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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563章 市区重建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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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公职人员为上诉委员团秘书,他同时出任上诉委员会秘书。
  
  (6)上诉委员团的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有资格再获委任。
  
  (7)上诉委员团的成员可随时向行政长官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
  
  (8)在收到上诉通知书后,上诉委员团秘书须通知委员团主席,而在符合第(9)、(10)、(15)及(20)款的规定下,委员团主席须提名一个上诉委员会以聆讯该宗上诉。
  
  (9)上诉委员团主席如在某宗上诉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则不得提名上诉委员会以聆讯该宗上诉或出任该上诉委员会主席。
  
  (10)在上诉委员团主席不在时,或如他在某宗上诉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则一名由他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上诉委员团副主席须提名一个上诉委员会以聆讯该宗上诉。
  
  (11)第(9)款适用于上诉委员团副主席,一如其适用于委员团主席。
  
  (12)上诉委员团的成员如在某宗上诉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则不得被提名出任上诉委员会成员以聆讯该宗上诉或出任该上诉委员会的成员。
  
  (13)在符合第(9)、(10)、(12)、(15)及(20)款的规定下,上诉委员团主席或一名副主席加上4名其他成员即组成一个上诉委员会以聆讯上诉。
  
  (14)在符合第(9)、(10)、(15)及(20)款的规定下,上诉委员团主席或副主席须出任上诉委员会主席。
  
  (15)如上诉委员团主席及根据第(10)款获指定的副主席在某宗上诉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名在该宗上诉中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团副主席或成员,由其提名一个上诉委员会以聆讯该宗上诉和出任该上诉委员会主席。
  
  (16)须有至少3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上诉委员会主席)出席上诉聆讯和就上诉作出裁定。
  
  (17)上诉委员会须聆讯上诉,而有待上诉委员会所裁定的问题须由聆讯上诉的成员以过半数票裁定。
  
  (18)如聆讯上诉的成员就任何待上诉裁定的问题所投的票出现票数均等,则上诉委员会主席除原有的一票外,还可投决定票。
  
  (19)除非成员曾出席所有就有关上诉所举行的上诉委员会聆讯,否则他不得参与裁定上诉委员会所面对的问题。
  
  (20)如上诉委员团主席因伤病或不在香港而不能行使其职能─
  
  (a)则根据第(10)款获指定的副主席须署理主席一职;或
  
  (b)而根据第(10)款获指定的副主席亦不能署理主席一职,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名副主席或成员署理主席一职。(21)上诉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可获由财政司司长决定的薪酬及津贴。
  
  第563章  第28条上诉
  
  (1)对某发展项目提出反对的人如因局长根据第24(4)(a)或(7)条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该决定根据第24(9)条公布后30天内,藉向上诉委员团秘书提交上诉通知书(副本须送交局长)而提出上诉。
  
  (2)第(1)款所指的上诉通知书须载有下述资料─
  
  (a)上诉人及其授权代表(如有的话)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b)上诉所针对的决定的细节;
  
  (c)上诉理由;
  
  (d)所有拟传召的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及
  
  (e)证人将提供的证据的详情及将由上诉人或代表上诉人交出的文件及任何其他东西的详情,该等详情须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局长对上诉理由有全面而中肯的了解。(3)在收到第(1)款所指的通知书后,上诉委员团秘书须编定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聆讯的日期须在他收到该通知书后的30天至60天内。他并须就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给予上诉人及局长不少于14天的通知。
  
  (4)局长须在收到第(1)款所指的通知书副本后的30天内,向上诉委员团秘书及上诉人送达载有下述资料的通知书─
  
  (a)局长的授权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b)反对上诉的理由;
  
  (c)所有拟传召的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及
  
  (d)证人将提供的证据的详情及将由局长或代表局长交出的文件及任何其他东西的详情,该等详情须足以确保上诉人及上诉委员会对反对上诉的理由有全面而中肯的了解。(5)在为聆讯上诉所定出的日期前的7天或之前,上诉人及局长须─
  
  (a)向上诉委员团秘书提交将在上诉聆讯中提供或交出作为证据的证人陈述书、文件及任何其他东西的副本;及
  
  (b)互相向对方送达将在上诉聆讯中提供或交出作为证据的证人陈述书及文件的副本,并须提供关于将在上诉聆讯中提供或交出作为证据的已提交上诉委员团秘书的任何其他东西的细节。(6)上诉人可在所定出的聆讯日期或任何押后聆讯的日期前放弃整宗上诉或其任何部分,方法是就其拟放弃整宗上诉或其任何部分一事给予上诉委员团秘书及局长不少于7天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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