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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485B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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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工具”(derivative) 的涵义与《受托人条例》(第29章)附表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计划”(scheme) 指根据本规例第16(1)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所关乎的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注册信托公司”(registered trust company)具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I部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雇主受托人”(employer trustee) 的涵义与有关条例第25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精算师”(actuary) 具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I部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就第(1)款中“有效风险”(effective exposure) 的定义而言,“变数增量”是假设基础投资项目的价值仅有1个价位的变动时,有关衍生工具合约的市值的预期增加或减少。
  
  2.受托人及投资经理须就计划的管理
  
  恰当地谨慎、有技巧、努力
  
  与审慎行事
  
  计划的受托人及投资经理须就计划的管理履行下述责任─
  
  (a)谨慎、有技巧、努力与审慎行事,而─
  
  (i)就受托人而言,达致熟悉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管理、管控及维持的审慎人士以相类身分行事时为人所合理预期会达致的水平;
  
  (ii)就投资经理而言,达致熟悉管控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资产的投资的审慎人士以相类身分行事时为人所合理预期会达致的水平;(b)就受托人而言,将受托人因其业务或职业的缘故而为人所合理预期他会具备的一切有关知识及技巧运用于计划的管理、管控及维持;
  
  (c)就投资经理而言,将投资经理因其业务或职业的缘故而为人所合理预期他会具备的一切有关知识及技巧运用于管控计划资产的投资;
  
  (d)确保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不同的投资项目,以尽量减低该等资产的损失风险,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不如此投资属审慎之举;
  
  (e)为计划成员的利益而非为受托人或投资经理(视属何情况而定)本身的利益行事;
  
  (f)按照计划的管限规则行事。
  
  3.投资经理的委任
  
  (1)在有关日期及之后,除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管理公司外,任何人不得获委任为计划的投资经理─
  
  (a)该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团或获注册经营该业务的认可财务机构;或 (2002年第5号第407(2)条)
  
  (b)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获某主管机构授权经营(a)段提述的业务的公司,而该主管机构是管理局所承认的。 (2002年第5号第407(2)条)(2)第(1)款本身并不损害在本条生效之前所作的计划投资经理的委任的效力。
  
  4.投资标准
  
  (1)在有关日期及之后,计划的受托人及投资经理须确保─
  
  (a)不会使用衍生工具致令计划的资产因此而有杠杆成分;
  
  (b)除为以下目的外,不会为计划的任何目的而借入款项─
  
  (i)向计划成员支付或就计划成员而支付累算权益,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借入─
  
  (A)借入的款额不多于资产在有关时间的市值的10%;
  
  (B)该项借款并非一系列借款的一部分;及
  
  (C)借款期不多于90天;或(ii)为完成涉及与计划有关的证券或其他投资项目的取得或处置的交易,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借入─
  
  (A)借款期不多于7天;及
  
  (B)在作出进行该等交易的决定时,相当不可能有需要借入款项。(2)就本条而言,如计划的资产的有效风险超逾该等资产的市值,则该等资产即属杠杆式。
  
  5.受托人标准
  
  (1)在有关日期或之后获委任的任何计划受托人(不论该受托人是否在该计划的管限规则内被描述为候补受托人、临时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a)如属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须为一间注册信托公司;
  
  (b)如属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须令管理局信纳─
  
  (i)该公司相当于一间注册信托公司;
  
  (ii)该公司在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c)如属非雇主受托人而本身是个人者,则须令管理局信纳─
  
  (i)他是有良好声誉及品格的人,以及尤其是未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涉及欺诈或不忠实行为的罪行;
  
  (ii)他具备管理局认为对该计划的成功运作而言属需要的技巧、知识、经验及资格;
  
  (iii)他过去或现在与下述者并没有任何能影响受托人公正无私的独立判断的财务或其他方面的联系─
  
  (A)该计划的雇主,但─
  
  (I)如雇主是一间公司,则以该公司董事身分而与该雇主有联系者除外;或
  
  (II)以专业顾问身分而与该雇主有联系者除外;(B)该雇主的任何有联系者;
  
  (C)该雇主的任何控权人;
  
  (D)该等控权人的任何有联系者;(iv)他并非该计划的核数师、投资经理或精算师;及
  
  (v)他通常在香港居住;(d)如属雇主受托人而本身是个人者,则须令管理局信纳他是有良好声誉及品格的人,以及尤其是未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涉及欺诈或不忠实行为的罪行。(2)属某计划的受托人(第(1)(a)或(b)款适用的受托人除外)的公司,如其任何董事(不论该董事是否被描述为合资格董事的替代董事)是在有关日期或之后获委任的,则该董事须令管理局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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