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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354章 废物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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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第(5)款所指的通知如属面交送达该获授权的人或其雇员,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留给有关处所内超过18岁的占用人,即属妥为送达。
  
  (由1994年第28号第12条增补)
  
  (第IIIA部由1987年第58号第7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9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乃“Waste Disposal (Amendment) Ordinance 1994”之译名。
  
  第354章  第15G条禽畜废物污染通知
  
  第IIIB部
  
  禽畜废物引起污染的通知
  
  (1)凡署长认为禽畜饲养场生产或产生的禽畜废物已对或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署长可将此项已对或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情以书面通知该禽畜饲养场的禽畜饲养人。
  
  (2)署长可在第(1)款所指的通知中指示禽畜饲养人在某段指明期间内─
  
  (a)遵从任何有关工作守则所载的任何标准或限制;
  
  (b)停止使用或移去任何被署长认为是以不适当方式使用的装置、机械、车辆或设备,或任何被署长认为是对于收集、贮存、处理、运输或处置废物并非适当的装置、机械、车辆或设备,并且实行该通知所指明的任何补救措施;
  
  (c)使任何装置、机械、车辆、设备或工序按通知所指明的适当方式,恢复在收集、贮存、处理、运输或处置废物方面的适当操作,或按通知所指明的适当方式保养此等装置、机械、车辆或设备;
  
  (d)取得并使用通知内指明用于收集、贮存、处理、运输或处置废物的适当及足够装置、机械、车辆或设备;
  
  (e)停止通知内任何指明用于收集、贮存、处理、运输或处置废物的程序;及
  
  (f)采取通知内为防止或减轻污染而指明的其他适当措施。(3)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指明一段合理期间,以便禽畜饲养人遵从该通知的指示。
  
  (4)署长可发出任何必需的补充通知,以更改或补充上次通知的指示。
  
  (5)通知如属面交送达禽畜饲养人或其雇员,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该禽畜饲养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留给禽畜饲养场内超过18岁的占用人,即属妥为送达。
  
  (6)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内的指示,即属犯罪;如属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如属第二次定罪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100000;此外,如该项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在向法庭证明该罪行是持续的,并使法庭信纳后,按持续犯罪期间每天或每不足一天另处罚款$10000。
  
  (第IIIB部由1994年第28号第13条增补)
  
  第354章  第16条禁止擅自处置废物
  
  第IV部
  
  废物处置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任何土地或处所处置废物,除非他已获署长签发牌照准许他使用该土地或处所作该用途。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7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1年第86号第6条修订)
  
  (2) 第(1)款对使用土地作以下用途并不适用─
  
  (a) 用于处置来自某私人住宅的住户废物,而该项处置是在该住宅的园地内进行的;
  
  (b) 用于处置废物,而有关土地是土木工程拓展署用作倾倒废物的,或此项用途是署长所批准的;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12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1年第36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修订)
  
  (c) 用作存放作为堆填物的任何惰性物体(并非《危险品条例》(第295章)所适用的或有毒的物体);
  
  (d) 用作存放任何正用于农业或园艺操作的物质(并非化学废物); (由1991年第86号第6条修订)
  
  (e) 用作处置其他订明废物或其他订明类别的废物,或在订明的情况下用作处置废物。(3) 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
  
  (4) 凡依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5条发出的牌照,在该条例所界定的未批租土地上处置废物(并非化学废物),无须持有第(1)款所指的牌照。 (由1991年第86号第6条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68条修订)
  
  第354章  第16A条非法存放废物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69条
  
  (1)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辩解而将任何废物存放,促使或准许存放在─
  
  (a)公众地方;
  
  (b)任何政府土地上;或
  
  (c)没有有关的拥有人或占用人同意下而在任何并非政府土地的土地上,即属犯罪。 (由1998年第29号第69条修订)
  
  (2)在本条中,“政府土地”(Government land) 指《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所界定的未批租土地。 (由1998年第29号第69条代替)
  
  (由1994年第28号第14条增补)
  
  第354章  第17条就订明的废物而发出的通知
  
  (1)任何人如管有任何订明类别、订明数量或其他订明种类的废物─
  
  (a)在遵从根据第33(1)(ha)条所订规例施加的规定之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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