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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土发公司从城规会、局长、财政司司长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取得并且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前有效的许可及批准,均须于该日按相同的条款及条件移转予市建局。 (3)任何归属土发公司的可移动财产、权利及特权,均须于有关日期按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归属市建局,而市建局亦须履行土发公司在该日所须履行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4)在有关日期,与土发公司有关以及与土发公司在已废除条例下的运作有关的所有簿册、文据、文件、会议纪录、设备、收据及帐目,均须交付市建局。 (5)每份由土发公司订立并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前属有效的合约,自该日起须犹如是市建局取代了土发公司一样而具有效力,而该等合约可由该局强制执行,亦可针对该局而强制执行。 (6)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前既有的由土发公司提出或是针对该公司而提出的法律申索,包括现有的、未来的、实有的及或有的申索,以及由该公司提起或是针对该公司提起的司法程序,不得仅因《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被废除的事实而中止;任何仍待在法院或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均以市建局取代土发公司作为当事人。 (7)土发公司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前所拥有的财产,连同所附带的任何既有申索或法律责任一并转归市建局;任何据法权产如是凭借本款转归市建局的,则该局可就该等据法权产提起诉讼、进行追讨或采取法律行动,而无须将该等据法权产已转归该局一事通知受该等据法权产约束的人;而且在没有限制下,现规定土发公司所持有的保险单以及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利益,均转归该局。 (8)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前既有的任何土发公司雇员公积金供款或非供款计划,自该日起继续运作,犹如该等计划是本由市建局所设的。受该等计划的安排保障的土发公司雇员,须视为是市建局的雇员,而该局亦在该等计划的一切安排中取代土发公司。 (9)就任何与土发公司订立并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前有效的雇佣合约而言,第(5)及(8)款的效力只是自该日期起在以市建局取代土发公司这一方面修改该合约,据此,根据第(5)及(8)款适用的雇佣合约而受雇于土发公司及市建局,在各方面均当作单一项连续受雇。 (10)自有关日期起,市建局须按土发公司与政府在该日之前订定的条款及条件,付还土发公司尚欠政府的《贷款基金》(第2章,附属法例) 附表第I部第1(k)段所提述的贷款。 第563章 第38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63章 附表 [第4条] 关于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条文 1.委任及解除委任的条款及条件 (1)行政长官须决定委任主席的条款及条件。 (2)执行董事(包括行政总监)按照行政长官不时决定的执行董事委任条款及条件(包括薪酬及津贴)任职。 (3)并非公职人员的非执行董事,须按照其委任条款而任职和离职,并在不再是董事会成员时仍有资格再获委任。 (4)并非公职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而辞职。 (5)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的公职人员,其任免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6)如行政长官信纳任何根据本条例第4条获委任的董事会成员─ (a)未经董事会许可而连续3次没有出席董事会会议; (b)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债务偿还安排; (c)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无行为能力;或 (d)因其他理由不能够或不适宜执行成员的职责,行政长官可宣布其成员席位悬空,并须以行政长官认为适当的方式就该事实作出通知,而该项宣布一经作出,该席位即告悬空。 2.须支付予董事会成员的费用及津贴 (1)董事会可向其非执行董事支付财政司司长所厘定的费用及津贴。 (2)第(1)款不适用于身为公职人员的董事会成员。 3.会议法定人数 (1)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当其时董事会成员的半数。如有任何成员就某事宜被取消资格参与董事会的决定或商议,则就董事会决定或商议该事宜所需的法定人数而言,该成员不得被计算在内。 (2)董事会会议上决定的一切事宜,须由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均等,主席或其他主持会议的成员除其原有票外,亦有权投决定票。 4.董事会的程序 (1)在符合本附表的规定下,董事会有权规管其本身的程序,包括由符合会议法定人数的成员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作出董事会的决定的方式。 (2)市建局可藉在董事会各成员之间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不论任何该等成员是否身在香港;而由过半数成员以书面通过的决议,具有犹如是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一样的效力及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