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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与附表1所列明的事项有关的条款及条件,而根据本条批给牌照;但在排放或沉积可以流量率测量的情况下,牌照所批准的最高流量率,不得比现有的排放或沉积为低。 (由1990年第67号第11条代替) 第358章 第16条过渡条文;获豁免的排放及沉积的发牌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74条 (1)凡在紧接《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任何排放或沉积根据该日期前有效的第15条而获豁免,则该排放或沉积须当作根据本款批给的牌照而属领有牌照者,并须受与该获豁免的排放或沉积有关而施加的任何条款及条件规限,而该牌照亦须继续有效,直至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为止(以较早出现者为准)─ (a)该牌照由根据第(3)款批给的新牌照代替;或 (b)《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后2年。(2)如监督认为有下述情况,须将当作根据第(1)款批给的牌照取消─ (a)有关的排放或沉积危害或相当可能危害公众生; (b)有关的排放或沉积对从事排水或排污系统的操作或保养工作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 (c)有关的排放或沉积对排水或排污系统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 (d)所作出的有关排放或沉积,来自违反《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4条而建造的处所; (由1998年第29号第74条修订) (e)所作出的有关排放,来自根据政府租契而持有的土地上的处所,或来自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5条所发出的许可证而占用的土地上的处所,而该排放或沉积是违反该政府租契或许可证的; (由1998年第29号第74条修订) (f)有关的排放或沉积的位置,或排放或沉积的次数或期间,与根据《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4条而给予的通知书所列明的不同,或与该日期前有效的第18条所批给的更改、取消或批准不同;或 (g)该牌照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遭违反。(3)在当作根据第(1)款批给的牌照期满前的任何时间,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与附表1所列明的事项有关的条款及条件,批给一个新的牌照,以替代当作根据第(1)款批给的牌照;但新牌照不得就在紧接《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5条所豁免的排放或沉积的流量率或特性,施加更为严格的条款或条件。 (4)根据第(3)款批给的牌照,在《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的生效日期*后2年期满。 (5)根据第(3)款批给的牌照,只批给─ (a)作出或授权排放或沉积的人;或 (b)某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而所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是来自该处所的。 (由1990年第67号第11条代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乃“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mendment) Ordinance 1990”之译名。 *生效日期:1990年12月1日。 第358章 第17条吐露港─过渡性条文 (1)在本条中─ “其余的排放及沉积”(remaining discharges and deposits) 指《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指定日期)令》(第358章,附属法例)的附表中并无指明的所有现有的排放及现有的沉积; “现有的沉积”(existing deposits) 及“现有的排放”(existing discharges) 的涵义,与第2(1)条中各该词句的涵义相同,但各词句的定义所提述的“指定日期”(day appointed),须解释为《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的生效日期*。 (2)为施行第16(1)条,除《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5(3)(a)及(b)条提述的来自某处所而作出的排放和沉积外,第7(3)(a)或(b)条所列明的会影响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所有其余的排放及沉积,均须当作根据《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1990年第67号)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5条已获得豁免。 (由1990年第67号第11条代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90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乃“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mendment) Ordinance 1990”之译名。 *生效日期:1990年12月1日。 第358章 第18条(废除) (由1990年第67号第11条废除) 第358章 第19条牌照的申请 第V部 排放及沉积的发牌 (1)任何人如意欲为第8(1)(a)、8(1)(b)或9(1)条的施行而根据第20条领取牌照,须按订明格式向监督申请。 (由1990年第67号第22条修订) (1A) 监督无须考虑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除非该申请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