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63章 市区重建局条例

[接上页]

  (4)市建局须将登记册放置在其主要办事处内,供公众人士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
  
  (5)如董事会的任何成员(包括主席及行政总监)在提交给董事会考虑的合约内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而该合约是由或建议由市建局订立,或是由或建议由该局的受雇人、代理人、合伙人或合作伙伴订立,或是由或建议由该局设立的法人团体订立的,则该成员须在董事会会议上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而该项披露须记入董事会会议纪录。该成员如未经主席许可(在该成员是主席的情况下,则他如未经出席该次会议的过半数成员许可),不得参与董事会就该合约而进行的商议,且无论如何不得就有关该合约的任何问题投票。
  
  (6)凡有人根据第(5)款作出披露,而该人在有关的会议中无须避席,则在该次会议讨论或考虑与该项披露有关的事宜期间,不得将该人计算在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7)市建局的任何程序的有效性,不因董事会任何成员没有遵守本条而受影响。
  
  (8)董事会成员如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在市建局会议上以提出和宣读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披露,则无须亲自出席该局会议以作出第(5)款规定他须作出的披露。
  
  第563章  第8条公职人员述明公众利益的责任
  
  在董事会的会议中,任何出席的身为公职人员的成员,如认为建局将会或正在考虑、决定或订定的任何事宜,违反或可能违反公众利益,或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利益问题,或使公众利益问题或可能使该问题成为争论点,则─
  
  (a)他须向与会者述明他对公众利益与有关事宜之间的关系的意见;如适当的话,他亦须述明以他的意见,与公众利益发生实际或潜在冲突的情况怎样产生或会怎样产生;及
  
  (b)除非他已根据第7(1)或(5)条作出与该事宜有关的申报或披露,否则第7(5)条就该事宜而言并不适用,而何谓公众利益,则以该成员所理解者为准。
  
  第563章  第9条向立法会作出回答
  
  立法会辖下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均可要求主席及执行董事出席立法会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会议,而他们须遵从该等要求。主席及执行董事须回答立法会议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第563章  第10条市建局的资源
  
  第IV部
  
  财政条文
  
  (1)建局的资源计有─
  
  (a)经立法会拨给市建局使用并由政府付给该局的所有款项;
  
  (b)建局为其宗旨而收取的所有其他款项及财产,包括费用、租金、利息及累积收入。(2)建局获付给或所收取的所有款项,须存入获香港金融管理局发牌的银行。
  
  (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就建局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可支出的款额,向建局作出一般性或具体性的书面指示,而建局须遵从该等指示。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4)建局须以应有的谨慎和尽其应尽的努力处理其财政。
  
  第563章  第11条借款权力
  
  (1)建局可按财政司司长批准的条款及条件,向政府借取该局为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而需要的款项。
  
  (2)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建局可向政府以外的渠道以透支方式借取该局为根据本条例履行责任或执行职责而需要的款项。
  
  (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就建局根据第(2)款可借取的款额,向建局作出一般性或具体性的书面指示,而建局须遵从该等指示。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4)建局在财政司司长批准下,可向政府以外的渠道以透支以外的方式借取该局为根据本条例履行责任或执行职责而需要的款项。
  
  (5)贷款予建局的人无须查究该局借取该款项是否合法或合乎规定,或所借款项是否已由该局正当运用,亦无须因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乎规定的事,或因该局将该款项运用不当或不予运用而蒙受不利。
  
  (6)建局在财政司司长批准下,可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财产作出押记,作为所借取款项的偿还保证。
  
  第563章  第12条贷款权力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建局可为实施其任何项目而按该局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向任何人贷款。
  
  (2)市建局在行使第(1)款的权力时,须考虑─
  
  (a)因项目的实施而被迁徙的人士对在原地区居住的需求;及
  
  (b)因项目的实施而业务被迁徙的人士对继续经营其正营运中的业务的需求。(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就建局根据第(1)款可贷出的款额,向建局作出一般性或具体性的书面指示,而建局须遵从该等指示。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63章  第13条由政府作出担保
  
  (1)立法会可不时藉决议授权财政司司长代政府就以下事项作出担保─
  
  (a)偿还建局的借款或清偿该局的其他债项,以及支付借款或债项的利息、加付款或其他收费;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