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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凡承租人或按揭人订立契诺,承诺就火警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投购保险,有权享有该契诺的利益的人,在发生火警而导致损失或损害时,享有由承租人或按揭人就其根据有关租契或在有关财产中享有的权益而投购,或由藉承租人或按揭人提出申索的人所投购,但并不符合契诺规定的任何当时存续而又与契诺规定须投购保险的建筑物有关的保险的利益,犹如该人享有符合契诺规定而投购的保险的利益一样。 第219章 第34条保障买方免根据投购保险的契诺而丧失权利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54条 (1)凡买方真诚地购买根据租契持有的批租土地权益,而该租契载有契诺,规定承租人须就火警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投购保险,且买方获有权收取租金的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书面收据,显示在完成买卖前须缴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已经清缴,而在完成买卖时,符合契诺规定的保险仍然存续,则买方或任何藉买方提出申索的人,对于在完成买卖前任何时间发生而买方在完成买卖前并不知悉的违反契诺事件,无须承担丧失权利、损害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但本条文并不剥夺批租人或其遗产代理人就违反契诺事件而向承租人或其遗产代理人索取补救的权利。 (2)第(1)款的规定,并不影响《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的条文。 (由1998年第29号第54条修订) 第219章 第34A条规定买方须缴付卖方的费用的条文无效 (1)本条适用于土地中不分割份数连同以下土地发展项目中的某一单位的独有占用权或其他权益的任何买卖协议─ (a)未完成的土地发展项目;或 (b)符合以下说明的已完成的土地发展项目─ (i)卖方是整个发展项目的发展商;及 (ii)在就该发展项目发出有关的入伙纸或完工证的日期后并没有签立任何该单位或权益的转让契。(2)本条亦适用于土地中不分割份数连同第(1)款所提述的未完成的土地发展项目或已完成的土地发展项目中的某一单位的独有占用权或其他权益的任何转售及转购协议,但此规定只适用于以下情况:任何律师或律师法团或以合伙形式或联营形式执业的2名或多于2名律师获《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授权或根据该条例获授权同时代表该等不分割份数的转卖方及转买方行事。 (3)如本条适用的任何协议的任何条文,在假若没有本条的情况下,即会具有规定有关土地中不分割份数的买方或转买方缴付卖方或转卖方在以下事宜或关乎以下事宜方面的费用的效力─ (a)拟备和完成该协议,并在该协议上加盖印花和将该协议注册;或 (b)拟备使该协议生效的任何文书,并为该文书取得批准和签立该文书;或 (c)拟备和签立任何有关的初步协议,则该条文无效。 (4)第(3)款只在协议的卖方及买方或转卖方及转买方有不同的法律代表的情况下才有效。 (5)在本条中─ “已完成的土地发展项目”(completed development) 指─ (a)在本条生效日期后已就其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1(2)条发出入伙纸或临时入伙纸的任何土地发展项目;或 (b)在该生效日期后完成的任何土地发展项目,并已就其发出或视为已就其发出任何有关的完工证或已就其取得地政总署署长必需的同意;“未完成的土地发展项目”(uncompleted development) 指─ (a)并未就其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1(2)条发出临时入伙纸或入伙纸的任何土地发展项目;或 (b)因其他情况而未完成的土地发展项目;或 (c)并未就其发出完工证或视为并未就其已发出完工证的任何土地发展项目(如适用的话);“加盖印花”(stamping) 就本条适用的任何买卖协议而言,并不包括就该协议或就关乎该协议的任何文件而须缴付的印花税; “完工证”(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就政府批予的土地而言,指任何由地政总署署长或代地政总署署长签署的文件,而该文件是证明施加于获批地人以及其继承人及承让人的所有积极性责任已获遵从并令该署长满意; “初步协议”(preliminary agreement) 指为了订立本条适用的买卖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协议(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 “建筑物”(building) 的涵义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发展项目”(development) 指涉及建造新建筑物的任何发展项目。 (由1997年第94号第14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如土地的不分割份数的买卖协议是在1997年8月8日前订立的,则本条不适用该协议。请参阅1997年第94号附表2第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