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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23章 建筑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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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所列地区”(scheduled areas) 指附表5所指明的各个地区;凡提述附表所列地区内任何建筑物或建筑工程,如该建筑物或建筑工程只部分位于附表所列地区的其中一个地区内,则为提述该建筑物或建筑工程位于该地区的部分; (由1990年第52号第2条代替)
  
  “表现检讨”(performance review) 指认可人士就任何建筑工程所呈交的报告,述明并列出理由证明该建筑工程在建造期间曾受检查与监察,以及该建筑工程所根据的岩土设计假定均属真确; (由1982年第41号第2条增补)
  
  “指明”(specified) 就表格而言,指根据第22(4)条由建筑事务监督指明; (由1993年第68号第2条增补)
  
  “订明资格”(prescribed qualification) 指根据本条例或由有关的注册条例就名列有关名册或注册纪录册而订明的资格; (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增补)
  
  “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 包括任何种类的建筑物建造工程、地盘平整工程、附表所列地区内的土地勘测、基础工程、修葺、拆卸、改动、加建,以及各类建筑作业,此外,亦包括排水工程; (由1980年第72号第3条修订;由1982年第41号第2条修订;由1990年第52号第2条修订)
  
  “建筑事务监督”(Building Authority) 指屋宇署署长;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
  
  “建筑物”(building) 包括任何住用或公共建筑物或经建造或改装作公众娱乐用途的建筑物、拱门、桥梁、经改装或建造以用作贮存石油产品的洞穴、烟囱、厨房、牛棚、船坞、工厂、车房、飞机库、围板、厕所、茅棚、办公室、贮油装置、外屋、码头、遮蔽处、店铺、马厩、楼梯、墙壁、仓库、货运码头、工场或塔、海堤、防波堤、突堤式码头、突堤、埠头、经改装或建造以供占用或作任何用途的洞穴或任何地下空间,包括相关的隧道通道及竖井通道、塔架或其他相类的用以承托架空缆车设施的构筑物,以及建筑事务监督藉宪报公告宣布为建筑物的其他构筑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由1959年第44号第2条修订;由1976年第19号第32条修订;由1978年第16号第2条修订;由1983年第5号第2条修订;由1993年第68号第2条修订;由1995年第72号第15条修订)
  
  “建筑物拥有人”(building owner) 指意欲兴建新建筑物或改动现有建筑物的人,包括建筑物拥有人的代理人及建筑物拥有人所委任的认可人士; (由1990年第91号第2条修订)
  
  “建筑师注册管理局”(Architects Registration Board) 指根据《建筑师注册条例》(第408章)第4条设立的建筑师注册管理局; (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增补)
  
  “排水工程”(drainage works) 指与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建造、修葺、改动、截断、隔气和通风相关的任何工程; (由1959年第44号第2条增补)
  
  “排水渠”(drain) 指供一幢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任何建筑物及庭院作排水之用的排水渠; (由1959年第44号第2条增补)
  
  “专门工程”(specialized works) 指建筑事务监督藉宪报公告指定须由注册专门承建商进行的各类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 (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增补)
  
  “规例”(regulations) 指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则及规例;
  
  “通风系统”(ventilating system) 指用以引进或排出空气的机械系统; (由1971年第23号第2条增补)
  
  “通路”(access road) 指并非街道而位于根据租契、特许或其他方式从政府取得而持有的土地上的道路,或位于政府已批予通道权的土地上的道路,而该等道路只供通往完全或主要用作或拟用作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由1959年第44号第2条增补。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设计假定”(design assumption) 指就建筑工程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的设计计算资料或其他文件内所述明或隐含的假定; (由1980年第72号第3条增补)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registered general building contractor) 指当其时名列根据第8A条备存的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的人; (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增补)
  
  “注册事务委员会”(Registration Committee) 指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结构工程师注册事务委员会或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视情况所需而定); (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增补)
  
  “注册建筑师”(registered architect) 指名列根据《建筑师注册条例》(第408章)第8条设置和备存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纪录册的人; (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增补)
  
  “注册条例”(Registration Ordinance) 指《建筑师注册条例》(第408章)、《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或《测量师注册条例》(第417章)(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增补)
  
  “注册专门承建商”(registered specialist contractor) 指当其时名列根据第8A条备存的专门承建商名册的人; (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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