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485B章 第13条管理局所作撤回的生效 (1)凡管理局根据第12条撤回豁免证明书,而─ (a)没有人根据本条例第35条就该项撤回提出上诉,则在可以提出上诉的限期届满前,该项撤回并不生效;或 (b)有人提出上述上诉,则在该上诉仍有待裁定时,该项撤回并不生效,如该上诉遭撤回,则在上诉撤回前,该项撤回并不生效。(2)管理局如撤回某豁免证明书,可为了给予机会─ (a)使导致管理局撤回该证明书的未获遵守的本规例订定的或根据本规例订定的规定得以遵守;或 (b)使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能够根据有关条例第18(1)条注册,而押后该项撤回的生效时间,而在此情况下,管理局须向该计划的有关雇主发出关于该项撤回押后生效的书面通知。 (3)管理局须向该项撤回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有关雇主发出关于该项撤回生效的书面通知,规定该雇主─ (a)安排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交该计划的每名属有关雇员的成员;或 (b)展示一则关于管理局的通知书的适当告示,并让上述成员查阅该通知书。 第485B章 第14条某些并非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可视为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第III部 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豁免 (1)只有在某项并非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情况下─ (a)该计划受一项信托所管限; (b)该计划提供在终止服务、死亡、遭遇身体残障、退休或计划清盘时支付的利益;及 (c)该计划的全部或某类别─ (i)成员;及 (ii)资产, 是由1项或多于1项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转移过来的,管理局方可应书面申请发出证明书,述明该证明书所指明的上述职业退休注册计划须视为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2)在不损害管理局根据第(1)款发出(或不发出)该款所提述证明书的权力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管理局根据该款就任何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行使其权力时,须顾及以下各项中的适用者─ (a)该计划是否一项因计划重组或真正业务交易(包括公司合并、重组及联营)而设立的新计划; (b)如该计划是在有关日期之后设立的,原来的计划的成员是否凭借本条例第5条获豁免而不受本条例全部或部分条文管限; (c)该计划的条款及条件是否大致上与原来的计划一样优惠;及 (d)该计划的相当大部分成员是否由原来的计划的成员组成。 第485B章 第15条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在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之间作选择 (1)除第(5)及(6)款另有规定外,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须于第16条所指的申请提出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就任何现有成员而言)在─ (i)有关日期之前50天或之前;或 (ii)该现有成员成为有关雇员之后10天内, 两者中以较迟者为准;(b)(就任何新的有资格雇员而言)在该雇员成为新的有资格雇员之后10天内,向该成员或雇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中文及英文就以下计划提供(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资料─ (i)该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 (ii)有关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而该成员或雇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凭借其雇佣关系是有权或可以成为该计划的成员的。(2)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现有成员须向有关雇主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书须─ (a)在─ (i)有关日期之前30天或之前发出;或 (ii)他成为有关雇员之后30天内发出, 两者中以较迟者为准;及(b)通知该雇主该成员选择─ (i)继续作为该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或 (ii)成为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3)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新的有资格雇员须向有关雇主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书须─ (a)在该雇员成为新的有资格雇员之后30天内发出;及 (b)通知该雇主该雇员选择成为─ (i)该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或 (ii)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4)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没有根据第(2)或(3)款(视属何情况而定)在该款所订明的限期内作出选择的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须当作已选择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而在此情况下,本条例的条文及本规例的其他条文即据此适用。 (5)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现有成员如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则规定须─ (a)继续作为该计划的成员;及 (b)就其被该计划的有关雇主雇用而向该计划作出供款,则就该成员而言,第(1)及(2)款不适用。 (6)新的有资格雇员如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则规定须─ (a)成为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及 (b)就其被该计划的有关雇主雇用而向该计划作出供款,则就该雇员而言,第(1)及(3)款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