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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1996年第54号第9条增补) 第123章 第8E条建筑事务监督须述明理由 附注: 1.1997年第532号法律公告指定1997年11月7日为1996年第54号第9条(只限于该条废除第8条中关于注册承建商的条文并代以新订的第8、8A、8B、8C、8D、8E、8F及8G条中关于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的条文的范围)开始实施的日期。 2.余下条文于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建筑事务监督须在发出拒绝申请的通知时,以书面述明决定不将某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称列入、重新列入或保留于名册内的理由。 (由1996年第54号第9条增补) 第123章 第8F条生效日期 附注: 1.1997年第532号法律公告指定1997年11月7日为1996年第54号第9条(只限于该条废除第8条中关于注册承建商的条文并代以新订的第8、8A、8B、8C、8D、8E、8F及8G条中关于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的条文的范围)开始实施的日期。 2.余下条文于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1)注册由以下日期起生效─ (a)就初次注册或重新名列于名册而言,由注册或重新名列于名册之日起生效;及 (b)就注册续期而言,由上次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生效。(2)除非纪律委员会命令将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称从有关名册中删除,否则注册有效期在注册证明书指明的期间届满时即告届满。 (3)任何对注册有效期届满的提述(依据第53F条届满者除外),须按照本条解释。 (由1996年第54号第9条增补) 第123章 第8G条过渡性条文 附注: 1.1997年第532号法律公告指定1997年11月7日为1996年第54号第9条(只限于该条废除第8条中关于注册承建商的条文并代以新订的第8、8A、8B、8C、8D、8E、8F及8G条中关于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的条文的范围)开始实施的日期。 2.余下条文于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1)在根据《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第9条制定的第8条生效日期当日已注册的注册承建商,须视作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而其注册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2年内继续有效。 (2)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已注册的注册通风系统承办商,须视作为有关类别的注册专门承建商,而其注册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2年内继续有效。 (3)第(1)及(2)款并不阻止根据第11(1)条委出的纪律委员会因纪律理由而命令将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称从名册中删除。 (4)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一般建筑承建商或专门承建商首次注册时,建筑事务监督为承建商注册的有效期可短于所申请的3年,以使续期日期与若无制定《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本应为续期日期的日期相符,建筑事务监督并可规定申请人只须就注册有效期按比例缴付费用。 (由1996年第54号第9条增补) 第123章 第9条注册承建商的委任及职责 附注: 1.1997年第532号法律公告指定1997年11月7日为1996年第54号第10条(只限于该条废除第9条并代以新订的第9条中与注册专门承建商、专门工程或监工计划书无关的事宜的范围,和代以新订的第9A条中关于一般建筑承建商的条文的范围)开始实施的日期。 2.1997年第619号法律公告指定1997年12月22日为1996年第54号第10条(只限于新的第9条中关乎监工计划书的条文的范围,但不包括关于注册专门承建商或专门工程的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3.余下条文于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1)任何人须委任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代为进行非专门工程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 (2)任何人须委任注册专门承建商代为进行该承建商的注册所属类别的专门工程。 (3)如任何人就非专门工程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委任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不愿意或不能行事,则该人须委任另一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继续代为进行工程。 (4)如任何人就专门工程委任的注册专门承建商不愿意或不能行事,则该人须委任另一名注册专门承建商继续代为进行该承建商的注册所属类别的专门工程。 (5)获委任进行非专门工程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须─ (a)按照其监工计划书不断监督工程的进行; (b)就以下情况向建筑事务监督作出通知:建筑事务监督就工程批准的任何图则所显示的工程,如予进行即会导致违反规例;及 (c)全面遵从本条例的条文。(6)获委任进行专门工程的注册专门承建商,须─ (a)按照其监工计划书不断监督工程的进行; (b)就以下情况向建筑事务监督作出通知:建筑事务监督就工程批准的任何图则所显示的工程,如予进行即会导致违反规例;及 (c)全面遵从本条例的条文。(7)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可在《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生效日期之后2年内,或在建筑事务监督藉宪报公告决定的较长期间,进行专门工程(但不包括在该条例生效前须由注册通风系统承办商进行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