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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54章 废物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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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任何建筑物或土地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或负责管理人要求废物收集当局移去任何行业废物、禽畜废物或动物废物,则废物收集当局可将该等废物移去,并可向要求移去废物的人征收为数不超过移去和处置该等废物所需的费用。
  
  (2)废物收集当局可向马、牛舍、猪栏、狗房、家禽农场或类似场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或负责管理人送达通知书,规定将该等处所内的禽畜废物、动物废物、垫草、稻草或其他废物移去。
  
  (3)如根据第(2)款送达的通知书规定任何人将禽畜废物、动物废物、垫草、稻草或其他废物从该通知书所指明的处所移去,但该人没有按规定办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此外,如该项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在向法庭证明该罪行是持续的,并使法庭信纳后,按持续犯罪期间每天另处罚款$10000。 (由1994年第28号第4条修订)
  
  (由1987年第58号第4条修订)
  
  第354章  第14条收集的废物等的财产权
  
  住户废物、街道废物、行业废物、禽畜废物、动物废物,以及任何来自清洗及清倒粪桶及清除水厕及化粪池的沉积物而得到的物体,如是由废物收集当局在根据第9条或第13条所提供的服务的运作中收集的,或是由领有废物收集当局根据第10条发出的牌照的人收集的,即属政府财产,并可由废物收集当局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或处置。
  
  (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8号第8条修订;由1987年第58号第5条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第354章  第15条禁止禽畜
  
  第IIIA部
  
  禽畜废物的管制
  
  (1)任何人(获豁免的人除外)不得在附表1第3栏所指明的有关日期后,在该附表第2栏与该日期相对的所指明的禽畜废物禁制区内任何处所饲养禽畜。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
  
  (a)如属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或
  
  (b)如属第二次定罪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
  
  (c)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在向法庭证明该罪行是持续的,并使法庭信纳后,按持续犯罪期间每天另处罚款$5000。 (由1994年第28号第5条修订)
  
  第354章  第15A条禽畜废物管制
  
  (1)任何人(获豁免的人除外)不得在附表2第3栏指明的有关日期后,在该附表第2栏与该日期相对的所指明的禽畜废物管制区内任何处所饲养禽畜,除非该人遵从根据第33条订立的关于收集、贮存、处理及处置禽畜饲养场生产或产生的禽畜废物的规例。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此外,如该项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在向法庭证明该罪行是持续的,并使法庭信纳后,按持续犯罪期间每天另处罚款$5000。 (由1994年第28号第6条修订)
  
  第354章  第15AA条禽畜废物限制区
  
  (1)任何人(获豁免的人除外)不得在附表5第3栏所指明的有关日期后,在该附表第2栏与该日期相对的所指明的禽畜废物限制区内任何处所饲养禽畜,除非─
  
  (a)他获署长书面授权如此饲养;或
  
  (b)他持有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根据《公众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所发的有效牌照而如此饲养, (由1997年第193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且他遵从根据第33条订立的关于收集、贮存、处理及处置禽畜饲养场生产或产生的禽畜废物的规例。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此外,如该项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在向法庭证明该罪行是持续的,并使法庭信纳后,按持续犯罪期间每天另处罚款$5000。
  
  (由1994年第28号第7条增补)
  
  第354章  第15B条检取禽畜的补偿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如任何禽畜─
  
  (a)因与指称违反第15A(1)或15AA条的规定有关而被检取,其后却无任何人因该等禽畜而就该条的罪行被定罪;或 (由1994年第28号第8条修订;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b)在违反第15E(1)条的情况下而被检取,则不论该等禽畜其后是否在裁判官的命令下或在其他情况下交还其拥有人或禽畜饲养人(并非拥有人),该拥有人或合法管有该等禽畜的人均可在禽畜被检取起计的6个月内或在以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有的话),就因该项检取而出现的损失向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申请补偿;该等损失可作为政府欠下的民事债项而追讨,而该项申请则可以动议方式展开。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2)根据第(1)款裁定的补偿,其款额(如有的话)须为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后,包括考虑下列的人的行为及各相对的应受责备程度后,属于公正及公平的─
  
  (a)禽畜的拥有人;
  
  (b)禽畜饲养人(并非拥有人);
  
  (c)禽畜被检取时,饲养该等禽畜的禽畜饲养场的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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