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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成员的累算权利须保留在计划内,直至该成员在该计划的管限规则所指明的会导致该计划的任何利益须予支付的事情发生时有权从该计划收取该等利益为止; (ii)如成员的累算权利部分是参照有关成员向计划的基金所作的供款或就有关成员而向计划的基金所作的供款以及该等供款的已公布收益而厘定,则(a)(i)段的条文即就该等累算权利而适用; (iii)如该计划在终止服务时提供与成员的服务年资、入息或年龄或其任何组合有关的利益,则当该成员因终止服务而有权从计划收取任何利益─ (A)而只有服务年资适用于厘定其利益享有权时,他作为现有成员在该有关计划下的服务年资以及他成为注册计划的成员后的服务年资,均须按比例或按管理局以书面核准的任何其他基准用于厘定其利益享有权; (B)而只有入息适用于厘定其利益享有权时,他作为该有关计划的现有成员时所得的入息以及他成为注册计划的成员后所得的入息,均须用于厘定其利益享有权; (C)而只有年龄适用于厘定其利益享有权时,他在终止服务时的年龄须用于厘定其利益享有权; (D)而服务年资、入息及年龄之中任何2项或3项的组合适用于厘定其利益享有权时,(A)、(B)及(C)分节须视乎适当情况而适用于厘定其利益享有权。(2)凡有关计划在第(1)款所提述的利益之外还提供死亡、遭遇身体残障或任何其他利益,则成为注册计划成员的现有成员的该等其他利益,在厘定上须不逊于按照第(1)款的条文厘定的首述利益。 (3)成为注册计划的成员的有关计划的现有成员,其累算权利可按照本条条文以外的其他方式处理,但须已取得该成员的同意,而根据有关计划的管限规则,以该等其他方式处理该等累算权利是容许的。 8.日后利益削减时雇员的权利 (1)有关计划的管限规则须就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当有关雇主决定削减任何成员在计划下的日后利益或权益时,该成员会获给予机会选择成为注册计划的成员。 (2)第(1)款所提述的选择,须由有关计划的成员─ (a)在其利益或权益遭削减的日期前30天或之前作出;及 (b)以书面向有关雇主作出。(3)就第(1)款所提述的选择机会而言,有关计划的有关雇主须─ (a)就该计划及该选择机会所关乎的注册计划;及 (b)在该计划的有关成员的利益或权益遭削减的日期前50天或之前,向所有该等成员提供本规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资料。 (4)成为注册计划成员的有关计划的成员,其累算权利的处理方式,须与根据第7条所订明的相同。 9.于实施时就成员作出报告 在有关日期之后3个月内,有关计划的有关雇主须向管理局呈交以下资料─ (a)其雇员总数; (b)并非该计划的成员但凭借本条例第4条获豁免(获完全豁免或获部分豁免)而不受本条例条文管限的雇员的数目; (c)并非该计划的成员但属某注册计划的成员的雇员的数目; (d)已成为注册计划成员的现有成员的数目;及 (e)已决定不成为注册计划成员的现有成员的数目。 10.周年报告的呈交 有关计划的受托人须在该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或在管理局就个别个案而以书面批准的较长限期内,给予管理局关于该计划在有关财政年度的周年申报表,该周年申报表须─ (a)符合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及载有管理局所指明的资料;及 (b)附有订明费用。 11.就计划的管限规则的更改作出报告 有关计划的受托人须在根据第10条呈交申报表时,以书面通知管理局对该计划的管限规则所作的任何修订,并须将该等修订的副本附连于该通知书。 第485B章 附表3对计划的受托人等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17及28条] 1.释义 (1)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市值”(market value) 具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I部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有效风险”(effective exposure)─ (a)就任何衍生工具合约而言,指投资面值乘以变数增量; (b)就其他类别的证券及投资而言,指市值;“有联系者”(associate) 具有本条例附表8给予该词的涵义; “合资格董事”(qualified director) 就作为任何计划的受托人的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董事,而管理局信纳该董事是具备管理局认为对该计划的成功运作而言属需要的技巧、知识、经验及资格的; “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 就任何计划而言,指获该计划的受托人委任以管控该计划的资产的投资的人; “非雇主受托人”(non-employer trustee) 的涵义与有关条例第25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