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董事会可成立委员会 (1)为更有效地贯彻市建局的宗旨及行使该局的权力,董事会可成立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委员会,并委任委员会的成员。 (2)并非董事会成员的人有资格获委任为根据第(1)款成立的委员会的成员。 (3)根据第(1)款成立的委员会的主席由董事会委任,而其成员人数亦由董事会订定。 (4)在符合董事会作出的转授的条款或董事会的指示的规定下,委员会─ (a)可行使获转授的权力及执行获转授的职责,效力犹如委员会即为董事会本身一样; (b)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须被推定为按照转授条款行事; (c)可规管其本身的程序。(5)根据第(1)款成立的委员会的程序,不得因委员会任何成员的委任有欠妥之处,或因任何该等成员在进行该项程序的会议上缺席,或因该等成员的席位悬空而致无效。 6.董事会权力的转授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用书面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根据第5(1)条成立的委员会,并可按董事会认为合适与否而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2)董事会不得将进行以下事项的权力转授─ (a)成立委员会; (b)对与市建局雇员的薪酬及雇用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事宜作出决定; (c)设立、管理及掌管或订立安排以设立、管理及掌管任何基金或计划,以便向市建局雇员提供退休金、酬金及退休利益; (d)于任何财政年度终结后,提供市建局该年度的事务报告、该局该年度的帐目一份及核数师就该等帐目作出的报告; (e)将发展计划的图则呈交城规会;及 (f)要求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收回任何土地。 7.市建局的文件 (1)董事会在行使其权力或执行其职责时,可订立和签立任何文件;而在任何与行使其权力或执行其职责时合理附带或相应引起的事宜有关方面,亦可订立和签立任何文件。 (2)任何文件如看来是以市建局的法团印章签立的,须予接纳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3)凡有一份由行政总监签署的证明书,证明一份看来是由市建局或代该局订立或发出的文书是由该局或代该局订立或发出的,该证明书即为该事实的确证。 (4)任何合约或文书若由不属法人团体的人士订立或签立即无须加盖印章而订立或签立,则该合约或文书可由行政总监或任何获董事会为此事以书面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的执行董事代表该局订立或签立。 8.市建局雇员 (1)董事会须订定─ (a)市建局雇员的薪酬以及雇用条款和条件;及 (b)市建局雇员的工作及行为标准,以及关于该等雇员停职或解雇的事项。(2)董事会须订定技术顾问及专业顾问的薪酬、延聘条款和条件及延聘方式。 (3)董事会可─ (a)发放或提供资金以备发放退休金、酬金及退休利益予市建局雇员; (b)为市建局雇员及受他们供养的人的福利,提供其他利益;及 (c)授权付款予市建局已故雇员的遗产代理人,或在该雇员去世时受他供养的任何人,不论该款项是否在法律上应付的。(4)为提供资金作第(3)款所提述的退休金、酬金、退休利益及付款之用,董事会可─ (a)设立、管理和掌管任何基金或计划;或 (b)与政府、任何公司或组织作出安排,由政府、该公司或组织单独或联同市建局设立、管理和掌管任何基金或计划。(5)董事会可向第(4)款所提述的任何基金或计划供款,亦可规定市建局雇员向该等基金或计划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