批准─
  
  (a)将物质或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物质排放入内陆水域;
  
  (b)将物质或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物质(如第2(3)条所规定者)沉积,而如非有上述批准,上述排放或沉积是会违反第8(1)(b)条的。
  
  (3)就第9(1)条而有的牌照,受牌照的条款及条件规限,并在牌照指明的期间内,批准─
  
  (a)将物质或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物质排放入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 (由1990年第67号第22条修订)
  
  (b)将物质或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物质(如第2(3)条所规定者)沉积,而如非有上述批准,上述排放或沉积是会违反第9(1)条的。
  
  (4)牌照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由某特定的人所作的排放或沉积,而须扩及至有关的且由任何人作出的排放或沉积。
  
  第358章  第23条牌照续期
  
  (1)在根据第20条批给的牌照所订明的期限届满前,作出排放或沉积的人可按订明格式申请牌照续期。
  
  (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的订明费用,须不迟于由监督发出的缴费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缴付。 (由1993年第83号第15条代替)
  
  (3)为因第8(1)(a)或8(1)(b)条的施行而将牌照续期的申请向公众公布,第19(3)、(3A)及(4)条须予适用,犹如该申请是牌照的申请一样。
  
  (3A) 虽有第(3)款的规定,如申请所关乎的排放是来自用水量每天10立方米或更少的申请人的场所,而所申请的排放的流量率又不高于该用水量者,则就为向公众公布该申请而言,第19(3)、(3A)及(4)条不适用。 (由1993年第83号第15条增补)
  
  (4)监督可将牌照续期或拒绝将牌照续期,但除第19(3A)条适用的情况外,如属为第8(1)(a)或8(1)(b)条的施行而提出的牌照续期申请,则监督作出续期或拒绝续期的时间,不得早于依据第(3)款在报章上刊登最后公告后的30天。
  
  (5)第20条第(2)、(3)、(4)及(5)款适用于牌照续期,一如其适用于根据该条批给或拒绝批给牌照。
  
  (由1990年第67号第22条修订)
  
  第358章  第23A条第16条的牌照的续期
  
  (1)在根据第16条原本批给的或在当作已批给的牌照所订明的期限届满前,作出排放或沉积的人可按订明格式向监督申请牌照续期。
  
  (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的订明费用,须不迟于由监督发出的缴费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缴付。 (由1993年第83号第16条代替)
  
  (3)为将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向公众公布,第19(3)、(3A)及(4)条须予适用,犹如是根据该条提出的牌照申请一样。
  
  (3A) 虽有第(3)款的规定,如申请所关乎的排放是来自用水量每天10立方米或更少的申请人的场所,而所申请的排放的流量又不高于该用水量者,则就为向公众公布该申请而言,第19(3)、(3A)及(4)条不适用。 (由1993年第83号第16条增补)
  
  (4)在第19(3)条适用的情况下,监督根据本条将牌照续期或拒绝续期的时间,不得早于依据第19(3)条而在报章上刊登最后公告后的30天。
  
  (5)监督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以及第(2)款所指的订明费用后,须就所关乎的排放或沉积而将牌照续期,除非─
  
  (a)他认为有第16(2)(a)、(b)、(c)、(f)或(g)条所列明的任何情况存在;
  
  (aa)他留意到有第16(2)(d)或(e)条所列明的任何情况存在; (由1993年第83号第16条增补)
  
  (b)他认为该排放或沉积的成分,不符合适用于该排放或沉积的技术备忘录;
  
  (c)他认为该牌照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遭违反;或
  
  (d)他认为有人被判犯有本条例所订的与该排放或沉积有关的罪行。 (由1993年第83号第16条修订)(6)监督如拒绝根据本条将牌照续期,则须将该项拒绝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须在通知书上述明拒绝的理由。
  
  (7)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与附表1所列明的事项有关的条款及条件,而根据本条将牌照续期;但在排放或沉积可以流量率测量的情况下,牌照所批准的最高流量率,不得比紧接《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5条所豁免的排放或沉积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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