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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其终止受雇的日期; (ii)(如属将计划清盘的情况)该成员停止作为该计划的成员的日期; (iii)(如属根据本规例撤回(包括当作撤回)适用于该计划的豁免证明书的情况)该项撤回生效的日期。(2)凡─ (a)第3条适用于有关计划的某成员; (b)该成员拥有从另一有关计划转移至(a)段所提述的计划的利益;及 (c)(b)段所提述的利益包括该成员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则就“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minimum MPF benefits) 的定义而言,该成员于豁免证明书适用于(a)段所提述的计划的期间在该计划下所累算的利益,须当作包括(c)段所提述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 2.适用范围 (1)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当─ (a)某有关计划的成员退休、死亡或终止受雇或发生了某有关计划的管限规则所指明的会导致本条适用的事情; (b)某有关计划清盘;或 (c)管理局根据本规例撤回(包括当作撤回)适用于某有关计划的豁免证明书,而该项撤回生效,本条立即适用于该有关计划并就该有关计划而适用。 (2)凡─ (a)本条适用于某有关计划;及 (b)(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该计划的新成员(或其受益人)有权收取在该计划下的利益(不论是有权立即收取或有权在将来收取),则该等利益的以下部分─ (i)在豁免证明书适用于该计划的期间所累算者;及 (ii)不超逾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者,须受第4、5及6条的条文所规限。 (3)第4(e)条适用于现有成员在有关计划中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并就该等利益而适用,一如该条适用于新成员在该计划中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并就该等利益而适用。 3.在集团内转调及转换计划 当有关计划(“现有计划”)的任何新成员终止受雇或停止作为现有计划的成员,而─ (a)该成员─ (i)是从一个公司集团(有关条例第67条所指者)内的一间公司转调至同一公司集团内的另一间公司的,而其作为现有计划成员的身分亦转至新雇主的有关计划或注册计划;或 (ii)是从现有计划转至有关计划或注册计划的,而现有计划的有关雇主亦是他所转至的计划的雇主;(b)该成员是没有从现有计划收取任何利益的;及 (c)该成员在现有计划下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是将获他所转至的计划承认的,则第4、5及6条不适用于该成员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 4.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的保存 为保存在有关计划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 (a)除按照本规例条文外,计划的受托人不得向计划的任何新成员支付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的任何部分或将该等利益的任何部分以其他形式处置转予该新成员; (b)除按照本规例条文外,计划的新成员对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没有任何权益或权利; (c)如本条凭借第3条而不适用于计划的新成员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计划的受托人不得转移或处置该等利益的任何部分,但向该条所提述的有关计划或注册计划转移或将该等利益的任何部分处置转予该条所提述的有关计划或注册计划则除外; (d)计划的管限规则不得赋权任何人削减任何新成员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但该成员累算权利或既有利益中超逾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的部分则可按照有关条例的条文削减; (e)计划的受托人不得在新成员遭解雇时(不论解雇是否基于不当行为、欺诈行为、不忠实行为或任何其他理由)没收其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及 (f)计划的任何新成员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 (i)不得用于偿付有关雇主所遭受的由该新成员引致的任何损失;及 (ii)不得用于支付该新成员欠有关雇主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债项(不论该等债项是否为该成员以书面承认)。 5.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的 可调动性或可转移性 (1)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凡有关计划的任何新成员有权收取在该计划下的利益(不论是有权立即收取或有权在将来收取),则该计划的受托人须按照该计划的管限规则,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成员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转移至─ (a)一项注册计划,而该成员的新雇主是该注册计划的参与雇主;或 (b)一项由该成员指定的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而该计划是接受转移过来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的。 (2002年第29号第14条)(2)一旦─ (a)管理局根据本规例撤回(包括当作撤回)适用于有关计划的豁免证明书;或 (b)有关计划清盘,该计划的新成员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须─ (i)按上述事情的发生日期计算;及 (ii)按照该计划的管限规则转移至一项注册计划。(3)依据本条转移至一项注册计划的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须视为在该计划下的累算权益,并受本条例所有条文规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