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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563章 市区重建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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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该局该年度的事务报告;
  
  (b)该局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份;及
  
  (c)核数师就该等报表拟备的审计报告,而财政司司长须安排将该等报告及报表提交立法会省览。
  
  第563章  第19条豁免纳税
  
  建局获豁免而无需缴交《税务条例》(第112章)下的征税。
  
  第563章  第20条市区重建策略
  
  第V部
  
  规划程序
  
  (1)为施行本部,局长可不时就进行市区重建而拟备市区重建策略。
  
  (2)局长须在根据第(1)款拟备的市区重建策略定案前以其决定的方式谘询公众。在修改或修订该策略前,局长如认为该等修改或修订的性质是属轻微、技术性或微不足道的,则无需谘询公众。
  
  (3)在根据第(2)款进行谘询的过程中,局长如认为披露某项资料并不符合公众利益,则无需披露该项资料。
  
  第563章  第21条业务纲领
  
  (1)市建局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前的3个月开始之日或该日之前,将一份自下个财政年度首日起计的5年期业务纲领草案呈交财政司司长批准,该草案须涵盖该期间内─
  
  (a)市建局将予实施的提案计划,包括开始实施的日期,并就每项提案述明该提案是根据第25条藉发展计划方式或是根据第26条藉发展项目方式而实施的;
  
  (b)市建局的第6(2)(d)(iii)及(iv)条所述种类的发展提案及发展计划的实施计划,包括开始实施的日期,并就每个项目述明该项目是根据已废除条例第13(1)条藉发展计划方式或是根据已废除条例第5(2)(b)条藉发展提案方式而实施的;
  
  (c)市建局为完成(a)段所述计划而拟备的财政计划,包括─
  
  (i)下列各项的预计收支─
  
  (A)已开始实施的项目;
  
  (B)将于该期间开始实施的提案;
  
  (C)已开始实施的第6(2)(d)(iii)及(iv)条所述种类的发展提案及发展计划;
  
  (D)将于该期间实施的第6(2)(d)(iii)及(iv)条所述种类的发展提案及发展计划;(ii)为提供资金予提案及已开始实施或将于该财政年度终结前开始实施的项目而需要从政府或政府以外的渠道借取的款额,以及该等贷款的偿还时间表;及
  
  (iii)该局实施该计划所需的人手。(2)市建局须于成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其首个业务纲领草案呈交财政司司长批准。
  
  (3)市建局在拟备其提案计划及项目实施计划时─
  
  (a)须依循就该等提案及项目的实施而根据第20(1)条拟备的市区重建策略中列明的指引;
  
  (b)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将第6(2)(d)条所述种类的项目(但仅限于在该市区重建策略中列明的范围内)的提案包括在内;
  
  (c)可提议将该局认为适合包括在业务纲领内的任何其他提案或任何其他项目的实施包括在业务纲领内,让财政司司长批准。(4)财政司司长对市建局所呈交的业务纲领草案,可─
  
  (a)予以批准;或
  
  (b)不予批准。
  
  第563章  第22条业务计划
  
  (1)市建局于呈交第21(1)条所述的业务纲领草案时,须同时将下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计划草案呈交财政司司长批准,该业务计划草案须涵盖该年度内─
  
  (a)该局将予实施的提案的计划,包括开始实施的日期,并就每项提案述明该提案是根据第25条藉发展计划方式或是根据第26条藉发展项目方式而实施的;
  
  (b)该局的第6(2)(d)(iii)及(iv)条所述种类的发展提案及发展计划的实施计划,包括开始实施的日期,并就每个项目述明该项目是根据已废除条例第13(1)条藉发展计划方式或是根据已废除条例第5(2)(b)条藉发展提案方式而实施的;
  
  (c)实施下列各项所需的资源─
  
  (i)已开始实施的项目;
  
  (ii)将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实施的提案;
  
  (iii)已开始实施的第6(2)(d)(iii)及(iv)条所述种类的发展提案及发展计划;
  
  (iv)将于下一财政年度内开始实施的第6(2)(d)(iii)及(iv)条所述种类的发展提案及发展计划;(d)市建局的收支预算;
  
  (e)为提供资金予提案及已开始实施或将于该财政年度终结前开始实施的项目而需要从政府或政府以外的渠道借取的款额,以及该等贷款的偿还时间表;及
  
  (f)为收容因各提案及项目而将被迁徙的人而需要提供的居所的预计数目。(2)市建局须于成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其首个业务计划草案呈交财政司司长批准。
  
  (3)除非获得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否则市建局不得根据第25条藉发展计划方式或根据第26条藉发展项目方式,实施没有包括在业务纲领或业务计划内的提案或该等计划没有涵盖的提案。
  
  (4)除非获得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否则市建局不得根据已废除条例第13(1)条藉发展计划方式或根据已废除条例第5(2)(b)条藉发展提案方式,实施没有包括在业务纲领或业务计划内或没有为该等计划所涵盖的第6(2)(d)(iii)及(iv)条所述种类的发展提案及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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